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解除协议
(起草视角中立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
2、现因【请在此处唯一性地填写具体解除原因,例如:因甲方违约(具体为:逾期付款超30日)/ 因不可抗力(具体为:地震)/因双方无违约行为下的商业考量】决定解除原合同。若本处未填写原因、填写空白或双方对填写的解除原因表述不一致的,则一律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且均无违约行为”解除原合同。
3、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本协议首部载明的解除原因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假意思表示,且不包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若因解除原因不实导致本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过错方应全额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与时间
1、本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仅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部章、业务专用章或其他未经登记备案的印章的,本协议不生效。签字人员的身份以加盖公章时的有效营业执照登记为准,不因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影响其签字效力。
2、自本协议按前款约定生效之日起,原合同正式解除,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即刻终止。
第二条 已履行部分的确认与交接
1、双方确认,以年月日作为交接基准日。截至交接基准日,原合同项下已完成的部分是指已实质性交付且具备独立使用价值的部分,即______(如无,请注明“无”)。对于分阶段交付的标的物,已交付但未验收的部分,按原合同约定的阶段性标准进行盘点。
2、验收标准依次以原合同约定、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标准为准。接收方应在收到移交物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签署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若接收方在前述期限内未签署《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且未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提出附有具体证据的明确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所有权(如适用),自交付方将标的物置于接收方控制之下(含寄出之时)即发生转移,不以《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的实际签署为前提。
第三条 费用结算、税务处理与债务抵销
1、结算必须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明细单或有效财务凭证为“据实”依据。经计算,若最终应付差额小于或等于人民币100元,则双方互不支付,该项债权债务消灭。
2、各方均有权随时对协议项下任何性质的应付款项进行合意抵销。通知必须通过EMS邮寄或本协议第八条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3、付款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差额款项汇入收款方指定账户,禁止使用现金或承兑汇票。若因收款方指定账户被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汇款失败,收款方必须在收到付款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新的有效账户;逾期未提供的,付款方中止付款且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直至新账户提供之日重新计算付款期限。
4、针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收款方提供必要配合的义务以符合税法规定为前提,具体表现为按付款方要求开具合规的收据或法定凭证。该配合义务不包含垫付税款、代为办理异常税务处理流程,亦不包含承担对方为处理税务事宜而产生的差旅费、人工费等任何额外成本。
第四条 损失赔偿与责任承担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再就原合同的解除主张任何经济补偿:
1、若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解除,赔偿范围仅限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主张该损失必须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加盖银行转讫章的付款凭证,仅有收据、内部工资单或白条的,不予支持。
2、本协议项下违约方需承担的律师费,其合理性标准严格以违约行为发生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或行业自律标准)的上限为限,且守约方必须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作为凭据。超出该上限或无法提供发票的部分,不在赔偿之列。
3、双方确认,本协议确定的金额已充分涵盖正常履行情况下的所有可得利益,双方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预期利益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后合同义务
原合同虽解除,但以下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存续,双方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1、如原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的流转,则实际接收该等保密资料的一方负有资料清理义务。该接收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其公司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办公设备、企业服务器及企业云盘等主动存储系统中,采用常规IT技术手段对该等资料进行清理,以达到在日常商业运营中无法被轻易检索和获取的状态。该清理义务不含对员工个人手机、私人电脑的搜查。
2、资料接收方完成前述清理后,应向资料提供方出具由其当时在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附件二《资料删除与保密承诺函》。若仅加盖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仅有签字而无公章,均不视为已完整履行本项资料处置义务。
3、如原合同项下存在已交付但因本协议解除而未能按原约定流程验收的产品,为平衡双方权益,该部分产品的质保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若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直接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 担保责任处理
原合同项下存在担保人的,本协议关于担保责任的约定(无论免除或继续承担),在未取得担保人书面签章确认前,仅在甲乙双方内部产生按份追偿的约束力,不产生对外免除担保人债务的法律效力,亦不损害担保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 若需对担保人产生效力,必须由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确认文件。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与备案
