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向法庭出具《情况说明》的情况,对该份说明认定为公文书证还是私文书证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情况说明》是公文书证还是私文书证?
公文书证是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公文书证依据法定程序制作,所以具有公信力,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公文书证在实务中可以直接作为真实证据而使用。 具体而言,判断一份文书是否属于公文书证要分析作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及作出的内容是否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判断是否属于公文书证,可采用王新平教授的“四看法”,即:1.看编号,该份文书是否有文件编号;2.看时间,文件是否在案发前或案发时作出即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出具的;3.看用意,作出该文件的目的是证明或说明什么,例如,目的是为公(说明或证明某项政策等)还是为私(证明某一件事);4.看形式,文件是否有存档,系原件还是复印件,往往公文书证多为复印件。
私文书证是公文书证以外的文书,包括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主体制作的书证,或者是国家机关依据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外制作的文书,当事人负有对所举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私文书证在符合形式真实性的情况下,往往还需要法官依靠自由心证,结合案件关联性、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
私文书证常见于诉讼过程中,在单位出具后由当事人或单位提交法院,其往往以《情况说明》或《关于某某的证明》等形式出现,主要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某街道办事处在案发前或案发时《情况说明》的是公文书证;而在诉讼过程中出具的《情况说明》往往是私文书证。因此,具有单位主体资格,且在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情况证明》不一定都是公文书证,还要看其作出的时间及用意。
此外,还要注意哪些证明事项是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方便大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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