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兴院(2026)50号案合议庭428同时给《答辩状》同时询问(没有阅读两个《答辩状》的时间条件所作《询问笔录》的补充说明、合并葫市府“隐藏书证和制造三大伪证主体甩锅、依耿宝建‘在线答复:法院确认真实主体义务’”判令移送案件和葫市府给付欠薪
(DA-1847-4)
兴城法院(2026)1481行初50号案合议庭:
仅对被告人社局《答辩状》和第三人葫市府《答辩状》说明如下:
一、被告人社局《答辩状》部分(对应《答辩状》条、款分段说明):
(一、1):“系信访事项,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信访处理行为”的定性荒谬、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本案案由究属履行法定职责案由?还是所谓的信访案由?如果抛开①第三人葫市府(2000)58号《拆迁(授权委托协管)批复》+②2001.11.20葫市府“责成”龙区府《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及强拆+③省政府三重适用《拆迁条例》的“一次《复议书》”+④省政府0重适用《拆迁条例》的“二次三大伪证《复议书》”+⑤高法704号《裁判书》“赔偿确认”及“一直未能执行”+⑥最高法11448号《裁定书》的“裁判指引‘约谈+⑦通报批评590号令30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葫市府现主管市长柳晓东’”+⑧葫市府2010.05.17《说明函》适用25号《令》+⑨葫市府2019.12.06《报告》适用25号《令》、即9重事实和复议裁判结论,单纯的、不厘清前述来龙去脉的提起救济请求、或片面探究是“履行法定职责案由”还是“信访案由”?即使神仙审案也辨别不清。
其一、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条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法规锁定原葫市拆迁办或现葫市住建局是法定拆管部门,“法规的授权”省部级无权改变、况葫市府?58号只能是《拆迁(授权委托协管)批复》、即含“委托龙区府协助市拆迁办‘拆迁管理’的批复”。
其二、该《条例》10条2款锁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龙区府作为被委托的协助管理人,其强拆行为后果法定由委托人负责。
其三、该《条例》17条“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因建设部96号令4条3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强拆的本质是“房地产强制转让”、即主语还是“转让”、所以不含区政府);本强拆案法定授权属性为“葫市府责成”(住建局+龙区府协管)实施委托强拆,应依最高法行政二庭蔡晓雪主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BASZ-9796)委托人葫市府“承担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其四、从葫中法14号《判决》到省政府两次《复议书》“三重违法确认”、再到高法704号《裁判书》“6重赔偿确认”、直到最高法11448号“裁判指引约谈+通报批评”,依“葫市府锦葫路动迁指挥部”专门对《丰川装饰城补偿标准》(BASZ-9000)相对本案“人社局赵一波律师”《答辩状》2页倒14行“实质为工程款纠纷”定性导致必然适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每日万分之五,则为1.1520亿元(2105.53万元+2105.53×365天×24.5年×5÷10000)补偿安置+赔偿款;
进而第一层:1.1520亿元总安置补偿+赔偿中、包含最高法11448号“裁判指引”对应高法172号1852.93万元“临时安置费”(BASZ- 8865);
进而第二层:最高法11448号“约谈+通报批评”的1852.93万元“临时安置费”中、包含“203.6525万元欠薪”。
进而第三层:本案诉求适用国务院724号《令》这部专门针对农民工欠薪的“特别法”是信访诉求?还是法定职责的查处义务和给付义务?已经十分明显、因为本案没有诉求(11519.88-203.6525)万元部分!也没有诉求(1852.93-203.6525)万元部分!!!《答辩状》以“1.1520亿元工程款纠纷”规避《诉状》的203.6525万元欠薪监管职责、即《诉状》何处可见诉求203.6525万欠薪以外的工程款?而恰恰是被告不履责保护和底线保护(人社局安身立命职责义务)“两个其中”的203.6525万元欠薪。请求法庭立即责令人社局举证相对724号令59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7条2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什么“打包立法”于724号令之中?以及被告葫市人社局可以不监管查处的“排除性法条依据”!