1、负责办理行政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一方,其义务的“完成”标准,以取得行政机关正式出具的盖有公章的受理通知书、批准文件或注销回执为准。
2、如行政机关要求提交本协议以外的材料(如原合同原件、股东会决议),而一方无法提供导致无法完成的,提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书面说明客观不能的理由。若确属客观不能,则免除其行政办理义务,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持有该材料的一方承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中介服务费(如评估费、审计费),由提出或主导该审批方承担。
第八条 送达与通知
1、本协议项下的电子送达仅限于指定的企业电子邮箱,不包含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双方电子邮箱分为为:甲方企业电子邮箱:,乙方企业电子邮箱: 。
2、电子送达“发送失败”仅指邮件系统自动退回并提示“对方邮箱不存在或已满”的状态。若邮件显示已发送至对方邮箱(无论是否显示已读、未读或被拒收),均不视为发送失败,送达即告完成。 对于邮寄送达(EMS),退回或拒收即视为送达。前述送达的证据保全标准,应以公证处公证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如区块链存证)出具的证书为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必须且只能在以下选项中勾选一项。若本协议打印后未作任何勾选,或同时勾选了两项及以上,则本管辖条款无效,争议解决方式强制适用法定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 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原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签署主体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其作为原告起诉时,必须且只能在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生效后,即取代原合同中关于解除、终止、结算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原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双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单项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其他权利的行使。
3、任何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默示规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并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另行协商一致”或“存在未尽事宜”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本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各项义务。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
合同解除协议
(起草视角利甲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合同》及其所有补充协议、附件(以下统称“原合同文件”)。
2、现因客观商业环境变化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且双方确认该变化及履约情况非因甲方违约所致),为提高商业效率、避免进一步扩大双方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原合同文件。
3、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署旨在一次性、彻底性地解决原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善后事宜,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原合同文件为由向对方主张除本协议明确列明款项之外的任何违约责任、赔偿金或补偿金。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与时间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不含财务章、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之日起生效。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文件正式解除,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即刻终止。若乙方拒绝签署本协议,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向乙方在本协议第八条载明的地址发送EMS书面解除通知,原合同文件自该EMS通知送达(含签收或退回)之日解除。
第二条 已履行部分的确认
1、双方确认,以年月日作为交接基准日。
2、截至交接基准日,原合同项下已完成的部分为:______________。(如无,请注明“无”)。此处的“完成”仅指物理形态的交付或阶段性工作的移转,不包含质量达标或符合最终验收标准的含义。
3、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上述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或物品,详见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界单》。甲方接收上述成果或物品,仅视为履行物理交接手续,不视为甲方对成果或物品内在质量的最终认可,亦不免除乙方依原合同或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
4、尽管有前述交接约定,甲方在物理接收后的1个月内,如发现工作成果或物品存在无法实现原合同技术附件所载“核心使用功能”的隐蔽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修复或退还对应款项,该权利不受本协议“一次性解决”条款的限制。如双方对是否存在隐蔽瑕疵发生争议,以甲方单方委托的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逾期未完成交接或明确拒绝交接,甲方有权委托所在地公证处对现场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后,将遗留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的废弃物自行处置。甲方不对该物品的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权、抵押权、第三方所有权)承担任何审查义务;若因处置引发第三方索赔,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由此产生的公证费、搬运费、保管费等全部合理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应退还乙方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第三条 费用结算与债务抵销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累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经双方结算,□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元 / □乙方需向甲方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元。
