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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6年4月14日,FDA发布了一篇在2026年4月2日给Purolea Cosmetics Lab的警告信,包括6个缺陷项。涉及卫生条件、CGMP违规、质量控制、人工智能使用、未经批准的新药、化妆品合规等方面。以下是详细总结的缺陷项:
缺陷项1:卫生条件恶劣
涉及法规:FD&C Act 第501(a)(2)(A)条
问题描述:药品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或储存,被认定为掺假药
具体缺陷:
设施内发现昆虫、污物、树叶、杂物堆积
装卸区大门开启后,生产区域直接暴露于外部环境,缺乏隔离措施
缺陷项2:未对每批药品进行必要的微生物检测
涉及法规:21 CFR 211.165(b)
问题描述:未在放行前对成品进行微生物检测(如微生物总数、有害微生物)
具体缺陷:
无科学证据证明药品不含有害微生物
未对非无菌药品在放行前及稳定性考察期间进行必要检测
缺陷项3:未对组分进行充分检测及供应商可靠性验证
涉及法规:21 CFR 211.84(d)(1)、(d)(2)、(d)(6)
问题描述:未对组分进行鉴别、纯度、含量、质量检测,也未验证供应商分析报告的可靠性
具体缺陷:
未检测采购的原料药((b)(4))是否符合微生物质量要求
未检测(b)(4)是否存在污染风险(如(b)(4)),该风险与全球致命中毒事件相关
未按USP要求对(b)(4)进行限度检测
缺陷项4:质量控制部门未能履行其职责
涉及法规:21 CFR 211.22
问题描述:质量部门未对药品生产实施充分监督
具体缺陷:
未建立或未遵守相关程序
未在药品放行前审核批记录
未制定充分的生产与工艺控制措施
缺陷项5:人工智能在制药中的不当使用
涉及法规:21 CFR 211.22、211.100
问题描述:使用AI生成文件但未审核其准确性与合规性,且过度依赖AI
具体缺陷:
未对AI生成的药品质量标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进行审核
因AI未提示工艺验证要求,导致企业未开展工艺验证即放行药品
缺陷项6:未经批准的新药上市
涉及法规:FD&C Act 第201(p)、301(d)、505(a)条
问题描述:产品标签中声称可用于治疗带状疱疹、生殖器疱疹等疾病,但未获得FDA批准
具体缺陷:
产品被认定为“新药”但未被普遍公认安全有效(GRASE)
无有效的新药申请(NDA),属于未经批准的新药,违规投入州际贸易

基础信息
产品:Drug

警告信正文
在我们的检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存在以下具体违规行为,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卫生条件恶劣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01(a)(2)(A)条规定,贵公司药品因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或贮存,被认定为掺假药,检查期间我方调查人员在贵公司设施多个区域发现存在昆虫、污物、树叶及杂物堆积等情况。
此外,贵公司设施未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以防止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污染物造成污染。例如,设施的装卸区大门一旦开启,会使生产区域直接暴露于外部环境中。
CGMP违规
1.贵公司未对每批药品按规定实施必要且充分的实验室检测,以确保药品不含有害微生物(21 CFR 211.165(b))
贵公司生产多款(b)(4)类顺势疗法药品。其中部分产品可用于(b)(4)。此外,部分产品还可用于(b)(4)。
贵公司在未对成品顺势疗法药品进行微生物特性检测(如微生物总数、有害微生物)的情况下即放行产品。在放行前未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测,导致贵公司无法提供科学证据证明所有药品批次均未受到有害微生物污染。
贵公司未在非无菌(b)(4)药品放行前及稳定性考察的适当时间间隔开展(b)(4)检测。参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南文件《非无菌药品生产中的微生物质量考量》,以最大限度降低(b)(4)药品的有害微生物污染风险,网址:https://www.fda.gov/ regulatory-information/search-fda-guidance-documents/microbiological-quality-considera tions-non-sterile-drug-manufact uring。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风险。
2.贵公司未对每种组分样品进行鉴别检验,亦未检验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的书面纯度、含量及质量规格。贵公司亦未按适当周期验证并确定组分供应商检验分析的可靠性。鉴于各批次组分的预期用途,对存在潜在有害微生物污染风险的组分,贵公司未在其使用前实施微生物检验(21 CFR 211.84(d)(1)、211.84(d)(2)及211.84(d)(6))。
贵公司未对用于生产(b)(4)类药品的组分进行充分的纯度、含量、质量与鉴别检验。此外,贵公司直接依赖供应商的分析报告书(COA),却未按适当周期确认组分供应商检验分析的可靠性。
(b)(4)
贵公司未对采购的(b)(4)原料药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具备用于药品生产的可接受质量。贵公司亦未按适当周期确认组分供应商的可靠性。贵公司未能证明该(b)(4)物料符合其预期用途,未开展微生物质量检验,且未至少满足《美国药典》(USP)中(b)(4)各论的相关要求。