(一.2)辩称“法律依据明确信访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被告在本案中信口雌黄。因本案是前述(葫中法(2004)14号《判决》+省政府两次《复议决定》+高法704号“六重赔偿定性”+葫中法3号《司法建议书》“强拆导致欠薪”+省委省政府责令给付“拆迁欠薪”+省人社厅责令+省市区三级公安厅局告知人社局向公安报案(不是公安向人社局报案)+辽西五市联办党报调查确认“拆迁欠薪”+省市法院37个裁判佐证“拆迁欠薪”)等等。详见证据6、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8、证据9、证据10及当庭提交的11份《裁判书》佐证以及2026.03.12给本庭证据4、5、6、7、8、9;这种(省政府确认+葫中法确认+高法确认+最高法确认)提交且兴城法院立案的案件,被告和被告律师岂不成了“眼也瞎来心也瞎”!这种有恃无恐的践踏“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及国家多个《组织法》的一致规定所恃何在?葫市人社局和黑心律师有什么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改变最高法、改变省政府、改变省高法、改变葫中法、改变辽省委、改变三级公安厅局的一致结论?秃头虱子明摆着和党中央“正确政绩观”唱对台戏!对许昆林书记在CCTV向全国人民承诺实施抹黑和背道而驰!!全国老幼人人皆知春节前结清欠薪的中央两办《通知》在葫芦岛政令不通!!!请求法庭立即责令被告法定代表人或副职负责人及无良律师“举证”可以不执行本节决定和裁判、特别是可以不执行最高法11448号“裁判指引”对原主管市长范越林、新官副市长柳晓东“拒绝被约谈+通报批评”事项(BASZ-A206)的可以强奸法律依据和可以抗法依据书证!
(一.3)辩称“答辩人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程序合法”、是建立在“案由定性信访虚假前提”之上的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其野蛮无赖曲解法律的画蛇添足因没有意义无须笔墨。
(二.1)既然(滥权被告+无良律师)“承认丰川装饰城员工的欠薪事实”,那么凡农民工欠薪共和国内全部受724号令的调整,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葫中法3号《司法建议书》确认的“强拆导致欠薪”属于另类案件而不受724号令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调整”和“保障”?原告《诉状》依据《书证》的58号和30号两个《拆迁(征收)决定》是不是59条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是、政府项目欠薪为什么被告不向省人社厅报请“通报”和“约谈”及“处分”?如果本案欠薪(如“欠薪单位丰川装饰城”或工商注册的“锦葫路开发服务中心”BASZ-524A)逃匿(规避该中心假手国企名义为金鑫集团抢劫民企资产)、则63条明确规定“应急周转金垫付拖欠工资和基本生活费”被告葫市人社局也没有作为;
(二.2)依《民法典》180条规定,葫市府(隐藏拆迁书证8070天+甩锅龙区府为拆迁主体+制造三大伪证)之不可抗力原告作为民企只能被动接受,企业和企业党支部、企业工会为员工讨薪哪条规定不被法律允许和认可?辽宁省委省政府2004.04.18的《责办函》无论是否有错、非嫡孙辈的被告除了“无条件执行”有什么权力抵制省委的政令?被告即使有万般苦衷、只能层级请示辽宁省委撤销、未撤销前没有拒不执行的对抗省委省政府的起码资格!
(二.3)辩称“所谓‘欠薪’实为工程款纠纷、并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2007年至今市县两级劳动监察部门从未接到过农民工向原告讨要工资的有效诉求”纯属指黑说白。31个法院裁判杨继明等人“强拆不予补偿导致欠薪”法院立案的前提是向人社部门诉求过欠薪不被救济方可立案,当庭提交的11个法院裁判孙洪波+卢国奎+李成才+沈文萍+尚国臣+吴瑞林+王晨义+朱逢太等《裁判》事实打了被告的脸!
(三.1)辩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审查并作出决定”,本案辽宁省公安厅指令葫芦岛市公安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的由葫市府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葫市公安局指令由单位犯罪嫌疑人葫市府辖区派出所龙湾派出所立案侦查;龙湾所不履责侦查义务且由龙港区公安局告知人社局(本意为指引、教示人社局向公安局报案、而不是最终由被告人社局刑事立案)。对省厅市局的责办事项,如有不妥只能层级内部申请省市公安厅局撤回指令,对省厅市局享有并实施的刑事侦查权力未收回前被告只能无条件执行!
