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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处理商事纠纷时,见过太多老板栽在“公司章程”上。注册公司时,随手套用工商局的章程模版,觉得“反正都是走流程,签个字就行”;等到股东分红扯皮、决策遇阻、有人半路退股,想维权时才发现,模板章程里一句有用的约定都没有,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默认规定,严重时甚至闹到公司解散的地步。
很多人不知道,《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宪法”,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的经营规则、股东权利义务—大到分红方式、股权转让,小到股东会怎么开、高管怎么聘,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
笔者今天借此机会跟大家聊一聊关于公司章程那些事,帮大家彻底理清公司章程到底能约定哪些事?哪些事绝对不能乱约定?创业、合伙、入股前,必须写进章程的关键条款,一次性讲透,建议收藏!!!

一、先划红线:章程2类规则,分清“哪些能约定”和“哪些不能改”
很多老板误以为“章程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也有人觉得“章程就是走个形式,写什么都一样”,这两种想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要明确,公司章程的约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分为“可以自由约定”和“法定强制规定”两类,千万别混淆。
1. 法定强制规定(绝对不能改)
这类内容是法律的“底线”,哪怕章程里写了相反条款,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埋下潜在的法律风险:
(1)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原则(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不得虚假出资的义务;
(4)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基本职责(如监事的监督义务);
(5)公司解散、清算的法定程序(如解散事由、清算组组成);
(6)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社保缴纳、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这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红线”,章程不能突破!!!
2. 自主约定事项(可意思自治)
除了法定强制规定,剩下的大部分事项,都能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而且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默认规定。也就是说:有章程约定,按章程来;没有约定,才按法律规定来。这也是定制章程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干货: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8大关键事项(附实操价值)
这部分是重点,不管是初创公司、合伙公司,还是有投资人入股的公司,都能直接参考,根据自身情况定制,能避开绝大部分的股权、决策纠纷。
1. 股东分红:可不按股权比例,实现“同股不同利”
法律默认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亏损也按此比例承担。
章程可自由约定:
(1)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如小股东多分红,创始人少分红);
(2)按岗位、绩效分红(如核心运营股东额外享受绩效分红);
(3)差异化分红(如技术入股股东、资源入股股东,分红比例高于持股比例);
(4)单独约定亏损承担比例(如创始人承担更多亏损,小股东少承担或不承担)。
实操价值:破解“出钱的不干活,干活的分不到钱”的矛盾,适合技术、资源、资金合作的合伙模式,平衡股东利益。
2. 股东表决权:可不按股权多少,避免决策僵局
法律默认规定:“一股一权”,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表决权越强,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一般事项需过半数通过。
章程可自由约定:
(1)一人一票表决(不看股权大小,适合股东贡献相近的合伙公司);
(2)创始人一票决定权(针对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创始人拥有最终决策权);
(3)限制部分股东的表决权(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暂不享有表决权);
(4)特定事项排除小股东表决权(如股东关联交易相关表决,该股东需回避)。
实操价值:避免50%:50%股权导致的决策僵局,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也能防止小股东恶意否决合理决策。
3. 股权对外转让:设门槛,防止陌生人入局破坏人合性
法律默认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无需全体股东同意。
章程可自由约定:
(1)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禁止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质押股权;
(3)股东离职、退伙、违反章程约定,公司有权强制回购其股权;
(4)明确股权转让价格(如按实缴出资额、净资产、评估价计算),避免议价纠纷。
实操价值:防止合伙人半路卖股跑路,避免恶意第三方入股,保护公司“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4. 出资相关:灵活约定出资期限、方式,锁住“空壳股东”
法律默认规定: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方式可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章程可自由约定:
(1)分批出资、分期实缴(如注册资本100万,约定3年内分3次实缴);