2、无论是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还是乙方向甲方退款,均以收款方先行向付款方开具/开具红字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等额发票为前提。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失联、税务异常等)导致客观无法开具合规发票的,甲方有权按原合同标的物所对应的各项法定税目及税率分别精准扣除相应税款;若对应税率无法区分,甲方有权按法定最高适用税率扣除。甲方同时有权扣除因乙方未开票给甲方造成的税务合规成本(明确包含:补缴税款、滞纳金、行政处罚罚款及甲方为处理此事支出的税务师/律师咨询费等)。扣除后的净额由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违约责任。除前述发票原因外,若非因付款方自身原因导致付款迟延的,付款方不承担逾期责任。
3、若乙方负有退款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通知方式限EMS或本协议指定邮箱,排除口头、微信等非正式形式),将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款项(如有),直接与乙方应退还甲方的款项进行全额抵销。抵销后,若乙方仍需退款,乙方应在抵销通知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差额。
4、若因收款方指定账户被冻结、查封等原因导致汇款失败,收款方须在收到付款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新账户,否则付款方中止付款且不承担逾期责任。
第四条 损失赔偿与责任封闭
1、双方一致确认,无论原合同解除的真实原因是否涉及违约,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相互放弃就原合同的解除向对方主张任何违约金、预期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的权利。但本互免约定不适用于一方存在任何形态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受损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遇此情形守约方保留全额追偿权。
2、若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期退还款项或提供合规发票,导致甲方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的,乙方不仅应全额退还本金,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及合理的律师费。该律师费金额的合理性标准,以纠纷发生时甲方所在地省级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的上限为基准,以甲方与受托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合规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据实结算。
3、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尾款(且非因乙方未提供发票所致),甲方的违约责任仅限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违约发生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费(按单利计算),甲方不承担任何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五条 后合同义务
1、乙方对在原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应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无论是否超过上述期限,只要该等信息尚未通过合法途径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乙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用于为乙方或第三方谋取商业利益。
2、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采用常规IT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格式化硬盘、清空逻辑存储区域等操作),从其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彻底删除甲方的保密资料,以达到在日常商业运营中无法被轻易检索和获取的状态,并向甲方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资料删除承诺函》(详见附件二)。若乙方法定代表人客观失联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由加盖公章及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签字替代,即视为已履行合格通知义务。
3、如原合同项下存在已交付的标的物,乙方仍需按原合同约定的质保标准及期限承担售后及质量保修责任。若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直接从应退乙方的款项(如有)中扣除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六条 担保责任处理
如原合同项下存在乙方为履行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综合损失难以精确计算,双方确认,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直接兑付保函的金额,系双方基于当前商业现状,对甲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重新缔约成本在内的综合损失的预定赔偿总额。该金额直接冲抵损失,若实际损失超过该金额,甲方仍有权就超出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如存在甲方提供的担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的担保责任依法免除。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与配合
如因原合同解除需要办理行政审批、备案或注销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全部具体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含第三方中介费),甲方仅提供必要的盖章配合。若因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亲自履行身份验证(如人脸识别等)导致手续办理延迟的,乙方义务不免除,但办理期限自甲方完成法定验证程序之日起相应顺延。
第八条 送达与通知
1、甲方送达地址以本协议首部载明为准;乙方送达地址以本协议首部载明为准。
