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AI 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成了 “创作者”,但我们也都在裸奔。你以为自己是创作者,但在法律眼里,你可能只是按了一下回车键的 “操作员”。
AI 生成内容到底算不算作品?版权归谁?是归写代码的程序员,还是归写提示词的你呢?

要搞懂 AI 版权,先得搞清楚一个根本问题:AI 到底是个啥?
在法律界,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直接决定了你能不能拿到版权。
1、“工具论”:AI 只是高级画笔
这种观点认为,AI 就像摄影师手里的相机,或者画家手里的画笔。
想想看,摄影师拍照时,只需要选好角度、按快门,照片的版权是归摄影师的,没人会说版权归相机制造商。
所以,支持 “工具论” 的专家认为,只要你用 AI 创作时,体现了你的个性化选择 —— 比如选了什么风格、调整了什么参数、构思了什么画面 —— 那你就是作者,AI 只是你手中的工具。
2. “贡献论”:AI 可能才是 “大艺术家”
但另一种声音越来越响:AI 现在的能力,早就超出了 “工具” 的范畴。
你给 AI 一个简单的词 “猫”,它能给你生成一千只不一样的猫。这中间,构图、光影、笔触,很多都是 AI 自己 “算” 出来的,并不是你指挥的。
如果你只是输入了一个词,剩下的全是 AI “脑补” 的,那你的智力投入到底有多少?这时候,AI 更像是合作者,甚至主创。
如果你信奉 “工具论”,你会觉得只要我生成的就是我的;但法院现在更倾向于 “贡献论”—— 你得证明你在里面动了脑筋,付出了智力劳动,否则,法律可能不认你是作者。

怎么才算 “动了脑筋”?关键词是:可版权性。
法院在判案时,不看你的苦劳,只看你的 “智力贡献”,体现为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第一步:提示词设计 —— 你是 “甲方” 还是 “导演”?
很多人以为提示词就是 “一只猫在跑步”。错!这只是 “甲方需求”,不是创作。
只有当你通过精确的提示词,对画面进行了具体的、个性化的安排时,你的 “写提示词” 行为才被认定为创作。
如果你只是随便输入几个词,然后不断点 “随机生成” 直到挑出一张好看的,那这种 “选择” 行为,在法律上往往被认为缺乏独创性。
第二步:参数调试 —— 你是 “调参侠” 吗?
除了写提示词,你有没有调过参数?
比如 Stable Diffusion 里的Steps(迭代步数)、CFG Scale(提示词相关性)、Seed(随机种子)。
这些参数直接决定了画面的精细度和风格。如果你在创作过程中,通过不断调试这些参数,探索出了一套独特的组合,让画面呈现出独特的艺术效果,这也是重要的智力投入。
参数的设定过程,体现了创作者对技术工具的掌控能力,是判定独创性的重要辅助因素。
第三步:后期修改 —— 能不能 “救” 回版权?
有时候,AI 生成的图只有 70 分,你用 PS 修了光影,加了元素,甚至重绘了局部。这时候,这张图的版权归属就变了。
根据《著作权法》,你在后期修改中付出的智力劳动,足以让你成为 “改编作者” 或者甚至成为 “新作品的作者”。
如果你打算商用 AI 图片,哪怕只改了一笔,也要把修改前后的源文件、PSD 分层文件保存好!这是你维权的核武器。

