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方式与法治实践形态,各类新型法律问题随之不断涌现。本所开设“AI法律实务”专栏,立足法律实务前沿,聚焦人工智能领域合规治理、知识产权、责任认定、权益保护等核心法律问题,以专业实务研究助力产业规范发展,为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贡献专业力量。
2026年2月,字节跳动正式发布了视频AI生成模型Seedance2.0,引发行业内外广泛热议,其生成的视频画面极具逼真度,人眼几乎难以分辨真伪,即便是专业的AI检测手段也存在误判风险。这一技术突破再次唤起了法律界长久以来的忧虑:一份由AI生成的、表面上完整记录了所谓犯罪过程的视频,是否足以误导相关鉴定人员,进而被采信作为定罪依据?倘若技术层面存在以假乱真的空间,刑事诉讼长期依赖的视听资料证据,其可信度是否还如表面那般坚实可靠?
利用AI模型进行深度伪造引发的违法犯罪已屡见不鲜,浙江杭州的虞某利用“AI换脸”软件生成大量淫秽视频进行传播,甚至提供换脸定制服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男子翟某利用AI技术伪装女性身份,通过合成女声、虚构身份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钱款5万余元。足见,深度伪造技术已经从单纯的数据试验渗透到了大众生活,从专业操作变成触手可及的普通技能。
深度伪造技术的核心特征就在于其生成内容的高度仿真性与制作过程的便捷性,使得其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了不小的冲击。本文将从刑事证据审查视角出发,分析深度伪造技术对证据审查的多重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可行的应对路径。
一、对证据能力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然而,深度伪造技术凭借其高度仿真的生成能力,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基础。
实践中,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的真实性审查主要依靠两种传统方式:一是肉眼直观辨识,通过观察画面连贯性、光影协调性和动作自然度等特征,判断是否存在不自然的人为篡改痕迹;二是技术数据分析,通过核查文件的拍摄时间、设备信息、编码格式等元数据,确认证据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但深度伪造技术的快速迭代,使得上述两种传统鉴真手段面临着失效的风险。
一方面,深度伪造技术生成的内容在视觉和听觉层面均高度仿真,既能复现真实场景的光影变化、物体材质纹理和人物动态细节,也能模拟真实人物的音色、语调,甚至复刻其个性化的语言习惯,肉眼直观识别已几近不可能。正如Seedance2.0模型所展现的,AI技术已将视频的违和感几乎消除殆尽。
另一方面,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深度伪造生成的视听文件在数据参数、编码信息等外部特征上也能保持与真实素材高度一致,从而成功绕开传统的数据分析鉴真手段。这换言之,仅凭核查文件属性信息也已难以可靠地判断证据真伪。传统数据分析手段的鉴真价值被大幅削弱。
与此同时,深度伪造技术还引发了证据审查成本的急剧上升。当视频和图片不再具备天然的可信基础,一旦辩护律师以证据存在伪造嫌疑为由提出质证意见,检察机关就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成本,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直至排除合理怀疑。这种成本的增加,不仅体现在专业技术鉴定费用的上涨,更体现在司法效率的显著降低——如果每份视听资料都需要经过专业技术鉴定才能确认其真实性,这对于依赖监控视频、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进行定性的部分刑事案件而言,无疑会拖慢诉讼进程,加重办案人员和司法机关的负担。
二、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
深度伪造技术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估规则同样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在传统的刑事证据逻辑架构中,视听资料能够直接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直观性的客观性,其在证明力上一般高于言辞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然而,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打破了眼见为实的传统认知前提,司法人员无法再天然信赖视听资料呈现出的内容,不得不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
这种冲击背后的逻辑在于:当一项技术可以让任何人以任意方式出现在任意场景中时,视听资料与待证事实间的关联性链条就变得脆弱而间接。在刑事审查中,监控视频、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类型原本证明力较强,但又恰恰是最易被深度伪造技术加工且难以留下痕迹。这一现实要求司法人员在评估证据的证明力时,不能再单纯凭证据内容本身作出判断,而必须结合证据的来源合法性、生成环境安全性、保存链条完整性等多维信息,进行全面、审慎的综合考量,才能避免被虚假证据误导而采信。
三、应对路径探讨
针对AI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诸多冲击,刑事证据制度需在恪守证据裁判核心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审查、技术与制度的三大维度,综合统筹进行应对。
首先,应健全证据来源与保存链条的审查程序。在初始环节,应首先核查相关证据外在载体的同一性,确认存储介质未被篡改、替换,后续则应重点审查证据提取流程的合规性与内容的完整性,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追溯到合法来源,其流转过程可全程溯源。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也需严格遵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行依法取证。对于当事人主动提交的各类证据,需进行全面比对,细致核查文件元数据信息,分析是否存在人为修改、AI伪造的痕迹,从源头阻断虚假证据流入诉讼程序。
其次,可依托技术应对挑战。当前的深度伪造证据大多仍存在一些细节的固有缺陷,如人物动作机械、肢体僵硬、面部表情与话语节奏脱节、牙齿重影、细节模糊等异常特征。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可将涉案视频的关键片段与其他片段进行交叉比对,重点分析视频编码格式、参数设置等的一致性,排查是否存在后期篡改、AI合成的痕迹。同时应积极引入并部署各类对抗性的检测技术,包括视频帧内差异检测、面部关键点特征提取与比对、双流网络检测等先进技术,借助AI技术的精准识别能力反制深度伪造行为,实现“以AI检测AI”的良性对抗。《GB/T45430-2025法庭科学伪造人像深度伪造检验》国家标准已于2025年6月正式实施,为深度伪造证据的技术鉴定提供了操作规范与判定依据,为技术识伪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供给。在立法层面,2025年3月颁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对AI生成内容添加显式和隐式标识,为追溯证据来源提供了制度基础。在司法适用的层面,也应当进一步推动建立分层式的证据审查机制,根据证据类型和技术复杂度匹配不同层级的审查标准,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合理依据的深度伪造质疑时,由证据提出方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平衡举证负担,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合理分布司法资源。
结语
AI深度伪造技术的快速发展,正深刻影响着刑事证据审查的底层逻辑。当眼见不再为实,刑事诉讼依赖的证据裁判原则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但技术挑战并非要求我们放弃法治原则,而是提醒我们必须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科学的方法、更完善的制度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坚守底线,确保刑事司法在技术的浪潮中始终保持理性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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