(b)(4)物料必须适合其预期用途。每批物料均须进行检验,确保符合相应的化学及微生物特性要求。对微生物计数进行日常监控,并对污染进行鉴定与识别,是确保(b)(4)物料具备可接受质量、可用于生产活动的必要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贵公司未对(b)(4)进行(b)(4)检测,该指标为(b)(4)类药品中的污染风险项,且与(b)(4)相关。有关(b)(4)类药品中(b)(4)污染重要性的更多信息,请参见FDA在(b)(4)发布的警示公告。
存在(b)(4)污染风险的原料
贵公司在使用存在较高(b)(4)污染风险的进厂组分生产药品前,未对其进行充分的鉴别检验。该类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b)(4)开展相应鉴别检测。根据《美国药典》(USP)要求,(b)(4)的鉴别检验包含一项限度检查,以确保该组分中(b)(4)的含量符合相关安全限度要求。
使用受(b)(4)污染的原料已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多起人类致命中毒事件。参见FDA指南文件(b)(4)。
若不对组分和原料进行适当检验,贵公司无法确保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3.贵公司质量控制部门未履行其职责,未能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满足既定的鉴别、含量、质量与纯度标准(21 CFR 211.22)。
贵公司质量部门未对药品生产活动实施充分监督。例如,质量部门未能确保:
已建立程序并得到遵守(21 CFR 211.22(d))
药品放行前已对批记录进行审核(21 CFR 211.22(a))
已制定充分的生产与工艺控制措施(21 CFR 211.100(a))
贵公司的质量体系不完善。请参见FDA指南文件《药品CGMP法规的质量体系方法》,以帮助建立质量体系并采用风险管理方法,满足21 CFR第210部分和第211部分CGMP法规的要求,网址:https://www.fda.gov/media/71023/download。
人工智能(AI)在制药中的不当使用。
在FDA对贵公司药品生产设施的检查期间,贵公司向FDA调查人员表示,已使用人工智能(AI)工具(b)(4)协助企业满足FDA法规要求。具体而言,贵公司使用AI生成药品质量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和控制主记录,以符合FDA相关要求。
若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编制文件,贵公司必须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准确且切实符合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贵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违反了21 CFR 211.22(c)的规定。检查期间同时记录到贵公司在药品生产活动中过度依赖人工智能。例如,FDA检查人员发现,贵公司未按照21 CFR 211.100的要求在药品放行前开展工艺验证,并已就此告知贵公司。贵公司回应称,并不知晓该项法定要求,原因是所使用的人工智能工具(b)(4)未提示该要求。
我方已知悉贵公司已停止药品生产。若贵公司计划恢复生产并使用人工智能辅助开展CGMP相关活动(如编制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任何结果或建议,均须由贵公司质量部门经授权人员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1(a)(2)(B)条审核并批准。另见21 CFR 211.22;21 CFR 211.100。
药品停止生产
我方知悉贵公司承诺停止该生产场地的药品生产与销售活动。
尽管贵公司表示已不再在该生产设施生产产品,但美国市场上仍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在售产品。我方要求贵公司提供数据,证明所用原料及药品符合既定质量标准(包括鉴别、含量、质量与纯度),并证明上述药品在标示有效期内持续符合可接受限度,保持各项质量特性。
针对此信:
请按国家药品代码(NDC)列明已停产的药品及各自的最终生产日期。
请说明贵公司对目前仍在市场有效期内的药品的后续处理计划。
说明将采用何种方式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确认如收到任何客户投诉,和/或后续检验或评估结果显示药品原料、活性成分(API)或已上市药品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将对已放行销售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包括通知客户及实施产品召回。
请作出承诺:若贵公司今后计划在该生产设施或任何其他设施恢复药品生产,将在恢复生产前通知本监管部门。
若贵公司恢复开展CGMP相关活动,须负责整改所有缺陷及系统性问题,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符合CGMP要求。此外,根据在贵公司发现的违规情形性质,贵公司应聘请符合21 CFR 211.34规定资质的顾问,协助企业满足CGMP要求。在向FDA申请解决企业合规状态问题前,该合格顾问还应对企业整体运营开展全面的六大系统合规审计,并评估所有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及有效性。
所有者的责任
药品必须按照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FDA知悉,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会委托独立承包商,包括生产设施、检测实验室、包装商和贴标商等。FDA将承包商视为生产企业的延伸。
