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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直播密训(一)
各章节分值比重
2024 2023 2022补 2022 2021
第一章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 4 0 4 4 0 4 2 2 6 7 1 9 3 1 5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6 1 8 2 0 2 3 1 5 4 0 4 3 0 3
第三章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9 9 27 9 9 27 9 6 21 5 9 23 7 5 17
第四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2 1 4 3 2 7 2 1 4 3 2 7 3 2 7
第五章 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4 4 12 5 3 11 5 3 11 6 2 10 9 3 15
第六章 工程监理组织 6 2 10 5 5 15 6 2 10 6 3 12 5 3 11
第七章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3 3 9 3 2 7 2 2 6 3 1 5 2 1 4
第八章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6 2 10 9 3 15 7 6 19 5 3 11 5 2 9
第九章 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 2 7 2 1 4 5 2 9 3 4 11 4 4 12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6 4 14 6 3 12 4 3 10 5 1 7 5 1 7
第十一章 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1 2 5 1 2 5 3 2 7 2 3 8 2 2 6
《汇编》 1 0 1 2 0 2 0 1 2 2 5 12
合计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50 30 110
【易混淆考点要注意】
对比;
反义词;
排比罗列;
不得、禁止;
“和”与“或”;
……
分值比重有规律,重点内容年年考;
理解应用最重要,听课做题考试过。
找重点、查规律,讲道理、会分类、做对比、不死记;
学习轻松、考试简单。
历年真题重复率较高,重要考点考查频繁。
即便是冲刺阶段,理解依然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是监理概论这样理解性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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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程监理及相关制度
第一节 工程监理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二、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第二节 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招标投标制
三、合同管理制
【考点1】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考点2】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考点3】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考点4】董事会与总经理职责划分
【考点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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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工程监理相关制度之间关系
第一节 工程监理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1.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监理的行为
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2.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3.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
4.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均为相关服务。
5.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此外,还需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工程监理性质
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
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科学性
为了满足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工程监理单位应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
担任领导;应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应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智技术)手段;【有,是科学】
应积累丰富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应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创造性地开
展工作。
3.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与相
关服务活动。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机构应按照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和
手段,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独立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用,才是独立性】
4.公平性
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2.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委托职责
3.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4.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
1.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
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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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能源、
交通、邮政、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区分:
【揽活有过错】
【不履行职责】
【故意犯错】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质量方面犯错】【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故意犯错、直接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3)【不履行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总结】
区分:揽活行为有过错、故意犯错、不履行工作职责。
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
2.【故意犯错、直接罚款:50—100万】【不再停业整顿,直接降级、吊销】【质量方面犯错】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利害关系:5—10万】
3.【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10—30万】
第二节 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
全过程负责。
(一)项目法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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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
【管宏观、管大事、负责找钱、不具体】
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有: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
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
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
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管具体、管落实】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
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组织项
目后评价;……
(三)项目资本金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 号) 规定,从
1996年开始,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
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所谓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这里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项目资本金属于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
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1.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除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
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
二、招标投标制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下列
工程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预算资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
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
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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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不属于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必须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
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
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4)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
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
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
招标。
三、合同管理制
(一)合同总则相关规定
2.代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干完了】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不干了】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人干活了】
④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没人干活了】【没人付钱了】
⑤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
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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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停一停,继续计算六个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4.期间计算
(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
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
间的最后一日。
(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
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建设工程合同及委托合同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
承揽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
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
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
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
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格付款,不合格不
付款】
2.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
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委托合同的主要规定如下:
(1)委托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
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
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
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
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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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受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
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
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
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
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
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5)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
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第一节 工程建设程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二、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内容
第二节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工程总承包
【考点1】建设程序
【考点2】审批制、核准制、登记备案制
【考点3】开工日期
【考点4】全过程工程咨询特点
【考点5】工程总承包特点
【考点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责
第一节 工程建设程序
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发展时期。
严格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合理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
一、投资决策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和审批。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
推荐一个拟建项目,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供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不
是工程项目的最终决策。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工程项目决策之前,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工程建成后的