2、任何文书(含司法文书)按上述地址邮寄(EMS)被签收、被拒收、退回,或通过本协议首部指定邮箱发送至对方邮箱系统(无论是否被阅读、是否被系统拦截或退回),均自该等状态发生之日起视为已合法送达。乙方变更地址,必须以加盖乙方公章的纸质函件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甲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同样产生视为送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加盖公章的《争议协商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达成加盖双方公章的书面和解协议的,无论双方是否仍在沟通、谈判或争吵,均视为协商程序即刻僵局并终止,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须先协商”的限制。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生效后,即取代原合同文件中关于解除、终止、结算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法定规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若存在多种解释可能,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符合甲方订立本协议根本商业目的及甲方书面理解的解释为准。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界单》
序号 | 物品/成果名称 | 规格型号/特征描述 | 数量 | 表面物理状况描述 | 甲方接收人签字及日期 | 乙方交付人签字及日期 |
1 | ||||||
2 | ||||||
3 | ||||||
4 |
【重要声明】:本交接单仅代表甲方对上述物品/成果物理形态及数量的接收事实,不构成甲方对其内在质量、技术指标、合规性及是否符合原合同目的的最终验收认可。乙方依据原合同及本协议应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及隐蔽瑕疵违约责任,不因甲方签署本交接单而免除或视为放弃。
附件二《资料删除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资料提供方”)
关于贵我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及随后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本公司(即“资料接收方”)针对原合同履行期间自贵司获取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以下统称“保密资料”),在此不可撤销地向贵司作出如下确认与承诺:
一、 保密资料的清理确认
本公司确认,已严格按照《合同解除协议》第五条的约定,于 年月日(不晚于协议生效后5日)完成了对所接收保密资料的清理工作。具体清理情况如下:
1、本公司仅在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办公设备、企业服务器及企业云盘中进行了清理。本公司明确知悉并确认,本承诺函项下的清理义务不含对员工个人手机、私人电脑或私人云盘的搜查与清理。
2、本公司已采用常规IT技术手段对该等保密资料进行了彻底删除操作,以确保该等资料在上述清理范围内的日常商业运营中已无法被轻易检索和获取。
二、 持续保密承诺
本公司知悉并同意,原合同解除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存续。本公司在此庄重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未经贵司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转让、披露、反向工程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资料。
2、本公司亦不会在本公司内部(含关联公司)及未来的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该等保密资料,即使该使用行为未直接造成贵司的可见经济损失。
三、 违约责任
若本公司或本公司员工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本公司将承担因此给贵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该损失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贵司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调查取证费等。
四、 本函的生效条件
本公司明确知悉,本承诺函必须在下方由本公司在任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若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章,或仅加盖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均视为本公司未履行合格的资料处置义务。
承诺方(资料接收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争议协商函》示例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
发送方式: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
寄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合同解除协议》第八条载明地址为准)
鉴于我司(甲方)与贵司(乙方)于年月____日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就《解除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宜,我司依据《解除协议》第九条之明确约定,向贵司正式发出本《争议协商函》。
一、 争议事项
我司发现,贵司在履行《解除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争议情形: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并删除其余项]
□ 贵司未能按照《解除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约定,于年月日前向我司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元。
□ 贵司未能按照《解除协议》第三条第2款的约定,先行向我司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等额发票。
□ 贵司交付的工作成果/物品存在严重的隐蔽瑕疵,不符合原合同技术附件所载“核心使用功能”。
□ 其他违约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严重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二、 协商要求及期限
根据《解除协议》第九条之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加盖公章的《争议协商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本函件落款之日即为我司正式提出争议并启动协商程序之日,15个工作日的法定协商期即刻开始计算。
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针对上述争议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与我司达成加盖贵司公章及我司公章的书面和解协议。
三、 法律后果严正声明
为避免歧义,我司在此严正声明:
在上述15个工作日的协商期限内,无论双方是否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面谈等其他任何非正式形式进行过沟通、谈判或讨价还价,只要未能最终形成加盖双方公章的正式书面和解协议,均依法、依约视为协商程序即刻僵局并彻底终止。
协商期限届满(或视为僵局)后,我司将不再与贵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并将直接向《解除协议》第九条约定的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及全部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资金占用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按省级指导价上限计算的律师费等)。
特此函告!
