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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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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2 篇文章-

本公众号下内容受著作权保护,明确禁止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抓取、用于AI训练或大模型投喂,保留一切法律追诉权利。
长文警告
摘要
如果把时间往前拨两年,“AI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还是一个偏理论的问题,但到了今天,它已经成了法院必须具体作答的问题。ChatGPT上线之后,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进入文字、图片、音乐和视频生产;Sora发布之后,连视听作品的生成门槛也被进一步拉低。技术走到这一步,著作权法最核心的几个概念——作品、独创性、表达、作者——都被重新推到了前台。
问题也正出在这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作品,可越来越多内容又确实是借助大模型生成出来的。那么,法律到底应当保护提示词,还是保护生成结果,抑或保护的是生成过程中那些能够被识别出来的人工投入?从近年公开判例看,法院其实已经开始给出答案,只是这个答案,远没有“AI内容都有版权”或“AI内容都没版权”这么简单……
Believe
围绕AI生成内容能不能有版权,外面已经讨论过很多轮了。问题是,很多讨论说到最后,都落在几句听上去很像结论、其实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上。比如“AI作品没有版权”“提示词越复杂越容易有版权”“只要有人的参与就可以构成作品”。这些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一旦放到具体案件里,往往就会立刻变得不够用。
因为法院真正面对的,不是“AI作品有没有版权”这样一个大而化之的问题,而是一个个非常具体的争议:原告主张的到底是什么作品;这个结果是怎么形成的;人到底在生成过程中做了什么;这些行为究竟只是提出要求、筛选结果,还是已经进入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形成过程;最终那个结果,到底还能不能被认定为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所以,笔者更倾向于把这个问题换一种问法:不是“AI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而是“AI生成内容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为作品”。这个提法看起来只是换了几个字,但判断路径其实完全不一样。前者容易把问题做成态度表态,后者才是法律分析。
从目前中国司法公开出来的几类案件看,法院其实已经逐渐把边界说得比很多市场讨论更清楚了:不是所有AI生成内容都当然没有版权,也不是只要输入了提示词、选了结果、做了一点修改,就当然有版权。真正关键的,仍然是著作权法最基本的那几个问题——人的创作活动有没有进入最终表达,进入到了什么程度,又能不能被证明。
/ Case Overview /
01
/ Case Overview /
司法实践
先看案例:目前司法裁判到底在处理什么问题
01

扬州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万某诉扬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FAIRNESS AND JUSTICE
1、基本案情
这个案子比较适合作为切口,因为它正好对应了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利用AI软件生成图片,再据此做成立体玩偶,权利人能不能主张著作权。
根据公开典型案例信息,万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蛇形玩偶图片,后又据此制作成实物玩偶对外销售,并于2024年6月24日对相关成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之后,万某发现某旗舰店在电商平台销售形象近似的玩偶,遂进行公证取证。公证书显示,该旗舰店经营主体为杭州某公司,玩偶制造商为扬州某公司。万某据此主张,案涉玩偶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扬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未经许可进行生产、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子的争议形成路径其实非常典型:先有AI生成图片,再有实物转化,再有著作权登记,最后进入侵权主张。也正因为这一链条比较完整,它特别适合用来观察法院对“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真实态度。
FAIRNESS AND JUSTICE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利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片及后续制作的玩偶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驳回了万某全部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根据公开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万某在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的过程中,输入的提示词过于简单,生成过程对AI模型的随机性依赖较强,后续玩偶制作也仅是对平面图片的简单复制,并未进一步体现足以构成作品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和编排,因此,案涉图片和玩偶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FAIRNESS AND JUSTICE
3、这个案子真正值得看的地方
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很容易把它理解成“法院认为AI生成图片都没有版权”。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太“简单粗暴”了。这个案子值得注意的不是法院笼统否定AI生成物,而是法院在个案里抓住了三个很具体的点:
第一,提示词是否足以体现创作性;
第二,生成结果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模型随机生成;
第三,从图片到玩偶的转化过程中,是否又产生了新的独创性表达。
换句话说,法院不是在回答“AI生成内容一般有没有版权”,而是在回答“万某主张的这一组具体内容,够不够得上作品”。
02

