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小区设立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一律由业主大会公共收益账户进行收支,不得转入任何个人、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名义开设的其他账户。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各1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核对现金和账目的吻合性;会计负责账目的记录和核对;出纳负责资金的提取、转账和存入。财务负责人由业委会主任之外的其他成员担任;会计、出纳可由业委会成员兼任或者外聘第三方专业人员,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属于业主共有的所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出具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凭证。支出须凭合法有效票据,经会计初审、财务负责人审核、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元(含本数)以下支出,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使用、报销;元以上、元(含本数)以下支出,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报销;元以上的支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报销。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业主共有资金,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者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严禁除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之外的理财投资。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单独设立财务科目,主要用于: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费,包括会议场地租用,会议材料印刷、邮寄,通讯联络,聘请会务人员等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所需经费,包括办公家具、电脑网络设备、文具、日常接待等费用;
(三)组织业主开展各类活动所需经费,包括社区生活、民俗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
(四)聘请工作人员经费,包括财务人员、专职秘书等;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工作补贴,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以及相关劳务费用等;
(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从运作经费列支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列支的费用。
第五条 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者解散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开展换届或者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按照本规程事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可按规定联名提议专项审计。
第六条 保管财务凭证、业主共有资产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出10日内,将公共收益、经营收支账目、印章、相关凭证等资料完整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解散或者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解散或届满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暂时保存,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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