发函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发函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解除协议
(起草视角利乙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编号: ________)、附件清单(见原合同所附,以下统称“原合同文件”)。若上述已列明的原合同文件未能穷尽双方在此前达成的所有书面文件,其他书面文件亦受本协议约束。
2、现因客观商业环境变化及双方实际履约情况,为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合意解除原合同文件。双方确认,本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构成任何一方的单方违约,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后的解除为由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3、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义务均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并终结;但双方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因人身损害、财产侵权等产生的法定侵权之债,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免除,受害方仍有权依法追偿。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与时间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签署时,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原件以核验签字人权限,若拒绝提供,另一方有权拒绝签署且不承担迟延义务。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文件正式解除。无论此前是否发生过任何解除通知的送达及效力争议,原合同文件的解除时间及法律后果均以本协议生效之日为准。
3、若因原合同文件的履行或解除,双方之间已存在在诉或在仲裁的案件(如有),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受理机关提交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程序性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已履行部分的确认与交接
1、双方确认,以年月日作为交接基准日。
2、截至交接基准日,原合同项下已完成的部分具体以本协议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载明的内容为准。该附件须对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特征进行足以特定化的描述,若描述与实物不符,以实物现状为准,但甲方须对“现状与描述不符”承担举证责任。
3、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即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上述成果或物品。
4、验收确认与风险转移:
(1)甲方在接收时应当在交接现场当次交接期间进行常规清点与外观检验,不进行拆解、运行测试等深度检验。“表面瑕疵”特指无需借助专业仪器或破坏性检测,凭肉眼或常规感官即可发现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甲方应当场提出并记录于交接单备注栏,否则视为外观合格。
(2)对于隐蔽瑕疵,甲方应在签字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带初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初步检测报告等,无需强制第三方鉴定)。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初步证据的,绝对视为验收合格。
(3)自甲方在交接单签字确认(或依本条第5款视为交付完成)之日起,该成果或物品的毁损、灭失风险及所有后续质量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质保义务(但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或因乙方故意隐匿/销毁甲方特定保密资料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除外)。
(4)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故拒收、场地不具备接收条件、指定接收人失联等)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的,乙方有权将物品妥善保管于乙方仓库或第三方仓库,乙方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向甲方发送《物品代管及视为交付通知书》之日,视为交付完成,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保管满15日后甲方仍未提取的,乙方有权按废弃物自行处置。若该废弃物涉及特种物品或危化品,乙方须按相关环保、安监法律法规进行合规处置,产生的全部合规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费用结算与税务处理
1、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累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经双方最终结算:□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元 / □乙方需向甲方退还已付款项人民币元。(注:请双方在适用的选项前打“√”,若均未打“√”或勾选不唯一,视为双方未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本协议不生效。)
2、双方应履行相互义务。若因甲方内部财务审批流程或发票在途邮寄等客观合理周期导致付款迟延5个工作日以内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若乙方负有退款义务,因国家税务政策规定,退款须以甲方配合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为前置程序。乙方在退款前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须包含税务系统操作的具体路径及步骤指引。自甲方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有效“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退款期限中止计算;自甲方完成税务配合流程并将成功结果截图反馈给乙方之日起,退款期限重新起算7个工作日。
4、双方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结算产生的自身法定税费。若需从应退/应付金额中扣除税费,必须严格按照原合同标的物实际适用的法定税目及准确税率计算。若因混合销售等原因导致税目/税率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以主管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税目和税率为准,双方据此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任何一方不得以税率争议为由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
5、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尾款(且非因本条第2款豁免情形),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第四条 损失赔偿与责任限制
1、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发生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实际损失(即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情感损害或任何附带损失。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完全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以乙方在原合同项下已经实际收取且在本协议项下无需退还的款项净额(即已收款总额减去本协议约定应退款额)为限。超过该上限的部分,乙方不予承担(但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或因乙方故意隐匿/损毁甲方核心资产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后合同义务
