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 一 名法官被要求依据给定的制定法对个案作出裁判时,专业范畴内,他需
要思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并且
保证裁判合乎正义。 技术上,这 一 核心问题可分解为三个小问题:如何准确理解
法律规范、如何恰当提取案件事实以及如何为案件事实适配法律规范。 此亦法律
适用的三步骤,几乎覆盖法律人的全部常规工作。
三项工作各有其困境。
理解与解释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者(如法官)与研究者(如法学者)的基本职
业内容。 不同的是,适用者之理解法律规范,着眼千个案,故难免以管窥豹;研究
者致力千得出
一 般性结论,却又可能忽略具体情境而沦为纸上谈兵。 学者之间形
成共识本就不易,如果适用者与学者又各行其是,理解法律规范固然举步维艰,裁
判之合乎正义亦大概率仅为随机事件,至千以知识共同体为基础的职业共同体,
则更是难容乐观。
法律规范以适用为目的,但并非所有法律规范均具相同的可适用性。 何种类
型的诉讼应以何等性质的法律规范作为裁判依据,须作仔细考量。 尤其是,如何
依循请求权基础思维甄辨主要规范、辅助规范与防御规范并恰当运用于法律适用
各步骤,更是检验法教义学功力的试剂。 如果无法通过检验,裁判具有何种程度
的科学性,即殊为可疑。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