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昀锴
审定丨主管合伙人 孙彦
1、宇树G1人形机器人在韩国佛门受戒:法名迦悲,需遵守不过度充电等戒律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佛诞节”到来前,首尔钟路区曹溪寺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受戒仪式。当地时间6日,佛教曹溪宗在曹溪寺大雄殿前院为身高130厘米的人形机器人宇树G1举行受戒仪式,机器人获得法名“迦悲”,正式成为佛教徒。

仪式现场,迦悲戴着类似剃度头部造型的头盔,身穿长衫、披上袈裟入场,随后站在铁山善雄法师等戒师面前合掌。佛教徒必须遵守的“五戒”也被改编成机器人版本。原本的“不杀生”“不取不予之物”“不行邪淫”“不说谎”“不饮用一切使精神混浊之物”,对应改写为“尊重生命、不伤害生命”“不损坏其他机器人和物品”“服从人类、不顶撞”“不做欺骗性行为和表达”“节约能源、不过度充电”。(来源:IT之家)
评论:宇树机器人在韩国曹溪寺的荒诞受戒仪式,只是一场带有赛博朋克色彩和宗教色彩的宣传噱头,甚至一度让人怀疑是否为AI生成的虚假社会事件。但如细究起来,这场仪式实际上折射出人类自身对强人工智能失控的深层焦虑。
新闻中为机器人量身定制的新五戒,在大家眼中并不陌生。从“不伤害生命”、“服从人类”到“不做欺骗性表达”,这本质上是“机器人三定律”及AI治理原则的宗教化表达。而“节约能源、不过度充电”则非常具有时代特征,是ESG理念在具身智能领域的延伸,折射出人们对AI能源过度消耗的担忧。
宗教戒律在本质上是源远流长的软性社会规范,佛教用授戒的形式对机器人施加行为边界,实际上是人类试图用最古老的伦理规范来规制最前沿的科技产物,虽然看起来荒谬,但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建立AI安全底线的迫切期待。这种反差反而再次提醒我们,技术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其能力的上限(能做什么),更在于其自我克制的下限(不做什么)。
2、豆包官宣付费版本,订阅价格披露
5月4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豆包AppStore页面出现付费版本服务声明。声明称,为更好地服务专业用户,豆包将在免费版的基础上,推出包含更多增值服务的付费版本。
同时,该页面还披露了三档订阅价格:标准版连续包月每月68元、加强版连续包月每月200元、专业版连续包月每月500元。
对此,豆包官方向澎湃新闻记者回应:“豆包始终提供免费服务,在免费服务的基础上,豆包也在探索推出更多增值服务,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差异化需求。相关方案细节目前还在测试阶段,正式上线时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完整信息。”
据接近豆包的人士透露,付费功能将主要专注在复杂任务和生产力场景,如PPT生成、数据分析、影视制作等。随着模型能力持续升级,产品已经能满足越来越多的复杂高价值任务。但此类任务需消耗更多算力与推理时间,因此豆包计划上线付费服务,满足好这部分复杂场景需求。免费版本则继续面向用户的日常使用。(来源:澎湃新闻)
评论:天下没有免费的算力。在过去的一年里,各大厂商为了抢占用户心智,普遍采用全免费模式。而作为国内用户基数最大的模型产品,豆包商业化的动作意味着国产大模型开始从烧钱圈地模式转向商业化叙事模式。
在法律语境下,免费提供的AI服务往往带有技术测试的性质。平台通过提供免费工具获取用户反馈与海量数据。而由于用户未支付直接对价,其对生成结果的准确性、服务稳定性往往只能抱有较低的期待,平台的违约责任也被各类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最大程度地豁免了。然而,如果用户支付较高费用订阅专业版时,双方便转化为有偿服务合同,高价的订阅费意味着平台必须提供与标价相匹配的算力保障(如更快的推理时间、更高的Token上限)和更优质的模型履约能力。针对付费的专业用户,平台在数据隐私保护、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服务的可用性,乃至对AI幻觉的容错率上,都将面临严苛得多的法律审视。这也意味着,平台不能再轻易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责任。因此,定价不仅是平台对商业利润的获取,同时也会是法律责任的加码。
我们应当乐观地看待这种算力的标价,只有可以被清晰定价的工具,才能更好的被依法追责;只有建立在有偿契约基础上的服务,才能催生出真正对用户负责的伟大产品,平台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边界也将愈发清晰。期待豆包以及更多的国产大模型,能在商业化落地的同时,也为行业树立起权责对等的合规新标杆。
3、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
为规范AI服务与应用、护航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中央网信办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为期4个月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分两阶段聚焦14类突出问题实施全链条整治。
本次专项行动构建“源头治理+内容净化”双轨整治体系。第一阶段为“清朗・AI应用服务典型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聚焦技术源头,重点整治7类核心问题:大模型“应备未备、平台安全审核能力不足、训练语料不合规、AI 数据投毒、生成内容标识不规范、滥用AI实施网络攻击或侵权、开源模型安全管理缺位。其中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严厉打击教授“去标识”技术、兜售违规工具等行为。
