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标准结构(完整示范)
1. 开篇声明(法定格式)
专家辅助人声明:
本人已收到并熟悉出庭通知书,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本人具备案涉工程造价领域的专业资格与从业经验,符合专家辅助人法定要求; 本人已全面审阅案涉工程全部资料、鉴定意见书,保证意见的专业性、客观性; 本人将如实陈述专业意见,接受法庭、当事人及鉴定人的质询。
2. 意见抬头(正式行文)
对xx公司《补充鉴定意见书》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二、意见正文的 4 大核心模块(专业拆解)
模块 1:案件涉及专业术语释义
模块 2:案件分析的主要依据
列明双方无争议的鉴定依据(如合同、图纸、定额、信息价); 明确双方有争议的依据(如签证、变更、市场询价),标注分歧点; 说明本次意见的分析依据,与鉴定人依据的异同。
模块 3:对鉴定意见书复核计算的工程计价原则与方法
复核鉴定人采用的计价原则(合同优先 / 定额优先)、组价方法; 针对关键项目,出具独立的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分析表; 对比鉴定人计算结果,列明差异与调整逻辑。
模块 4:鉴定意见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核心质证部分)
4.1 价格适用不规范问题
4.1.1信息价未执行问题:未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价,或错用信息价月份;
4.1.2市场询价宽泛且缺乏依据:询价无书面凭证、背离市场公允价格;
4.1.3材料/设备/苗木品种定性错误:品种、规格、品牌认定错误,导致价格严重背离市场。
4.2 综合单价组价及套用定额错误
4.2.1套用定额存在错误:错套、高套、漏套定额子目;
4.2.2组价中套用图纸/事实不存在的子目:组价包含未施工、图纸无依据的项目;
4.2.3组价中消耗量错误:人材机消耗量与施工工艺、行业规范不符,定额消耗错用。
4.3 工程量计算的错误或缺乏依据
4.3.1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图纸量、现场量计算错误,漏算、多算工程量;
4.3.2工程量计算缺乏依据:无图纸、无签证、无现场记录,仅凭单方陈述计量。
4.4 综合性项目的取费、计价依据不充分和其他错误
4.4.1综合取费错误: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取费基数、费率适用错误;
4.4.2工程计价依据不充分:计价原则、调整规则适用错误,忽略合同约定;
4.4.3其他问题:程序违法、以鉴代审、未出具选择性意见等。
三、撰写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核心原则
客观中立:除依据错误外,尽量与鉴定人保持一致,避免被认定为“单方代言人”; 专业精准:所有问题均需附计算依据、行业规范,用数据说话,不做情绪化表述; 法官友好:术语释义先行,用通俗语言解释专业错误,让法官快速理解核心问题; 结构清晰:严格按 4 大模块撰写,逻辑递进,便于法庭查阅、引用。
四、工程造价纠纷专家辅助人意见撰写案例(可直接参考套用)
案例一:常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专家辅助人意见(完整范本)
专家辅助人声明
本人感谢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我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XX 公司与 XX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人已收到并熟悉出庭通知书,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本人为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12 年,具备案涉房建工程计价的专业能力; 本人已全面审阅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图纸、签证、鉴定意见书等全部资料,保证意见客观、专业、有据; 本人将如实陈述专业意见,接受法庭、当事人及鉴定人的质询。
对 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XX 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依据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XX 中法技委字第 XX 号《出庭通知书》及其要求,本人对 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XX 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出具书面意见如下:
一、案件涉及专业术语释义
综合单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合同优先原则:工程造价鉴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仅在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时,方可适用定额、信息价等计价依据。 工程量偏差: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差异,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无约定按 15%)时,应对超出部分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二、案件分析的主要依据
本次意见的分析依据与《鉴定意见书》基本一致,仅对部分有争议的依据进行区分:
双方无争议依据:《XX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XX 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 202X 年第 X 期信息价、《XX 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20 版)》; 双方有争议依据:现场签证单(编号 XX-XX)、工程变更指令(编号 BG-003)、新增工程市场询价资料; 本次意见补充依据:案涉工程现场勘查记录、同类项目市场价格调研数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三、对《鉴定意见书》复核计算的工程计价原则与方法
本人针对《鉴定意见书》中 12 项争议项目进行了全面复核计算,核心计价原则如下: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对清单内项目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对新增项目按合同约定的组价规则(参照类似项目 + 定额组价)执行; 工程量按竣工图纸、现场签证据实计算,对清单偏差超出 15% 的项目,按规范调整综合单价; 材料价格优先适用信息价,信息价缺项的采用经双方确认的市场询价,无确认的按同类项目公允价格调整。经复核,《鉴定意见书》存在多处计算错误、依据适用错误,具体问题详见下文。
四、《鉴定意见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适用不规范问题
信息价未执行问题:《鉴定意见书》中钢筋价格采用 202X 年第 1 期信息价(4280 元 / 吨),但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时间为 202X 年 6-8 月,对应信息价为 4650 元 / 吨,错用信息价导致钢筋分项造价少计 128.6 万元。 市场询价缺乏依据问题:《鉴定意见书》中铝合金幕墙单价按 1180 元 /㎡计价,仅提供单方口头询价,无书面询价凭证、供应商报价单,该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公允价(920-980 元 /㎡),虚增造价 89.2 万元。 材料品种定性错误:《鉴定意见书》将外墙保温材料定性为“普通挤塑板”,但实际施工为 “B1 级阻燃挤塑板”,市场价格相差 32 元 /㎡,导致保温分项造价少计 41.5 万元。
(二)综合单价组价及套用定额错误
套用定额错误:《鉴定意见书》中土方开挖工程套用“机械挖土(坑内作业)” 定额,但案涉工程为基坑大开挖,实际为 “坑上作业”,定额人工、机械消耗量相差 40%,虚增造价 37.8 万元。 组价套用不存在的子目:《鉴定意见书》中精装修工程组价包含“石材结晶” 子目,但竣工图纸、现场勘查均无该施工内容,虚增造价 22.3 万元。 消耗量错误:《鉴定意见书》中混凝土浇筑子目人工消耗量按定额上限 1.2 工日 /㎡计算,实际案涉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行业合理消耗量为 0.6 工日 /㎡,虚增造价 19.7 万元。
(三)工程量计算的错误或缺乏依据
工程量计算错误:《鉴定意见书》中屋面防水工程量按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按规范计算上翻高度(250mm),漏算工程量 128㎡,少计造价 3.2 万元;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错误,多算 1240㎡,虚增造价 186 万元。 工程量计算缺乏依据:《鉴定意见书》中现场签证的“临时道路工程” 工程量按 1200㎡计算,无图纸、无现场测量记录,仅依据承包人单方陈述,无有效依据支撑。
(四)取费、计价依据不充分问题
综合取费错误:《鉴定意见书》中管理费按 18% 计取,但合同约定管理费费率为 12%,擅自提高取费标准,虚增造价 156.4 万元。 计价依据不充分:《鉴定意见书》中新增工程直接套用原合同单价,未按合同约定“新增工程按市场价组价” 执行,忽略合同约定,计价原则错误。 以鉴代审问题:《鉴定意见书》对双方存在争议的签证单直接采信承包人单方陈述,未出具选择性意见,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要求。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鉴定意见书》存在价格适用、组价定额、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等多类错误,累计虚增造价 XX 万元、少计造价 XX 万元,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准确,请求法院:
不予采信《鉴定意见书》中存在错误的部分,依法予以调整; 责令鉴定机构针对上述问题出具补充鉴定意见,或重新进行鉴定; 采纳本人出具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案涉工程造价认定的专业依据。
专家辅助人(签字):XXX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案例二:补充鉴定意见书专家辅助人意见(针对鉴定补正)
本人感谢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我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XX 案。本人已收到并熟悉出庭通知书,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本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10 年,已全面审阅案涉工程全部资料,保证意见客观专业,接受法庭质询。
对 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XX 项目补充鉴定意见书》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依据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XX 中法技委字第 XX 号《出庭通知书》,本人对《XX 项目补充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鉴定》)出具意见如下:
一、专业术语释义(针对补充鉴定涉及的新增工程)
新增工程:指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可独立发包的工程,计价原则不受原合同单价约束,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组价。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新增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实际竣工之日起单独计算。
二、分析依据
本次意见依据与《补充鉴定》一致: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新增工程图纸、202X 年第 X 期信息价、《XX 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仅对新增工程计价原则存在分歧。
三、复核计算的计价原则与方法
本人针对《补充鉴定》中新增的幼儿园工程进行了全面复核,计价原则为:
新增工程不属于原合同承包范围,不适用原合同单价,按市场询价 + 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按竣工图纸据实计算,取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经复核,《补充鉴定》存在以下核心问题:
四、《补充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计价原则错误:《补充鉴定》中幼儿园工程直接套用原合同住宅项目单价,未按新增工程市场价组价,单价低于市场合理价格 28%,少计造价 218 万元。 工程量漏算:幼儿园室外配套工程(道路、绿化、管网)未纳入补充鉴定范围,漏算造价 89 万元。 取费错误:《补充鉴定》中规费按原合同费率计取,新增工程规费应按国家最新标准调整,少计造价 12.6 万元。
五、结论
《补充鉴定》存在计价原则、工程量、取费等错误,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责令鉴定机构重新出具补充鉴定意见,采纳本人专业意见。
专家辅助人(签字):XXX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案例三:二审阶段专家辅助人意见(针对一审鉴定)
本人感谢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我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XX 公司与 XX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本人已收到出庭通知书,全面审阅一审鉴定意见书、庭审记录、全部工程资料,保证意见客观专业,接受法庭质询。
对 XX 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XX 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专家辅助人意见
依据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202X)XX 高法技委字第 XX 号《出庭通知书》,本人就一审《鉴定意见书》出具二审专家辅助人意见如下:
一、专业术语释义
以鉴代审:指鉴定机构超越造价鉴定权限,对案件事实、证据效力作出认定,违反“鉴定人只对专业问题负责,裁判者对事实负责” 的原则。 选择性意见:指鉴定机构对事实不清、证据有分歧的事项,出具两种以上不同计价方案,供裁判机关选择,是造价鉴定的法定要求。
二、分析依据
本次意见依据与一审鉴定一致:施工合同、图纸、签证、信息价、定额,仅对鉴定程序、事实认定存在分歧。
三、复核计算的计价原则与方法
本人针对一审鉴定中 15 项争议项目进行了全面复核,发现一审鉴定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实体错误:
四、《鉴定意见书》存在的核心问题
程序违法:一审鉴定过程中仅向承包人单方征求意见,未向发包人送达征求意见稿,剥夺发包人异议权,程序严重违法。 以鉴代审:一审鉴定对双方存在争议的 12 份签证单直接采信承包人单方陈述,未出具选择性意见,擅自认定事实,违反鉴定规范。 工程量多算:一审鉴定中主体结构工程量多算 8.2%,虚增造价 326 万元;精装修工程多算 15%,虚增造价 189 万元。 忽略合同约定:一审鉴定中变更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变更单价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执行,虚增造价 98 万元。
五、结论与建议
一审《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实体错误百出,请求二审法院:
撤销一审鉴定意见,依法重新鉴定; 采纳本人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案涉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依法改判,纠正一审错误的造价认定。
专家辅助人(签字):XXX日期:202X 年 X 月 X 日
六、撰写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核心技巧(从案例提炼)
先立后破:先声明、术语释义、对齐依据,再指出错误,体现客观性,避免被认定为“单方代言人”; 数据说话:所有错误均附具体金额、计算依据,用数据支撑观点,不做情绪化表述; 法官友好:术语释义先行,用通俗语言解释专业错误,让法官快速理解核心问题; 结构清晰:严格按“声明 - 依据 - 复核 - 问题 - 结论” 结构撰写,逻辑递进,便于法庭引用; 聚焦核心:重点攻击程序违法、合同忽略、计算错误三大硬伤,这是法院最易采信的质证点。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