(三.2)辩称“本案原告主张的款项并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与“政府之间的拆迁补偿、工程款纠纷与该条规定无关”(指724号令59条),是10000%的纯属睁眼说瞎话!①58号《批复》之25号《请示》(BASZ-8270-1)2页2行“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7-11行“市建委、财政局、土地局、公安局”为成员单位;2页倒3行“动迁和土地征用等项目总投资2.6647亿元”;②葫市府(2016)30号《房屋征收决定》全长2000米;③葫市府2024.05.08《玉皇桥北侧五里河岸海绵化改造工程项目(即爱心公园项目)》(见照片BASZ-C015)。
①事实结论有最高法前述11448号“裁判指引约谈+通报批评”为证;
②有辽高法2021辽行终956号“确系葫芦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BASZ-7292)为证;
③既有葫市自然局(2024)25号(BASZ-8942-17复)无可奈何的作出“丰川依未撤销的《规划许可证》建房1100平方米‘没有《规划违法认定书》’”;而爱心公园项目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爱心公园属无证施工、因未依《规划法》50条履行补偿义务)。“葫市府第一重抗法不纠”至今;
辽宁省自然厅2024.08.14制发99号《违法案件交办单》(BASZ-9093)确认葫市府违法。“葫市府第二重抗法不纠”至今;
辽宁省自然厅2025.10.28制发139号“规划违法案件《违法案件交办单》”(BASZ-9951)确认葫市府“规划违法”。“葫市府第三重抗法不纠”至今;
(三.3)辩称“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和“无证据证明欺骗原告和警察”均为恬不知耻的白天鬼话!
一是是否“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举证事实和前文所述证据清楚、不再赘述;
二是被告欺骗警察和原告“724号令过期不适用了”、有现场录音和边防派出所警官证实,再申请求依法追究欺诈执法和欺骗警察的责任。
二、第三人葫市府《答辩状》
1.葫市府《答辩状》1页12行“‘拨付欠薪’、‘先行垫付’等表述,并非指向一个明确的、由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告行政不作为的指控,与要求答辩人承担实体付款责任的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是无耻的罔顾事实、鼠头鸭脖式偷换、是混账的逻辑诡辩、是败坏党和政府文风及形象的“党内政府内内鬼的肮脏假话文书”!
因《诉状》“事实与理由”第三节阐明并举证、“第三人葫市府隐藏58号《拆迁批复》8070天,‘制造三大伪证’第二大伪证的‘虚假案由胁改真实案由’;另锦葫路改造、或海航路项目、或爱心公园项目(BASZ-8270拼/711/9066)均为葫市府项目对应59条‘第三人项目’情形;另最高法(2019)行再204号指导案例‘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和作出补偿决定,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BASZ-9418),305号《令》16条2款17条、和590号《令》27条28条均对应724号《令》59条‘第三人均为法定给付欠薪义务主体’。本欠薪案虽系超亿元‘以拆违代拆迁’赔偿案造成,但59条第1节特别规定、及724号《令》本身,均属于特别法优位实施给付情形”。第三人葫市府①58号锦葫路《拆迁(委托协管)批复》系列“责成强拆”后果行为;②30号《征收决定》海航路项目“作空主体合并‘无职权邪恶征地代征房’+‘产权’出让土地被邪恶胁迫‘腾退’”;③爱心公园项目“骗使警察强拆强占+抵制和对抗省自然厅两轮‘规划《违法案件交办单》’”。葫市府系列隐藏案由书证、制造“50年出让土地2年过期+拆迁案由胁变拆违案由+作空省府胜诉主体”三大伪证、制造特别巨大刑事假案冤狱省政府复议胜诉人12年、规避590号令再行三轮(合并八轮)骗抢倒掉企业(丰川装饰城+丰川矿机公司+车购商城公司)。
本文特别提交《(辽省府+葫市府)“隐藏书证、制造三大伪证《复议书》”十八节点》(DA-1824-6号信)附后、等同正文(编入正文第9页)。
2.葫市府《答辩》1页倒7行诡辩“被诉行为与答辩人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倒2行诡辩“将答辩人基于宏观监管责任混淆为本案具体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责任承担者”更是一派胡言。只要翻开305号《拆迁条例》17条的“责成强制拆迁”比对58号《拆迁批复》适用最高法前述204号指导案例“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和作出补偿决定及前述委托机关承担最高法行政二庭‘委托机关承担(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被告+赔偿义务人责任)’规定”,甩锅龙区府,戳穿三大伪证后抗法依旧、对抗最高法依旧!
