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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说明(2026年9月修订)

中小学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说明(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学校经济活动的运行程序,加强对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中小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建立制度、实施措施和规范程序,对经济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防范和管控的过程与机制。

第三条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控制目标:

1、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2、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

3、保证财务信息和相关经济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4、有效防范舞弊行为,预防腐败发生。

5、提高教育教学保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中小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经济活动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学校各项经济业务、各个内设机构和各类相关人员,不留空白,不设例外。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货币资金、政府采购、基本建设、资产处置等重要业务和高风险环节,把有限的管理力量用在关键点上。

3、制衡性原则。内设机构、岗位职责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行效率,以免手续过繁影响教育教学保障。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学校的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经费总量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随上级规定和学校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5、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管理成本实现有效的控制,不得因控制而增设不必要的层级和环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含中心校、完全小学、教学点、附属幼儿园)以及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财务室等内设机构涉及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全部经济业务。学校自办或委托经营的食堂、公寓、校车等服务项目一并纳入。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学校应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和后勤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员为成员,日常工作由财务室承担。

第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岗位职责,纳入教职工业务学习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使经办人员知晓程序、明确权限、清楚责任。

第八条中小学校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杜绝个人说了算、先办事后补程序。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事项,由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章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法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由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处室提供本领域业务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机构调整、人员变动、业务增减、上级政策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条中小学校进行单位层面风险评估时,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是否明确了内部控制的领导机构和承办机构,是否落实了责任人,是否存在无人负责、有人挂名的情况。

2、经济活动决策机制的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集体研究,是否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否真实反映讨论过程和不同意见,是否存在会议记录事后补写的情况。

3、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一人多岗的是否明确了制约措施,会计和出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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