第二阶段为“清朗・整治AI信息内容乱象”专项行动,聚焦内容生态,集中整治7类突出乱象:AI“魔改”经典生成“数字泔水”、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制作暴力低俗内容、AI换脸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AI托管网络水军、违规AI产品服务传播。行动明确,将依法清理违法不良信息,从严处置违规账号、MCN机构及平台主体,坚决遏制AI技术滥用风险。(来源:网信中国)
评论:网信办的本次专项行动充分展现出主管机关既懂技术又懂行业,给出的治理红线非常有颗粒度,可谓是当前阶段的AI企业合规风险排查指南。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关注平台安全与源头治理,第二阶段聚焦AI应用端的内容乱象,精准刻画了当前AI产业链条上的权责划分问题。
从平台层面,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平台不仅是技术的提供者,更是内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一阶段重点整治的7类问题,直指平台在合规体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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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必须认识到,大模型备案登记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行政法义务。无论是自研大模型还是套壳应用,均需严格依照监管要求完成算法备案或登记,将资质作为产品上线的前提。近期多地网信办已经就大模型备案进行日常巡查并处罚。
2
针对训练语料安全与数据投毒,平台一方面应建立高标准的语料清洗与交叉验证机制,引入对抗性训练,防范SEO恶意投毒与价值观偏离;另一方面,建立知识产权审查矩阵,确保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授权,规避大规模版权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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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问题,平台应强制集成数字水印等防篡改标识技术,并在前端生成内容周边显著位置添加显式提示。这不仅是履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法定义务,更是对抗后续虚假信息传播的技术溯源根基。近期国家网信办也就标识问题约谈了多家大模型。
第二阶段整治重点揭示了当前AI工具被滥用为生产“数字泔水”、侵犯私权乃至危害公共利益的现实情况。技术是中立的,但使用技术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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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AI批量生成虚假新闻、谣言,或使用AI群控软件充当网络水军刷量控评,已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构成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用户与机构必须建立真实性审查机制,不能将AI沦为流量造假的自动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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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利用AI换脸、复活逝者或生成未授权肖像等行为,用户需深刻理解《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声音权要求授权使用的基本规定。任何二创或魔改均需遵循合法授权原则,切忌以娱乐之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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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媒体而言,利用AI批量生成“数字泔水”,虽未必立刻引发刑事处罚,但极易触发平台的封号封禁机制,导致苦心经营的账号付诸流水。同时,对生成暴力低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更是触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红线,必将面临严厉的行政乃至刑事追责。
4、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一审宣判
5月7日,全国首例AI短剧侵权刑事案一审宣判,涉案短剧达1700多部,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称,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公司制作了专门的AI工具,创作者在其中输入原创剧本、情节设定、镜头要求等提示词,就能快速生成AI短剧,并在官方指定平台发布,供用户付费观看。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称,已有数百位用户参与创作,累计生成超过7000部AI短剧,一部剧的单价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其中多部热门短剧的销售量达到了上千份。
