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合伙人1):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合伙人2):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丙方(合伙人3,如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共同合伙经营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合伙经营基本信息
1.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2.合伙经营地址:
3.合伙经营范围:
4.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项目长期经营的,可约定“本合伙长期存续,直至合伙解散清算完毕之日止”。
5.合伙性质:本合伙为个人合伙,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二、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
1.各方确认,本合伙项目总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整),各方出资方式、金额、比例如下:
合伙人 |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技术/场地) | 出资金额(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到位时间 |
甲方 | ||||
乙方 | ||||
丙方 |
2.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逾期未出资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出资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自动退伙,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并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合伙期间,各方的出资为合伙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抽回;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其出资份额对外转让、质押、抵押。
4.合伙经营过程中如需追加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同步追加,不追加出资的,按实际出资比例重新核算利润分配比例。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1.合伙经营的利润,扣除经营成本、房租、人工、税费、备用金后,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每(月/季度/年)结算一次,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2.合伙经营产生的亏损、对外债务,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方按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何合伙人对外清偿债务超过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全额追偿。
3.合伙经营期间,应预留不低于净利润20%的资金作为合伙经营备用金,用于项目周转、风险应对,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分配备用金。
四、合伙经营管理
1.合伙事务执行约定:(1)方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合伙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采购销售、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其他合伙人享有监督权、知情权、重大事项表决权;(2)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每月/每季度向全体合伙人书面报告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3)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擅自以合伙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借款、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行为。
2.合伙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改变合伙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地址;(2)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处置合伙重大资产;(3)合伙项目转让、转租、停业、解散;(4)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退伙;(5)单笔超过元的大额支出;(6)其他重大经营决策。
3.合伙财务约定:合伙经营期间,开设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合伙收支,由方负责记账,方负责资金保管,每月对账一次,财务凭证、账簿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监督,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合伙资金。
五、入伙与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期限内,合伙人自愿退伙的,应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交书面退伙申请,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退伙。
3.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宣告失踪;(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重大损失;(5)擅自挪用合伙资金、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行为;(6)未按约定出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4.合伙人退伙的,双方应于退伙申请获批后15日内完成合伙清算,按退伙时合伙的净资产状况,按其出资比例结算退伙款项;退伙后,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3)合伙经营项目已完成或无法完成;(4)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5)因不可抗力导致合伙无法继续经营;(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伙解散后,全体合伙人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对外债务→剩余财产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七、违约责任
1.任何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擅自抽回出资、挪用合伙资金的,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合伙总出资额20%的违约金,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2.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处理合伙重大事项、从事损害合伙利益的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有权决议撤销其事务执行人资格,甚至将其除名。
3.任何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对外转让出资份额、以合伙名义对外担保、借款的,其行为无效,应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伙经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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