北京互联网法院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支持保护的关键,不是“用了AI”,而是人的创作性选择已经进入结果表达
FAIRNESS AND JUSTICE
1、基本案情
与扬州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此前引起广泛讨论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件。该案中,原告使用AI绘图工具生成了一幅图片,后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原告主张,案涉图片虽然借助AI工具生成,但其在创作过程中对提示词设计、画面元素、人物呈现方式以及最终效果进行了选择、安排和调整,因此案涉图片应认定为作品,其对该图片享有著作权。
FAIRNESS AND JUSTICE
2、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关于作品属性和权利归属的主张,认定案涉图片构成作品,并确认原告对其享有相应著作权。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是把AI工具排除在创作之外,而是强调,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对图片的具体呈现作出了个性化选择与安排的情况下,案涉图片能够体现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FAIRNESS AND JUSTICE
3、这个案子为什么和扬州案不一样
这两个案子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很多文章只说“一个支持、一个不支持”,并没有进一步把差异说透。实际上,这两个案子的差异并不神秘,关键就在于法院看到的人类创作活动不一样。
在扬州案中,法院看到的是:提示词过于简单,生成过程更依赖模型随机性,后续实物转化也没有新的独创性投入。
而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一类案件中,法院看到的是:原告并不是只下达一个模糊要求后等待系统吐出结果,而是在结果形成过程中,对人物形象、画面布局、视觉效果等进行了持续选择和安排。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作品,保护的也不是“AI算出来的图”,而是原告借助工具完成的那部分个性化表达。
所以,把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至少可以得出一个目前较为清楚的裁判共识:是否使用AI,并不是决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关键仍然在于,人的创作活动有没有足够具体地进入最终表达。
03

上海金山法院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奥特曼”案真正解决的是责任边界,不是简单讨论“AI有没有版权”
FAIRNESS AND JUSTICE
1、基本案情
上海金山法院审理的AIGC平台著作权侵权案,也就是外界常说的“奥特曼”案,争议焦点并不单纯是“AI生成内容构不构成作品”,而是更进一步进入了AIGC产业链条内部。根据公开信息,该案中用户在平台上传相关素材,进行模型训练并生成、发布内容,后因生成结果涉及奥特曼形象相关权利而引发著作权侵权争议。权利人据此起诉,要求追究相关主体侵权责任。
FAIRNESS AND JUSTICE
2、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在责任认定上作了区分处理:对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依法认定其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对于平台,则重点审查其是否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是否履行了通知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公开讨论普遍认为,该案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平台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并不当然因用户实施侵权而一并承担责任。
FAIRNESS AND JUSTICE
3、这个案子对本文的意义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放进来,不是因为它直接回答了“AI生成内容有没有版权”,而是因为它提醒我们:一旦进入真实纠纷,法院不会接受那种非常含糊的技术叙事。用户做了什么,平台做了什么,素材从哪里来,结果如何生成,谁在发布、谁在传播、谁在获利,法院都会拆开看。也就是说,AI不会自动制造权利,也不会自动隔绝责任。
/ Case Overview /
02
/ Case Overview /
法理研究
从这些案例往回看,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
案例看完之后,还是要回到著作权法本身。因为如果不把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讲清楚,后面的案例分析很容易变成“看哪个法院更宽松、哪个法院更保守”的表面判断。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不是“看起来像创作成果的内容”,也不是“投入了很多时间和成本的结果”,更不是“技术上生成难度很高的产物”。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至少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智力成果;第二,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这两句话大家都熟,但放进AI语境里,恰恰最容易被说虚。特别是“独创性”这三个字,如果只反复说“独创性不是高门槛,也不是零门槛”,那其实并不能帮助读者判断具体问题。
笔者认为,在AI生成内容场景下,要把“独创性”讲清楚,至少要先区分三类行为:
第一类是提出需求;
第二类是筛选结果;
第三类是塑造表达。
如果一个使用者做的事情,主要停留在前两类,即告诉AI“我要什么”,然后从生成结果里挑一个最喜欢的,那么他当然有劳动,也有审美判断,但这种劳动通常还不足以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是所有有价值的劳动,而是对表达形成具有决定作用的创造性劳动。
相反,如果一个使用者在生成过程中,持续控制画面的构图、角色的姿态、文字的结构、旋律的推进、镜头的切换,让最终结果越来越接近其自己所选择和塑造的表达,那么他的行为才更接近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创作活动。
所以,讨论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真正关键的问题不是“人有没有参与”,而是“人的参与有没有进入表达形成过程”。
/ Case Overview /
03
/ Case Overview /
什么叫“进入表达形成过程”?
这个问题必须拆开,否则“独创性”永远会显得很虚
01