只要翻开590号《征收条例》26条“作出补偿决定”法定义务,“25年的此地无银三百两”足以证明“不是葫市府‘正确政绩观’的跑偏,而是连抢丰川两城一店‘少数政府贪官买通留守内鬼’破坏制度、强奸法律依旧”。
3.《辨状》2页1行“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答辩人在本案争议中负有直接、具体法定作为义务”是葫市府内鬼对政府《组织法》的玩弄和猥亵。无论书证《省委责办函》;还是省市区三级公安厅局《告知书》;以及最高法11448号“裁判指引约谈+通报批评”是否针对葫市府的(58号+30号+爱心公园82号公安局指证合并省自然厅两次《违法案件交办单》;特别是中央巡视组指令葫中法公开的148号《刑案卷宗》92页王珉伙员陈晓琨(BASZ-420)干预审判签批、82页市区监察、司法机关“可以确认”之74页“50年出让土地2年过期”88页“始终是拆除违章、而非拆迁”以及“丰川装饰城没有权力主张该宗土地的补偿”——不是市政府的行为难道是葫芦岛市委的行为?拟或是葫芦岛市纪委的行为?公正的葫中院法官郑越同志人虽驾鹤西去、风节尚留人间,“载入《正卷》”(BASZ-9860)佐证的葫市府的肮脏滥权,《答辩》拟稿内鬼只能是越涂越黑!
三、请求贵院依最高法“法院有调查确认正确被告、并告知原告的义务”合并724号令“无死角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履责
如果贵院对原告(《诉状》+所举《证据》+法庭“《询问笔录》陈述”+给法院的两次《说明》)(DA-1847-3/4),仍然认为被告主体和第三人主体不正确,仅请求贵院依最高院行政审判庭耿宝建//法答网//答复:“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正确,具有依职权调查确认正确、适格被告的职责和义务,并告知原告变更被告”(BASZ-A113)的规定,对724号令无死角调整本案141人欠薪203.6525万元的侵害事实,依职权“调查确认正确、适格被告”,原告依之变更。
综上、36人中含《20人至死未得欠薪》、无论王福瑞父亲、母亲、妹妹欠薪无钱医病给葫中法花勇法官下跪磕头都不能解决欠薪,无钱进医院治疗死在家中;徐某、杨某、李某等无钱医病至死欠薪;被告作为人社局的职责官员本案已经成了冷血动物、丧失人性和人本良知!既然被告认可涉及违法强拆不赔,最高法(2012)4号《法释》第6条“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最高法(2012)97号《法释》重申“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最高法(2012)148号《法释》“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诉讼”,几多法院程序空转、仅《复议书》《裁判书》已达456个,创共和国程序空转之最!重申前述欠薪以外的1.15亿元补偿款和1852.93万元“临时安置费”本案没有诉求、只是依法诉求203.6525万欠薪而已!而已!!而已已!!!
特别指出、既然法律规定“受理任何人的劳动举报”,即使许家印2.3万亿中超千亿被欠款人有数千人、这数千个被欠款人有“跳楼、跳河、跳水”的自由(有人会指责本原告语言过激、比起相关政府司法界内鬼拒不执行原省府和最高院的指令、对胜诉人实施对敌斗争手段的“假手公权、暴力抢劫、假案冤狱、封锁围困、血泪血汗应得遭遇至死欠薪”的无赖行为,原告及被欠薪人只是大象铁蹄前的蚂蚁哀叹)!本申请再申依法律规定农民工欠薪的59条和63条底线保障,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兑现法律、判决兑现党中央和省委的政治承诺。
50号案原告:葫芦岛丰川装饰城
2026年4月28日
仅提交《诉状》和原《说明》未提交的书证:
1、(BASZ-C015)葫市府海绵城市项目(未进征收程序)1-2
2、(BASZ-A045/A044/B009)公安厅局3-6
3、(BASZ-420)人民日报:王珉伙员陈晓琨干预审判签批7-8
4、(BASZ-785)高法704号《裁判书》9-12
5、(BASZ-1495)最高法4号、97号、148号《法释》13-14
6、(BASZ-8270-1/拼)《批复+委托》/《请示》15-18
7、(BASZ-9000)葫市锦葫路动迁指挥部对《丰川装饰城补偿标准》19-20
8、(BASZ-9093/9951)省厅两个违法案件《交办单》21-22
9、(BASZ-8942-17复)葫市自然局(2024)25号23-23
10、(BASZ-9860)“载入《正卷》”24-28
11、(BASZ-9066)龙港分局《回复》29-29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