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档>WM_01-第01讲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WM_01-第01讲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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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01-第01讲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_监理工程师_2025监理工程师_2025年监理工程师-各大机构_2025年监理-概论_机构2-JG_03.考前串讲-徐.云博_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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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章节分值比重 2024 2023 2022补 2022 2021 第一章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 4 0 4 4 0 4 2 2 6 7 1 9 3 1 5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6 1 8 2 0 2 3 1 5 4 0 4 3 0 3 第三章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9 9 27 9 9 27 9 6 21 5 9 23 7 5 17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2 1 4 3 2 7 2 1 4 3 2 7 3 2 7 第五章 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4 4 12 5 3 11 5 3 11 6 2 10 9 3 15 第六章 工程监理组织 6 2 10 5 5 15 6 2 10 6 3 12 5 3 11 第七章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3 3 9 3 2 7 2 2 6 3 1 5 2 1 4 第八章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6 2 10 9 3 15 7 6 19 5 3 11 5 2 9 第九章 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 2 7 2 1 4 5 2 9 3 4 11 4 4 12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6 4 14 6 3 12 4 3 10 5 1 7 5 1 7 1 2 5 1 2 5 3 2 7 2 3 8 2 2 6 第十一章 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汇编》 1 0 1 2 0 2 0 1 2 2 5 12 合计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易混淆考点要注意】 对比; 反义词; 排比罗列; 不得、禁止; “和”与“或”; 。。。。。。 分值比重有规律,重点内容年年考; 理解应用最重要,听课做题考试过。 找重点、查规律,讲道理、会分类、做对比、不死记; 学习轻松、考试简单。 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重要考点考查频繁。 即便是冲刺阶段,理解依然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是监理概论这样理解性的科目。 坚决不要死记硬背! 查漏补缺! 讲义中红色字体看得懂,就说明掌握; 看不懂,就要把整张PPT的文字,甚至前后页PPT的文字过一遍! 第第一一章章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及及相相关关制制度度 【考点1】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考点2】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考点3】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考点4】董事会与总经理职责划分 【考点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考点6】工程监理相关制度之间关系 第第一一节节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性性质质及及法法律律地地位位 一一、、工工程程监监理理涵涵义义及及性性质质 1.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 4.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均为相关服务。 5.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二)工程监理性质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 策权。 2.科学性 为了满足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 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智 技术)手段;【有,是科学】 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独立分析和判 断,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用,才是独立性】 4.公平性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二、、工工程程监监理理的的法法律律地地位位和和责责任任 (一)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2.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委托职责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其中(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邮政、水利、城市 基础设施、生态环境】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区分: 【揽活有过错】 【不履行职责】 【故意犯错】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质量方面犯错】【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 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3)【不履行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总结】 区分:揽活行为有过错、故意犯错、不履行工作职责。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50—100万】【不再停业整顿,直接降级、吊销】【质量方面犯错】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利害关系:5—10万】 3.【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10—30万】 第第二二节节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相相关关制制度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一、、项项目目法法人人责责任任制制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一)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 【管宏观、管大事、负责找钱、不具体】 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 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 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管具体、管落实】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 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 ……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三)项目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 规定,从1996年开始,各种经营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 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所谓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这里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 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1.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不得高估或低估。 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20%。 二二、、招招标标投投标标制制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下列工程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预算资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 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必须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 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4)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 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 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三三、、合合同同管管理理制制 (一)合同总则相关规定 2.代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干完了】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干了】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人干活了】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没人干活了】【没人付钱了】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 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停一停,继续计算六个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期间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 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建设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格付款,不合格不付款】 2.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 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主要规定如下: (1)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 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 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 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 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 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最新高端VIP课程+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