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WM_03-第01讲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一)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WM_03-第01讲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一)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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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03-第01讲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一)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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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内容

第第三三章章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相相关关法法律律法法规规及及标标准准 【考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考点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考点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考点4】《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考点5】合同分类 【考点6】合同效力 【考点7】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点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考点9】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考点10】邀请招标、不招标 【考点11】属于、视为串标的区别 【考点12】废标、拒收的区别 【考点13】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第一一节节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相相关关法法律律及及行行政政法法规规 一一、、相相关关法法律律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工程规划】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招标在前、领施工许可证在后】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 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 证。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前提条件是同类资质】 【禁止超越资质、禁止借资质】 【转包:自己拿到活,不干,全交给别人来干】 【挂靠:别人以自己名义去揽活、自己什么都不干】 【合法分包可以,违法分包不允许】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生产防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提不得供违最章指新挥高或者端违章VI作P业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 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区别:权利、义务】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1.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议标不是招标方式】 2.投标 (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 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3.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 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企业成本,不是社 会平均成本】 (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订立 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 成要约。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要约被拒绝; (b)要约被依法撤销;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不买、不卖、过期、砍价】 【例题】2017年3月1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3月1日,乙收到甲的采 购单,3月2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 该案的正确说法,正确的是(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甲3月2日的行为不属于要约邀请;选项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承诺;选项C甲的要约不可撤销。 4)合同成立。【合同各方认可合同】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合同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 【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5.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①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b.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 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干完了①③】【不干了②⑤】【不用干了④⑥】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7.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支付违约金、定金】 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 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 金数额。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强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主要包 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等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组织开 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