提出需求,不等于完成表达
先看最简单的一类情况。
比如用户输入:“帮我写一篇关于AI版权的文章,专业一点”;
或者输入:“生成一张古风少女图片,要唯美一点”;
又或者输入:“写一段适合短视频的伤感钢琴曲”。
这些指令都在告诉模型“我要什么样的东西”,但并没有真正告诉模型“这个表达应当如何被完成”。它们更接近创作要求、主题设想、风格偏好,而不是已经进入表达层面的创作内容。
因此,如果一个用户只做到这一步,模型自动完成后续大部分表达工作,那么最终结果要不要算作他的作品,就会很成问题。
02

筛选结果,也不当然等于创作
很多人会说,那我不是只提要求,我还从几十张、上百(千/万……)张图里挑了一张最好的,这难道不算创作吗?
笔者认为,单纯的结果筛选通常还不够。
原因在于,筛选本质上是对既有结果做判断,而不是对结果进行表达上的塑造。一个人可以很懂审美、很会挑图、很会选句子,但“会选”与“会创作”在著作权法上并不能直接划等号。除非这种筛选本身嵌入在一个更长的、持续调整表达的过程中,否则单独的筛选行为通常很难撑起作品认定。
这也是为什么扬州案里,法院没有因为万某最终选定了一张图片并据此做成玩偶,就当然承认构成作品。法院真正关注的是,这种选定行为背后有没有足够具体、持续的人类表达劳动。
03

