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第一一节节 合合同同管管理理任任务务和和方方法法
★★★
参考标准示范文本的作用: (P2)
(1)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可以帮助当事人正确拟定招标和合同文件条款,保证各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缺款漏项,防止出现显失公
平的条款,保证交易安全;
(3)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合同条款协商和谈判缔约工作的复杂性;
不是“合同成本”
(4)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规范和顺畅;
(5)有利于审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计和监督;
(6)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判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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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计价方式(P2-P3)
1.单价合同(P2)
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作内容的单位价格,实际支付时用每项工作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
项工作的单位价格计算出该项工作的应付工程款。
由于单价合同是根据工程量实际发生的多少而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发生的多则多支付,发生的少则少支付,这使得在施工
工程“价”和“量”方面的风险分配对合同双方均显公平。
单价优先,多适用于在发包时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尚不能明确确定的情况,发包单位可以在设计工作尚
优点 未完成、工程量清单尚未确定、工作内容无需完整详尽约定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招标,投标人只需对所列
工程内容报出单价,从而缩短招投标时间,利于尽早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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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工作内容、测量核实完成的工程量;且实际应付工程款可能超过估算,控制投资难
缺点
度较大
2.总价合同(P3)
量的 承包商几乎承担了工作量及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如
固 适用于工程范围和任务明确,工程设计图纸
风险 项目漏报、工作量计算错误、费用价格上涨等
定总 完整详细,承包商了解现场条件、能准确确
对业主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总投
价合 价的 定工程量及施工计划,施工期较短、价格波
资额,有利于投资控制;通过把风险分配给承包
同 风险 动不大的项目
商,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
量的 一般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 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
风险 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 考虑施工期间市场价格等的变化,宜采用
可调
可调总价合同。
总价 因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而使工程所使用的人员、设
价的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承包商的风险,但对
合同 备、材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
风险 业主而言,突破合同既定价格的风险有所
进行相应的调整。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由业主承担
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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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细化合同交底工作(P4)
合同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的主要内容;
(2)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及合同待定问题;
(3)合同实施计划及责任分配;
(4)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
(5)其他应进行交底的合同事项。
合同交底可用书面、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口头的形式实施,书面交底的应签署确认书。
口诀:特险计主责第第二二节节 合合同同管管理理相相关关法法律律基基础础
★★★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自然人 释义(P7)
完全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 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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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人 释义(P8)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
营利法人 法人等
非营利法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
人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其出
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P8)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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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 释义
物 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等
行为 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劳务),如勘察设计(服务)、施工安装等
智力成果 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图)等
★★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P9)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作为
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不作为
自然事件
事件 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
社会事件
【特别注意】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
生、变更、消灭。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P9)
代理,是借助他人(代理人)代本人(被代理人)为意思表示,本人自己(被代理人)享有意思表示后果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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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委托代理(P10)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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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
或者盖章。【特征】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
【特例】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
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恶意】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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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P11)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追认权/拒绝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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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关系的终止(P11)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第三三节节 合合同同担担保保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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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保证方式 释义
一般保证 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的资格(P13)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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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没有法人身份
(提2)供国家最机新关。高经国端务V院I批P课准为程使用+精外国准政押府或题者国:际一经济建组、织贷二款建进行、转贷咨的询除外、。监理、造价、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权利来自于人民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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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责任(P14)
保证方式不确定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范围不确定 【注】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不确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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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不转移占有】(P1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特——不动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
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口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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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P1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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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转移占有】(P16)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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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置(P16)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不返还占有,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
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定金(P16)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第第四四节节 工工程程保保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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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一切险(P19)
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除外责任(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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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建(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
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安(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
失;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
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1.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
起
2.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以先发生者为准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
止 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2.保单列明的终止日
(二)第三者责任险(P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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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注】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
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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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外伤害险(P21-P22)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
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
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
费 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 保险期间在
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 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单中列
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 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 明
费 之日止
【注】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