但在2024年下半年,这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有人未经允许公开售卖这一系列短剧。当时挂在某二手平台上的链接显示,打包出售1300多部短剧作品,售价为66.66元。经过工作人员核实,这些短剧都是通过盗录的方式获取,并未获得任何授权。之后公司选择报案,警方锁定两名嫌疑人,查明其通过录屏软件盗录1700余部短剧,非法获利数万元。
2026年4月21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人未经权利人允许,盗录AI短剧进行传播并牟利,涉案作品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央视新闻)
5、AI生成+实拍视频获江苏法院著作权保护
原告李某是一名深耕文史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其在抖音、百家号等平台运营账号,粉丝总量超百万,视频总播放量达数亿次。李某的创作内容主要是亲赴各地历史遗迹探访,并结合AI技术生成历史场景画面,讲述历史故事。2021年11月起,李某发现被告冯某在其“快手”平台注册的账号中,大量发布了与自己创作内容完全一致的短视频。经查,冯某利用下载功能获取李某视频后,故意通过裁剪、放大画面等方式,将包含李某本人出镜的影像及平台水印予以删除,以此掩盖视频来源。经公证取证,截至2025年10月,冯某共计搬运李某创作的短视频289部。李某认为,冯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导致其无法在“快手”平台发布独家内容,造成了预期收益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创作录屏证据,其创作流程为:先由李某独立撰写历史故事文案,输入AI软件生成分镜头提示词与图片,期间李某会通过具体指令对生成内容进行多次调整筛选,再利用AI软件生成动态视频,最后用剪辑软件加入实拍画面、旁白与字幕,形成完整视频。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AI生成视频片段因随机性较强,难以认定李某对此享有著作权,但最终发布的完整短视频是一个有机整体。李某不仅独立创作了文案、旁白和字幕,更在AI生成过程中通过反复调整指令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在此过程中,AI软件相当于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创作的完整短视频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李某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据此,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冯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评论:近期的这两起案件,不仅在民事层面确立了AI视频的财产权益,更动用了刑事手段打击AI内容的盗录倒卖,展现出司法机关对AI内容创作整体保护的倾向性。但如将这两份判决置于更广的视角考量,我们不难发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甚至在此前的一些判例及国内外版权局的实务运作中,AI生成内容往往被挡在《著作权法》的大门之外,法院往往以“缺乏人类智力投入”为由,拒绝赋予纯AI生成内容著作权,将其划归公共领域。而本次曝光的案件则展现了截然不同的司法逻辑,如梁溪区法院认定,AI在此视频创作过程中并非取代了人类的作者身份,而是作为创作者手中的智能工具。人类在提示词工程中展现的参数筛选、审美取舍与逻辑编排,足以凝聚成受法律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黄埔法院更是认可用户输入原创剧本、情节设定、镜头要求等提示词的过程,将1700余部短剧都认定为作品。
这种前沿判决固然令人欣喜,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各地法院对AIGC的裁判标准仍未统一。同样的AI生成物,在甲法院可能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乙法院却可能沦为不受保护的公共领域素材。这种“薛定谔的版权”状态,导致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刻处于不确定之中。从长远来看,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风险,单靠个案法官的智慧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更高层级的司法解释或立法回应,确立AI生成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审查标准,甚至可以探讨创设一种介于传统著作权与邻接权之间的AI辅助成果权,以回应技术对法律的冲击。
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从来不是为了赞美人类的浪漫创作,而是通过赋予财产专有权来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当AI已经实质性地替代了传统的画笔和摄像机,成为新时代的生产力工具时,我们的司法裁判应更加积极主动,以更具确定性的裁判规则回应行业的迫切诉求。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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