真正接近创作的是“持续塑造表达”
如果一个使用者不是停留在“下指令”和“挑结果”这两步,而是在表达形成过程中不断作出具体选择,那么法律评价就会发生变化。
比如在图片生成中,用户不是只输入“国风少女、红衣、电影感”,而是进一步要求人物站位在画面右侧三分之一、光源来自左上、背景保留两层虚化人群、前景使用烛台做遮挡、服装颜色从正红改为暗红、人物目光从直视改为侧视;生成初稿后,又对手部细节、面部轮廓、裙摆动态和背景杂元素进行后期修整。像这种情况下,人的作用已经不是“提出需求”,而是在持续塑造表达。
同样的道理放到文字作品也成立。一个人如果只是告诉模型“写一篇关于AI版权的公众号文章”,那他做的更多是提出任务;但如果他自己先设计主论点、案例顺序、论证层次,再让模型辅助完成个别段落初稿,最后由其对全篇结构、转折、重点、表述进行大量重写和整合,那么这时文章里真正重要的表达骨架仍然主要来自人,而不是模型。
这才更接近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 Case Over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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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Overview /
提示词到底有没有版权?
生成内容和提示词的权利对象为什么不能混为一谈
AI问题里有一个绕不开的点,就是提示词。很多人讨论到最后,都会走到这个问题:如果生成内容的版权不稳定,那提示词有没有版权?或者说,提示词和生成内容是不是都可以有版权?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有两点应当先说清楚。
第一,提示词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作品。
如果提示词只是“古风、红衣、花瓣、夜景、电影感、高细节”这一类关键词组合,它通常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因为这种表达太碎、太功能化,更像创作要求的罗列,而不是具有完整独创性的文字表达。
第二,较长提示词也不当然有版权。
有些人会进一步说,如果提示词写得非常细呢?比如:
“请生成一幅16:9横构图的古风夜宴图,主角为一名二十岁左右女性,站在画面右侧三分之一位置,头戴点翠凤冠,身穿深青色织金礼服,左手持团扇,表情冷淡,前景设置半遮挡烛台,背景有两层纱幔和模糊人群,整体冷色调,局部光源来自左上方灯笼。”
这类提示词当然比几个关键词复杂得多,也包含一定的画面设计语言。但问题在于,它的主要功能仍然是指导模型生成,而不是天然独立作为一段文字作品存在。它更像是“生成指令文本”,而不是天然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即使在个别情况下,提示词作为文字表达本身可能进入作品讨论,也不能直接由此推导出“按这段提示词生成的图片当然属于提示词作者的作品”。因为提示词和生成内容是两个不同的对象,二者不能自动画等号。
(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等问题,因本篇文章内容过长,不再展开讨论,笔者将会单独开一篇来分析探讨,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本公众号后续发文状态……)
/ Case Over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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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Overview /
按作品类型看AI版权性
如果真的要讨论“量化标准”,那不能只讲一个总标准,而要按作品类型分别看
这也是本文最需要讲实的一部分。因为一说到“独创性”,很容易就滑回抽象概念、抽象词汇的漩涡中,可如果不按作品类型拆,读者最后仍然很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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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重点看观点组织、结构安排和具体表述是不是由人主导完成
文字作品里最常见的误区,是把“有提纲、有修改”误认为一定构成创作。
举两个对比例子。
第一种情况:用户输入“写一篇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有版权的公众号文章,要求有案例、有法律分析、字数5000字、风格专业一点”,模型自动生成全文,用户只是改了标题、删掉两三个重复句子、修了错别字。像这种情况下,文章的大部分观点展开、段落结构和语句表达都来自模型自动输出,人的作用主要停留在任务提出和轻微编辑层面。此时主张整篇文章构成其自己的文字作品,基础其实是很弱的。
第二种情况:用户自己先确定文章主论点,即“AI生成内容并非当然不受保护,但关键要看人的表达性贡献是否进入最终结果”;再确定三个分问题,即“案例怎么分”“提示词怎么定性”“不同作品类型如何区分”;随后只让模型辅助整理个别案例材料或法条表述初稿,最后再由用户自己完成段落结构、重点排序、判断性论述和整体文字统合。像这种情况下,文字作品中最核心的表达骨架和说理方式仍然主要来自人,作品认定的基础显然更强。
所以,对文字作品来说,真正应当看的不是“模型参与了多少”,而是文章的结构、论证和具体表述,到底是谁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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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重点看构图、元素关系和后续塑形是否由人持续控制
图片是现在争议最大的类型,也最适合做对比。
第一种情况:用户输入“国风少女,红衣,夜景,电影感”,模型生成四张图片,用户从中挑一张最好看的直接发布。像这种使用方式,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需求提出和结果筛选,通常很难直接支撑作品认定。
第二种情况:用户先确定画面主题,再围绕主体位置、镜头远近、服装细节、表情状态、背景层次、色彩冷暖、前景遮挡、局部高光等因素持续调整;生成多版初稿后,又对人物五官、手部比例、服装褶皱和背景杂项进行后期修整。到了这一步,人的作用已经不只是“挑一张图”,而是在不断塑造图像表达。此时,案涉图片被认定为作品的基础就明显更强。
因此,对美术作品而言,不能简单用“提示词长不长”来衡量,而应当看使用者有没有通过持续控制,让最终视觉表达体现出自己的选择与安排。
03

音乐作品:重点看旋律推进、节奏安排和结构取舍
音乐作品也一样。
如果用户只是输入“生成一段适合咖啡店播放的轻音乐,时长90秒,偏温柔”,模型自动输出成品,用户直接商用,这种情况下,人的作用仍然主要是提出需求。
但如果创作者自己先写出主旋律动机,再利用模型测试不同和声走向、节奏型和配器效果,随后由其自己决定哪些小节保留、哪里进入副歌、哪里删减伴奏、整体如何转调并最终形成定稿,那么此时作品中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音乐表达,就更有可能主要来自人。
所以,音乐作品里要看的,不是“AI有没有参与”,而是旋律、节奏、结构这些最核心的表达部分,究竟是谁完成的。
04

