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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三三节节 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合合同同管管理理
一一、、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合合同同订订立立
(一)工程监理合同特点
工程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与工程勘察设计文
件、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协调。
(3)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而监理合同的履行不产生物质成果。
(二)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
监理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还以合同附件格式明确了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3.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委托人和监理人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
合同协议书除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包括委托人和监理人名
称;实施监理的项目名称;签约合同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的日期和监理
服务期限。
(2)履约保证金格式。
履约担保采用保函形式,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担保期限。
自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
2)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要求担保人予以赔偿,不需
监理人确认。在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
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③专用合同条款;④通用合同条款;
⑤委托人要求;⑥监理报酬清单;⑦监理大纲;⑧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
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二二、、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合合同同履履行行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
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
体事宜。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
(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
计文件等)交给监理人。
(3)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
(4)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5)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在紧急情
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
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6)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
得委托人批准。
(7)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接收监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监理
文件时,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
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
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
(9)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
行支付。
(10)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
予奖励。
(二)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的工作内容
2.工程监理职责
(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
托人同提意,供并最应在新更高换14端天前VI将P拟课更换程的+总精监准理工押程师题的:姓名一和建详细、资二料提建交、委托咨人。询总、监理监工理程师、2天造内价不能、履行职责的,
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2069910086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3)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
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
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5)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
担监理责任。
(6)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监理文件的深
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满足+满足+符
合】
(7)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
(8)监理人应对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进行监理。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2.监理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