下前我们来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AI 图片第一案(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 (2023) 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
【案情介绍】
2023 年,原告李某利用开源 AI 绘画软件 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数十个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等方式,生成了一张名为 “春风送来了温柔” 的女性图片。随后,李某将该图片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在其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作为配图,并在使用时截去了图片下方的署名水印。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法律层面的定性问题,具体包括:
涉案 AI 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作品”? 即其是否具备 “独创性” 这一核心要件。
原告是否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 即在 AI 生成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创作高度,能否被认定为作者。
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若图片构成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去水印使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裁判观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作品属性: 涉案图片具备 “独创性”。从外观来看,该图片体现了线条、色彩、光影的搭配,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从生成过程来看,原告在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不断调整修正以及最终选择画面的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智力投入,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该图片属于 “美术作品”。
关于权利归属: 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法院指出,AI 生成软件只是创作的工具,原告利用该工具,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等方式,产生了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独创性智力劳动,故原告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
关于侵权认定: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蝴蝶椅案”(封某诉朱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号: (2023) 苏 0582 民初 6335 号
【案情介绍】
原告封某利用 AI 软件创作了一幅名为 “幻之翼透明艺术” 的美术作品(外形类似蝴蝶椅),并将其发表在社交平台上。随后,封某发现被告朱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多篇笔记,介绍并推广一款与 “幻之翼透明艺术椅” 外观高度相似的儿童椅。封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承担法律责任。
【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与独创性的认定:
涉案 AI 生成的 “蝴蝶椅” 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即原告能否证明其在生成过程中投入了人类的智力劳动。
原告是否完成了对 “创作过程” 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无法提供原始记录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独创性贡献。
被告推广相似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这取决于原告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合法的著作权。
【 裁判观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举证责任与创作过程: AI 使用者应当对其创作过程承担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提供提示词文档、参数调试截图、生成步骤对比等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设计提示词、修改参数、对初稿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等方式,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色彩、线条等表达要素做出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实质性的贡献。
关于独创性认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上述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且根据 AI 工具开发商的证实,该工具生成内容的随机性高达 70%,即相同的提示词可能生成完全不同的图片。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仅是简单通过提示词触发了 AI 生成内容,并未体现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关于判决结果: 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封某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在很多公司都在用 AI 做营销物料、设计海报、写文案。这里面风险巨大!
风险点 1:版权归属不清,员工离职带走作品
员工 A 用公司账号、公司买的模型,生成了几百张图。员工 A 离职了,把这些图带去竞品公司用了。
你能告他吗?关键看合同!
如果你们和员工的劳动合同里没写 “职务作品” 条款,或者没明确 AI 生成物的归属,那这些图的版权可能真归员工个人,公司反而不能用!
因此,需要加上一条:“利用公司资源(包括 AI 软件、算力、账号)生成的内容,均属于职务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
风险点 2:训练数据的 “原罪”
你公司训练了一个专属 AI 模型,喂了大量网上的图片。
这可能侵权!
如果这些训练数据包含了别人的版权图,且没有获得授权,那你训练出来的模型,以及模型生成的内容,都可能存在权利瑕疵。
这种情况下,尽量使用合规的、获得商业授权的数据库进行训练,或者使用开源且有明确许可协议的数据集。
风险点 3:AI 生成内容的 “不可商用” 陷阱
很多 AI 平台的用户协议里写着:“免费版生成的图,版权归平台,你只有个人展示权。”
你公司设计师为了省钱,用免费版生成了图印在产品包装上。结果被平台起诉侵权,还要赔偿。
因此,购买商业会员一定要看清用户协议里的 “版权归属” 条款。

AI 时代,技术跑得太快,法律在后面追。
但这不代表你可以忽视法律。相反,正因为规则还在形成中,现在的每一个判例、每一次维权,都在定义未来的游戏规则。
对于创作者来说,善用工具,保留痕迹,你的才华就能被法律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先行,明确权属,AI 就是你的超级引擎;否则,它可能就是一颗定时炸弹。
记住:技术无界,法律有底。我们一起,守住你的底线。
参考文献:
[1] 王骁. AI生成内容场景下自然人作者身份认定的对应关系理论[J]. 2024.
[2] 商建刚. 数据训练的著作权法分析[J]. 2025.
[3] 周翔, 洪涛. 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促进型立场及规范厘定[J]. 2025.
[4] 罗祥. 版权法保护的“贡献”来自提问还是答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思考[J]. 2024.
执业证号:11301202111340134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与人力资源、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涉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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