视听作品:重点看镜头组织、叙事节奏和整体调度
视频或影视类内容也不能因为看起来更复杂,就自动获得更强保护。
如果用户只是输入“生成一个1分钟科技感宣传视频,蓝色调、未来城市、快节奏”,然后直接使用模型生成内容,那么人的作用通常还是不够深入。
但如果创作者自己先完成分镜设计,明确镜头顺序、节奏转折、画面重点、字幕配合和音画关系,再将模型作为局部镜头生成工具,最后由其自己完成剪辑、编排和节奏控制,那么此时视听表达中人的贡献就会明显增强。
所以,视听作品的关键也不是“镜头是不是AI做出来的”,而是“谁在组织整个视听表达”。
/ Case Over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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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Overview /
AI可版权
AI生成内容可以有版权,但门槛不能虚化
从著作权法原理上讲,笔者并不赞成把AI生成内容当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本来就是人的创作活动借助某种工具形成的表达成果,摄影机、绘图软件、剪辑软件、编曲软件曾经都被当作工具使用,AI模型当然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成为工具。
但笔者同样不赞成反过来走到另一个极端,即因为AI只是工具,就认为凡是借助AI生成的内容都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一旦这样处理,著作权法就会从保护人的表达,滑向保护机器自动输出的结果。
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这样表述:
在大模型生成内容中,如果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已经通过持续、具体、可识别的表达性选择进入最终结果,那么该结果并非当然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反之,如果人的作用仅停留在提出模糊需求、简单筛选结果或做轻微修补,而最终表达主要由模型自动完成,则通常不宜认定构成作品。
这里所说的“模糊需求”,不是一个形容词式的空话,而是指那些不能直接决定最终表达结构的抽象要求,比如“更高级一点”、“更震撼一点”、“更像大号写的”、“更有氛围感”……
这里所说的“简单筛选结果”,也不是说筛选永远没有意义,而是说如果一个人仅仅在既有结果中做偏好判断,却没有进一步进入表达塑造过程,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还不够支撑作品认定。
而“表达性选择”,则是指那些会直接进入最终作品并决定其呈现方式的安排,比如文章结构如何展开、画面如何构图、旋律如何推进、镜头如何切换,而不只是抽象地提出一个主题。
/ Case Overview /
07
/ Case Overview /
想主张AI版权如何做?
实务上真正重要的,不是吵“有没有版权”,而是知道以后怎么留证、怎么主张、怎么避险
如果企业、创作者、内容团队准备长期在商业场景里使用AI,那最不应该做的,就是继续让创作过程停留在一种事后说不清楚的状态:让AI大量生成,只保留成品,不留过程;出了纠纷之后,再回头说“这其实是我创作的”。
这种做法,在未来举证时会非常被动。
更稳妥的做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保留从构思到成稿、成图、成曲、成片的全过程记录;
第二,明确区分哪些部分是模型自动生成,哪些部分是人工持续修改和重构;
第三,在团队合作中提前约定权利归属和使用边界;
第四,不要把提示词当然等同于作品完成;
第五,在需要主张权利时,把人工贡献具体说清楚,而不是只说“用了很多时间”。
/ Case Overview /
08
/ Case Overview /
结语
如果一定要把本文的结论压缩成一句话,笔者会这样说:
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版权,不取决于有没有使用AI,而取决于最终结果能否被认定为人的独创性表达成果。
这句话真正重要的,不在“AI”,而在“人的独创性表达成果”。
因为只要抓住这一点,很多模糊争论其实都能重新落回实处:
提示词不是当然没有意义,但提示词也不当然等于作品;
筛选结果不是毫无价值,但筛选通常不等于创作完成;
后期修改不是自动有效,但足够具体、持续、进入表达层面的修改,当然可能构成创作贡献;
不同作品类型,也不应当只用一个抽象标准粗暴判断。
所以,未来这类问题真正值得继续观察的,不是“AI能不能有版权”这种过于粗的命题,而是法院会不会在不同作品类型里,把“人的贡献到底到哪一步才算创作”说得越来越细。等这一步真正稳定下来,AI生成内容的版权边界,才算开始真正清楚。
iSpect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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