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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物证来源和保管的审查要点及模板
【证据】物证来源和保管的审查要点及模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获取的物证】 勘验、检查获取的物证一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勘验、检查是否及时。一部分案件的犯罪现场具有时段性特征,容易受到自然的、人为的破坏,比如,杀人案件中的尸体长期裸露、被水浸泡导致发生腐败。 2.勘验、检查是否细致、科学、全面。对于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一般要先进行方位和总体拍照、录像,然后再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案发特点进行细目拍照录像,特别注意要从外到里进行勘验检查,防止侦查人员进入现场后导致现场被污染破坏。对于手印、脚印、指纹、弹痕、刀痕等需要借助仪器提取的痕迹,要注意看收集的手段是否科学合理,设备是否精确正常。对于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物品,是否全面提取并鉴定,比如,现场勘验发现地上有血迹,但是侦查人员没有提取,或提取后又灭失。 3.勘验、检查是否真实。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的案发现场是遭到人为破坏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实施完毕犯罪后又重新回到现场销毁证据、掩盖真相,或者勘验、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无意破坏。 4.扣押一般在勘验、检查、拽查时同步进行,也可能在讯问获得线索后进行,此时要重点分析侦查人员制作的提取、扣押笔录和清单是否注明物证的数量、特征、质量、名称,笔录是否有见证人签名等,比如,侦查人员为了图省事,没有在现场找适当的见证人,直接在笔录上注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事后又提供不出录音录像。 5.以上几个方面主要基于证据法中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比如,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中没有记载侦查机关从现场获取了枕头,但鉴定意见却从送检的枕头上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血液,此时因为勘验、扣押失误导致血液的来源不明,该鉴定意见也不具有证据能力。 【物证保管】 1.一部分物证是会随时间、空间动态变化的,根据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控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应当和侦查人员从现场收集的证据是同一的,少数情况下可以大致相同。所以,物证自提取后,直至交给法庭前,与该物证有关的人员、地点、保管等工作都必须有记录可循,让物证始终处于排他性的管理下,这就是物证的保管链条。 2.目前容易在保管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物证主要是以下几类: (1)生物物证。比如,醉驾案件存放血液的冰柜没有上锁、没有密码,侦查人员徇私掉包血液;血液长期没有送检,导致检测出的酒精含量不正确。再如,强奸案件中有精斑的卫生纸、衣物长期不送检而霉变降解。 (2)毒品。最高法教材举例,在某毒品案件中,侦查机关在扣押车辆一个多月后的第二次搜查时又发现了7小袋冰毒,但由于第一次拽查并扣押该车辆时,没有对车内物品进行全面细致的搜查和登记,没有对车辆贴封条,没有完整的录音录像能证明车辆保管合规,因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并未将第二次拽查所得的冰毒计入被告人的持有毒品数量。 (3)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查扣的手机、电脑的电子数据没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这一点东部地区的司法机关已经非常重视了,但是一些西部省份的司法机关还停留在有数据就用,不重视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被告人提出数据被篡改、混淆的意见不重视,这是电诈案件中辩护人可以重点关注的要点。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的审查模板】 1.扣押笔录载明了扣押时间、地点、过程,由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三方签名/无见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清单系在扣押现场当场开列,载明了手机、刀具等物证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 2.扣押笔录与扣押清单所记载的物品一致;经逐项比对提取笔录、送检记录及鉴定受理材料,各文书对同一物品的特征描述吻合。 【勘验笔录的审查模板】 1.勘验由两名侦查人员主持,法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加,勘验人员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主体合法。现场勘验时有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身份适格,笔录经见证人签名确认。 2.笔录记载了勘验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及周围环境,以及现场物品的位置、特征及勘验过程,要素完整。 3.经逐项比对,笔录文字记载与现场照片、现场图对同一物品的数量、位置、特征描述一致;现场系原始现场,未发现伪造、破坏痕迹;提取的痕迹物证均使用规范方法,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