无论与合同生产设施签订何种协议,贵公司均须对药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贵公司必须确保药品按照《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1(a)(2)(B)条的要求生产,保证其安全性、鉴别、含量、质量与纯度。请参见FDA指南文件《药品合同生产安排:质量协议》,网址:https://www.fda.gov/media/86193/download。
电子药品注册和上市系统(eDRLS)的更新
若贵公司无意继续开展任何药品生产活动,则作为该药品生产场所的所有者及运营者,贵公司必须更新所有过时信息,以避免产生误解或差错。据此,贵公司须按照21 CFR 207.57(b)(1)(ii)的规定,修改药品上市状态,并在各产品的具体列名信息中,将最后批次的有效期标注为“上市终止日期”,同时撤销所有相关产品的列名。
此外,若贵公司停止在美国生产和销售药品,在撤销药品列名后,还需根据21 CFR 207.29(a)(1)的规定向FDA办理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注销注册手续。如对注册或列名事宜存有疑问,请通过EDRLS公用邮箱联系:eDRLS@fda.hhs.gov。
未经批准的新药
根据对检查期间采集的产品标签审核,“Dermveda强效带状疱疹缓解产品”和“Dermveda强效型生殖器疱疹特效缓解产品”属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g)(1)条(21 U.S.C.321(g)(1))所定义的药品,因为该等产品旨在用于疾病的诊断、治愈、缓解、治疗或预防,且/或旨在影响人体结构或任何机能。产品标签中可证明该等产品属于药品的预期用途(定义见21 CFR 201.128)的宣称示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Dermveda强效带状疱疹缓解制剂
“带状疱疹”
Dermveda强效型生殖器疱疹特效缓解制剂
“生殖器疱疹缓解”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p)条(21 U.S.C.321(p))的定义,“Dermveda强效带状疱疹缓解产品”和“Dermveda强效型生殖器疱疹特效缓解产品”属于新药,因为该等产品在其标签所规定、推荐或建议的使用条件下,并未被普遍公认安全有效(GRASE)。除某些不适用本案的例外情形外,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a)条(21 U.S.C.355(a)),新药在未取得FDA有效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投入州际贸易或交付以投入州际贸易。上述产品目前并无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条(21 U.S.C.355)获得的有效批准申请。因此,该等产品属于未经批准的新药。将此类未经批准的新药投入州际贸易或交付以投入州际贸易,违反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01(d)条和第505(a)条(21 U.S.C.331(d)和355(a))。
我方知悉,“Dermveda强效带状疱疹缓解产品”和“Dermveda强效型生殖器疱疹特效缓解产品”标示为顺势疗法药品。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g)(1)条(21 U.S.C.321(g)(1)),“药品”一词包括《美国官方顺势疗法药典》(HPUS)或其任何增补本中收录的物质。顺势疗法药品与其他药品适用相同的法定要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并无任何条款豁免顺势疗法药品遵守有关掺假、贴标不当或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为在美国分销而制造的化妆品
此外,贵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可能属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201(i)条(21 U.S.C.321(i))定义的化妆品。贵公司生产的所有化妆品均须遵守适用的法定及监管要求,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我方特此告知,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301(a)条(21 U.S.C.331(a)),将掺假或标签不当的化妆品投入州际贸易或交付以投入州际贸易属于禁止行为。
此外,我方谨此说明,《2022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CRA)对化妆品生产设施规定了新增强制性合规要求。贵公司可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www.fda.gov的相关链接查阅《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2022年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及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项监管法规。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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