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离职时删除自用工作电脑中的工作文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上海市的两级法院经过审理,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冯女士于曾入职上海市一家贸易公司。因冯女士在工作中兢兢业业,表现还不错,贸易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冯女士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
后来贸易公司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决定裁员,并制订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方案。
冯女士被列为裁减对象之一。

她被贸易公司劝退后,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贸易公司给予冯女士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共计4.6万余元。
按照合同约定,冯女士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支付了冯女士经济补偿金。因贸易公司员工工资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的工资,贸易公司也就因此欠冯女士工资2813元。
冯女士希望马上拿到,但贸易公司表示,所欠工资只能等到工资发放日补发。冯女士无奈,随后,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因自己专用的工作电脑中存储了一些私人照片等隐私资料,冯女士便动手将这些私人资料删除。
在删除过程中,心中憋了一口气的冯女士,顺手将自己储存在电脑中的工作文件也全部删除了,并将工作电脑及纸质文件资料等物品全部还给了贸易公司。

此后不久,贸易公司要调用冯女士曾使用过的工作电脑中的文件,才发现这台电脑设置了开机密码,于是便让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冯女士联系,要求冯女士提供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不料遭到冯女士拒绝。
因冯女士拒不配合提供开机密码和电脑内的文件资料,公司也暂扣了应补发给她的工资。
为此,冯女士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工资2813元。
而在仲裁过程中,贸易公司也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冯女士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则要求她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费用8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工资2813元。
对贸易公司的反请求事项,因尚未发生,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在仲裁裁决后,贸易公司请电脑公司解除电脑密码并恢复了硬盘数据,实际支付维修费用9200元。
贸易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当由冯女士承担,遂于将冯女士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女士赔偿电脑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的费用9200元。
黄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工作交接是为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在更换劳动者后出现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的情况,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贸易公司支付冯女士工资2813元,并判决冯女士支付贸易公司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费用9200元。

经查实,贸易公司恢复硬盘数据后发现,除涉及冯女士个人的相关文件外,还有涉及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单、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涉及贸易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冯女士将上述内容删除更是不当。
现贸易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产生了相关费用,贸易公司要求冯女士予以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维修费用的金额,贸易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可以证实贸易公司支付了费用9200元,冯女士虽然一直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本院对冯女士的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职业高度自由的今天,入职、离职的现象十分普遍。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对劳动者提出了很多义务性要求,如在离职时,员工应完成工作交接手续等。
然而,员工离职时,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电脑办公成为一种普遍工作方式的当下,对于电脑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应否成为交接的内容,更是鲜有规定。
实践中,对是否已经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劳企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纠纷的发生难以避免。
不管怎么说,员工离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及时返还企业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
冯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其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和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主张自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你们觉得呢?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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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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