1、双方对在原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界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法定商业秘密不受此期限限制。
2、乙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其系统中删除甲方的保密资料。双方确认,“常规IT删除手段”特指操作系统的常规逻辑删除(如删除文件及清空回收站),乙方不对底层物理存储扇区进行覆写或进行防御性数据擦除。双方均认可该等常规操作已满足商业合理保密要求,若甲方事后采用极端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不视为乙方违反保密义务。
3、原合同项下乙方已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如有)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保留在成果中作为背景技术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在使用时,须剥离甲方的专属标识、特定业务数据及UI设计,且不得将该背景技术直接应用于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项目中。
第六条 担保责任处理
如原合同项下存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甲方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本金无息全额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逾期退还,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存在甲方的担保,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免除。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与配合
如因原合同解除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或注销手续,由法律规定或原合同约定的义务方负责办理,另一方仅提供盖章配合。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双方共同办理的,双方应共同前往。 因配合盖章产生的合理差旅费(标准限高铁二等座/飞机经济舱及同等标准住宿,凭合规发票实报实销,超出部分自理)由办理方承担。
第八条 送达与通知
1、送达地址以本协议首部载明为准。
2、本协议所述之“书面通知”,仅限于(1)加盖公章的纸质信函/文件原件;(2)EMS邮政特快专递;(3)以本协议首部载明的企业官方指定邮箱发送的电子邮件。明确排除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作为合法书面通知的送达媒介。
3、送达效力认定:
(1) 纸质文书按上述地址邮寄(EMS)被签收、被拒收、退回的,均自该等状态发生之日视为已合法送达。
(2) 通过指定邮箱发送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时(无论是否进入对方垃圾邮件文件夹、是否被系统拦截、或对方是否实际阅读),均不可推翻地视为已合法送达,接收方有义务自行检查垃圾邮件箱。
4、甲方变更地址未提前3个工作日按本条约定的“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的,按原地址送达同样产生视为送达的效力,由此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接收文书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自一方正式向另一方发出加盖公章的《争议协商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因本条款约定不明或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适用“原告就被告”法定地域管辖规则,且任何一方不得以原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效力,不因本协议的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而失效。
第十条 附则
1、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退款及交接义务外,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无论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含已豁免的培训、售后等义务)均予以豁免。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就上述已被豁免的义务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且乙方无须因义务豁免而退还任何已结清的固定费用。
2、本协议生效后,即取代原合同中关于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
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
序号 | 物品/成果名称 | 规格型号/特征描述 | 数量 | 表面瑕疵记录(无则填写“无”) | 甲方接收人签字及日期 | 乙方交付人签字及日期 |
1 | ||||||
2 | ||||||
3 | ||||||
4 |
【重要声明】
1、甲方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其书面授权的特定人员签字(需在签字处同时注明身份证号码以备核验)。非甲方正式员工或未经书面授权的外包人员、物流人员签字,对甲方不发生接收效力,乙方有权拒绝交付或要求重新指定人员。
2、甲方签字仅代表对数量的初步点收及对表面瑕疵的确认,隐蔽瑕疵异议期按协议第二条执行,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物品代管及视为交付通知书》示例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全称)
发送方式: □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 □ 本协议指定官方电子邮箱发送
寄送/发送地址: [严格按照《合同解除协议(利乙版4.0)》第八条载明的地址/邮箱填写]
鉴于我司(乙方)与贵司(甲方)于年月____日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就《解除协议》第二条项下物品交付事宜,向贵司发出本通知书。
一、 交付受阻事实说明
根据《解除协议》第二条第3款约定,我司本应于年月____日前向贵司交付《解除协议》附件一《工作成果或物品交接单》中载明的全部物品。然而,因贵司原因,导致我司无法完成实际交付,具体情形为:
[请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项并删除其余项]
□ 贵司明确表示拒绝接收上述物品;
□ 贵司指定的接收地址不具备接收条件;
□ 贵司指定接收人失联或拒绝配合签收;
□ 其他导致无法交付的客观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视为交付完成及风险转移声明
根据《解除协议》第二条第5款之明确约定,我司现已将上述物品妥善保管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具体代管仓库地址,如:乙方位于XX市XX区XX号的仓库内)。
我司在此不可撤销地通知贵司:自本通知书按照《解除协议》第八条的约定有效送达贵司之日起,即依法、依约产生“视为交付完成”的法律效力。该等物品的全部毁损、灭失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自送达之日起已完全转移至贵司承担。
三、 代管费用承担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贵司实际提取物品之日止,因代管上述物品所产生的全部仓储费、保管费等合理费用(具体标准为:如无固定标准可写“按实际发生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日的标准”),均由贵司全额承担,我司有权在贵司后续应退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四、 逾期处置及特别警告(涉特种物品)
请贵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即《解除协议》第二条第5款约定的保管期限),安排人员凭合法授权文件至上述代管地点提取物品。
若逾期贵司仍未提取,我司将依法行使废弃物自行处置权。特此严正提醒贵司:若上述物品中包含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子废弃物或其他涉及环保、安监合规要求的特殊物品,我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强制合规销毁或处置。因该等合规处置所产生的一切第三方处理费用、环保评估费用、运输费用等全部开支,均由贵司承担。
特此通知!
发函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发函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