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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模版(2026年加强版)
发布时间:2026-10-29 16:42:27 最近访问:2026-10-29 16:42:27
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书》模版(2026年加强版)
编者按:根据最新全国检察会议精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认定,即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应当移送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若在案证据本身已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严重毒 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的,可不再另行提供相关证据,但需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作出专门说明。若在案证据本身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证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经要求后,公安机关仍未移送或未补充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据此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对社会危险性着重说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局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经依法侦查查明:……(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说明应当逮捕理由。)(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犯罪事实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要写明相关情况。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现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其他证据)等证据证明,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具体说明其可能具有的社会危险性——24项事由,逐一排查列明,有一项即可),或者 (......涉嫌×××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或者(......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现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11项事由,逐一排查列明,有一项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
附:本案卷宗 贰拾捌 卷 叁仟陆佰伍拾贰 页。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一、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1.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4.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8.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9.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10.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 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11.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13.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14.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15.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16.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17.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18.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19.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2.企图自杀、逃跑;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二)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7.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三)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9.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10.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11.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