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考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考点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考点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考点4】《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考点5】合同分类
【考点6】合同效力
【考点7】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点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考点9】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考点10】邀请招标、不招标
【考点11】属于、视为串标的区别
【考点12】废标、拒收的区别
【考点13】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20年新增了《安全生产法》,2021年删除,2022年又恢复】
第第一一节节 建建设设工工程程监监理理相相关关法法律律及及行行政政法法规规
一一、、相相关关法法律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家主席令形式予以公
布。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重点,主要包括:建
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内容。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工程规划】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招标在前、领施工许可证在后】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例题】根据《建筑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D.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E.已确定工程监理企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依法应当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
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
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
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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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等 QQ/VX:67166815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
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联合体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
包给他人。
3)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
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前提条件是同类资质】
【禁止超越资质、禁止借资质】
【转包:自己拿到活,不干,全交给别人来干】
【挂靠:别人以自己名义去揽活、自己什么都不干】
【合法分包可以,违法分包不允许】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
故的发生。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
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
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区别:权利、义务】【2016-54】根据《建筑法》,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有( )。
A.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B.根据现场条件改变施工图纸内容
C.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D.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E.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正确答案』ACDE
『答案解析』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
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
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方面内容。
1.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不是招标方式】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
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
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
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
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
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
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施工项
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
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
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
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
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
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
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
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
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
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
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
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
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
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
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