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025189
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二)结合新法编写的答案
第二题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矿业公司 60% 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 5000 万元。为规避矿业权转让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0 万元,以该 60% 股权作「质押担保」(未办理质押登记),并约定甲公司三年内「还款」则乙公司返还股权。两份合同均未报送批准,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
同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其名下办公楼出售给乙公司,价款 3000 万元,已过户登记。经查,该办公楼实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借用甲公司名义登记,实际权利人为张某之弟张小某,乙公司签约时知晓借用登记一事。另查明:转让的 60% 股权中有 20% 系甲公司代丁公司持有,丁公司毫不知情、未追认。
后丙矿业公司的矿业权因政策原因被关停。乙公司诉请确认两份合同均无效,返还 5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甲公司抗辩: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有效;其曾提交过一次申请被退回,对未获批准无过错。丁公司主张 20% 股权转让无效,张小某请求返还办公楼。
问题:
1.两份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甲公司以已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有效能否成立?(4 分)
《借款合同》无效:就同一交易订立的数份合同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而非无效:为规避「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而隐藏真实意思的,的才走第 153 条第 1 款,本案规避的是审批手续不是规避强制性规定,合同已成立但未经批准前不生效。责任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民法典第 157 条确定(第 14 条第 2 款)。甲公司的登记抗辩不成立:以已办理备案、批准或财产权利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法院不支持。
2.乙公司请求返还 50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处理?甲公司主张自己无过错能否改变计息标准?(5 分)
返还应予支持:能够返还的返还占有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不能返还的以合同不生效之日市场价值折价补偿(第24 条第 1 款)。资金占用费在请求范围内按一年期 LPR 计算(第 25 条第 1 款前段)。存款基准利率例外仅适用于占款方无过错情形;本案双方通谋虚伪规避审批,甲公司均有过错,且提交过一次申请被退回不能证明已尽报批努力,仍按 LPR。
【延申知识点】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可主张同时履行;占有股权期间取得的收益可与资金占用费抵销
3.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主管部门最终不予批准的,责任如何认定?(5 分)
可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或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第12 条第 1 款)。判决履行后仍不履行的,对方可解除合同并参照违约责任请求赔偿(第 12 条第 2 款,赔偿标准由缔约过失升级为违约赔偿)。批准前起诉请求履行主要义务,经释明拒绝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影响另行起诉,
已办理申请手续而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迟延报批等可归责原因导致未获批准的,依民法典第157 条赔偿(第 12 条第 4 款)。本案若因甲公司迟延报送恰逢政策变动,仍应赔偿。
4.张小某请求返还办公楼能否成立?乙公司可主张何种救济?(5 分)
张小某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仅以让与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第19 条第 1 款前段)。合同有效且已移转登记,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权利未变动或返还财产的应予支持,但受让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乙公司明知借用登记事实,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第 19 条第 2 款)。
乙公司的救济: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同意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19 条第 1 款后段)。
5.丁公司主张 20% 股权转让无效能否成立?(3 分)
不成立。代持股权转让属无权处分,但不影响合同效力。丁公司可请求认定该 20% 股权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请求返还;乙公司不知代持、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可能构成股权善意取得,若构成则丁公司仅能向甲公司(名义股东)请求赔偿。若不构成善意取得,乙公司就该部分不能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