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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使用股东车辆的现状与风险说明
一、企业现状
(一)业务现状
1.企业没有签订书面的私车公用协议
企业使用股东车辆多为口头约定,没有正式的租赁/使用合同,没有明确使用范围、费用承担、里程标准等事项约定。
2.企业没有制定私车公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车辆的费用发生没有报销标准、没有车辆的使用登记、没有里程登记台账,费用发生全凭票据报销。
3.公私用车界限不清
股东车辆同时用于个人生活与公司经营,公司无法区分哪些费用属于经营支出、哪些属于个人支出。
4.没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报销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时,无行程单、无公里数、无审批单,仅凭发票入账。
(二)财务报销与核算现状
1.报销制度缺失,业务真实性支撑不足
费用报销缺乏制度约束与审核规定,没有执行审批、里程登记及用车事由核实等关键的审核程序。凭发票就报销会导致公费私用混杂,无法验证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2.票据管理不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缺失
票据审核不规范,可能导致个人抬头的发票及与经营无关的费用违规入账,缺乏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3.会计科目使用混乱,成本归集失真
车辆的租赁费、加油费、过路费等与车辆补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未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统一笼统计入“管理费用” 科目,导致账务归集不准确,无法清晰反映各类车辆成本的构成。
4.账务处理不合规
没有按照私车公用“协议租赁”“据实报销”等业务模式分别入账。
5.缺乏费用分析,成本管控机制失效
没有对车辆费用占比,合理性及经济性进行专项分析,缺乏单车核算与费用限额的管控。未统计车辆费用占收入、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未对企业自有车辆与租用股东车辆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对比。
(三)税务处理现状
1.股东租金未代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向股东支付车辆租金,未要求股东去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没有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2.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代缴
未对股东个人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 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3.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合规
没有租赁协议、没有相关的制度依据、没有证据链条的车辆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4.对于无偿使用没有做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股东的车辆没有按照“无偿使用租赁服务”留存资料。
二、风险点
(一)管理类风险
(1)企业无私车公用制度、审批流程、台账管理、专项审核等,会造成内控体系存在重大漏洞,无法防范费用舞弊、公私资产混同等风险。
(2)未签订合规私车公用协议,业务无合法合规依据,无法证明车辆使用与经营的相关性。
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二)票据取得风险
票据审核不严格、发票不合规、白条入账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被税务机关警告、罚款的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三)财务核算风险
1.财务数据失真风险,科目核算混乱、成本归集不实,导致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失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法定要求。
2.成本管理失控的风险,没有报销标准、费用分析、管控机制等,导致车辆费用增长,虚增企业经营成本。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修订)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税务类风险
1.增值税风险
股东把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没有代开发票,导致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风险
(1)被认定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无法区分公私用途,不满足税前扣除的相关性,税务机关有权直接不予认可,需作纳税调增,同时对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2)税前扣除全额调增的风险
未取得合规租赁发票、个人抬头发票、无真实性证明材料的车辆费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全额做纳税调增。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4修正)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个人所得税风险
(1)未代扣代缴租金个税的处罚风险
企业向股东支付车辆租金,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租赁所得”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向企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0.5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变相分红认定风险:公私费用混同、无合理经营用途的车辆费用报销,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向股东进行变相分红,需按“股息、红利所得”补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需承担未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鑫融合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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