(2)技术、资源、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明确作价金额、过户时间);
(3)未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违约金、股权稀释、剥夺分红权);
(4)逾期出资超过一定期限,直接解除股东资格。
实操价值:避免股东“只占股不出钱”,防止空壳股东、拖延出资,保障公司运营资金稳定。
5. 股东会、董事会:自定义召开方式、决策流程
法律默认规定:股东会需提前15天通知,需现场召开,决策按表决权比例通过。
章程可自由约定:
(1)线上召开股东会(如视频会议)、书面表决有效;
(2)缩短或延长股东会通知期限(如提前7天通知,适配异地股东);
(3)自定义一般事项、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如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4)简化小事项决策流程(如日常经营决策,由执行董事单独决定,无需召开股东会)。
实操价值:提高公司决策效率,避免股东异地、失联导致的决策瘫痪,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内耗。
6. 股东退出、除名:提前约定,避免翻脸扯皮
法律默认规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随便除名股东,股东退出也需协商一致,容易产生纠纷。
章程可自由约定:
(1)股东严重违纪、同业竞争、消极履职(如长期不参与经营),公司可强制回购其股权;
(2)股东无故失联超过一定期限,自动丧失部分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
(3)股东婚姻变故,离婚分割股权时,配偶不得直接成为股东(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4)股东去世后,继承人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才能继承股东资格(避免陌生继承人入局)。
实操价值:提前预防合伙人翻脸、摆烂躺平、离婚分股、遗产继承带来的股权纠纷,保障公司稳定运营。
7. 高管任免与权责:明确分工,防止权力滥用
法律默认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高管权责由法律笼统规定。
章程可自由约定:
(1)法定代表人不由大股东担任;
(2)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条件、任期(如经理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禁止高管从事关联交易、自营同类业务(如高管不得私自开设与公司同类的公司);
(4)明确公章、财务章、银行账户U盾的保管分工(如公章由执行董事保管,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实操价值:避免掌权人乱签字、乱担保、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明确高管权责,减少内部管理漏洞。
8. 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约束股东,保护公司核心利益
法律默认规定: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管、核心员工,对股东无强制约束。
章程可自由约定:
(1)全体在职股东不得私自开设、投资同类竞争公司;
(2)股东不得抢夺公司客户、资源、渠道,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违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甚至剥夺股权。
实操价值:适合贸易、科技、服务、工程等依赖客户、技术、资源的公司,防止股东“挖墙脚”。
三、避坑提醒:这些条款,写进章程也无效
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定强制规定,以下几种常见的“违规约定”,哪怕写进章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要避开:
约定“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如“股东无需实缴出资,也能享有全部股东权利”);
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公司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试用期无工资”);
约定“违法分红、提前抽逃出资”(如“股东可随时抽回出资,不承担责任”);
约定“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如“禁止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表”);
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如“股东不得结婚、不得离职,否则丧失股权”)。
四、为什么千万不要套用“模板章程”?(老板必看)
很多老板图省事,注册公司时直接用工商局的模板章程,殊不知,模板章程只有法律默认条款,没有任何个性化保护,后期极易引发纠纷:
(1)模板章程无法适配你的合伙模式(如技术入股、资源入股,无法约定差异化分红);
(2)没有约定股东退出、股权转股规则,后期股东翻脸,只能内耗或打官司,耗时耗力;
(3)诉讼中,“章程约定>法律默认”,定制章程是保护自己最有力的证据;
(4)后期修改章程,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同意,难度极大,不如初期一次性制定到位。
一句话总结:创业初期花小成本定制章程,远比后期打官司、解散公司省钱、省心一万倍。
五、总结(建议收藏)
公司章程不是“走流程的废纸”,而是公司的“内部宪法”,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契约”。
它能帮你:平衡股东利益、锁定创始人控制权、规避股权纠纷、提高决策效率,让公司在法律规则框架内稳定经营。
记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分红、表决、转股、退出、出资、高管权责,都能自由约定;拒绝单纯的套用模板章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公司情况量身定制,避免潜在的运营风险,才是创业稳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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