综合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活动。
凡经可行性研究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审批制;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核准
制或登记备案制。
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方式 审批、核准、备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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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政府需要 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
从投资决策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 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
政府投 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论证,特别重大的工程还应
审批制
资工程 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 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国家将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 逐步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公
批资金申请报告 示制度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目
中的项目时,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录》中项目,可按项目单独
核准制
非政府 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
投资工 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
程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由 属于《目录》中的,不再另
登记备案制 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
备案 手续
二、建设实施阶段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安装及竣工验收。对于生产性工程项目,在施工安装后期,
还需要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一)勘察设计
1.工程勘察。
2.工程设计。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阶段设计—增加技术设计。
(二)建设准备
1.建设准备工作内容。工程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等接通工作;
(3)组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几通几平+有人干活+办了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到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有图+有人干+怎么干】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
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施工安装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才能开始土建工程施工和机电设备安装。
建设工程新开工时间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
始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
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施工的日期作为正式开工日期。
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工程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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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日期不能算作正式开工日期。分期建设的工程分别按各期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如二期工程应根据
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日期计算。
(四)生产准备
(五)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
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节 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工程建设可采用不同的组织实施模式。【模式≠制度】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包括: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培育————条件不成熟、从业单位能力还不足】
【推行————条件具备、能力达标】【加快】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
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含义及特点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含义
所谓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
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多阶段、全过程】
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什么都懂、什么都会、多阶段、全过程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综合性】
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全过程】
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
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2.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
(1)咨询服务范围广。
一是从服务阶段看,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设计、招标、施工)全过程
集成化服务,有时还会包括运营维护阶段咨询服务;
二是从服务内容看,全过程工程咨询包含技术咨询和管理咨询,而不只是侧重于管理咨询。【经
济】
【全阶段】【什么都懂】
(2)强调智力性策划。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运用工程技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和经验,为委托方提
供智力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不只是简单地为委托方“打杂”,只是协助委托方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等。
【智力服务、不是黄牛】
(3)实施多阶段集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不是将各个阶段简单相加,而是要通过多阶段集成化咨询服务,为委托方创
造价值。
全过程工程咨询要避免工程项目要素分阶段独立运作而出现漏洞和制约,从技术经济角度实现综
合集成。
【多阶段集成化咨询服务】【一站式】
【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
(1)咨询服务范围广。
一是从服务阶段看:【全阶段】
二是从服务内容看:【什么都懂】
(2)强调智力性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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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服务、不是黄牛】
(3)实施多阶段集成。
【多阶段集成化咨询服务】【一站式】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和实施策略
1.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
首先,要将“制度”与“模式”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是一种制度。
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等属于制度,制度的本质是“强制性”;而模式的本质是“选择性”。全
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监理,但不是替代关系。
【制度≠模式】【制度———“强制性”;模式———“选择性”】
其次,要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服务”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技术、经济、管理的综合集成服务;而项目管理服务主要侧重于管理咨询。
绝不能用“项目管理服务”或“工程代建”替代“全过程工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服务】【≠工程代建】
最后,要将“全过程”与“全寿命期”相区别。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可以覆盖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但并非每一个项目都需要从头到
尾进行咨询,也可以是其中若干阶段。而且,项目运营维护期咨询可看作是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外延”。
【全过程≠全寿命期】
总之,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强调的是企业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方面业务能力的提升,而不是
强调咨询业务范围的“全过程”。
【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本质
1.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不是一种制度。
【制度≠模式】【制度———“强制性”;模式———“选择性”】
2.【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服务】【≠工程代建】
3.【全过程≠全寿命期】
2.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策略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核心是通过采用一系列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方法和多阶段集成化服务,为委
托方提供增值服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发展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需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人+组织+模式(怎么干)+信息技术与平台】
(1)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2)优化调整企业组织结构。除少数特大型工程监理企业外,多数企业内部采用直线制组织结
构形式。
(3)创新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通过并购重组扩大企业实力和资质范围;要么通过建立战略合作
联盟,以联合体(或合作体)形式实现咨询业务的联合承揽。
(4)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
(5)重视知识管理平台建设。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有大量的信息数据、分析方法,以及
类似工程经验;需要有基于互联网的数据库、知识库、方法库。
二、工程总承包
(一)工程总承包的含义及特点
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
或者设计、施工(DB)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
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还有多种不同模式。
2.工程总承包特点:
【工期、造价、质量、效率、负担】
(1)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设计、采购及施工任务均由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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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可使工程设计、采购与施工之间的衔接得到极大改善。有些施工和采购准备工作可与设计工作
同时进行或搭接进行,从而可缩短建设工期。
(2)便于较早确定工程造价。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通常签订总价
合同。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体控制,有利于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有利于将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
内,可减少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失控风险。
(3)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通常会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
他承包单位。由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通过分包合同建立了责、权、利关系,这样就会在承包
单位内部增加工程质量监控环节,工程质量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一。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可减少工程实施中的争议和
索赔发生。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主体合一,能够激励总承包单位更加注重提高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效
益。
(5)可减轻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负担。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参建方
减少,合同结构简单,可大量减少建设单位协调工作量,合同管理工作量也大大减少。
但由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范围小,同时因工程总承包的责任重、风险大,为应对工程实施风
险,总承包单位通常会提高报价,最终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价会较高。
【减轻了管理负担,不见得减轻了经济负担】
工程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工期短、造价早、质量好、减少索赔、减少管理负担】
【减轻了管理负担,不见得减轻了经济负担】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组织
1.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生效后,任命项目经理,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发书面授权委托书。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选一】【有证】
2)具备决策、组织、领导和沟通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与建设单位、项目相关方之间及企业
内部各专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关系】【有能力】
3)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知识;【有知识】
4)具有类似项目的管理经验;【有经验】
5)具有良好的信誉。【信誉好】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代表企业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4)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项目干系人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6)负责组织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2.项目部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矩阵式管理。
项目部的基本职能如下:
(1)项目部应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组织实施和控制职能;
(2)项目部应对项目质量、安全、费用、进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目标负责;
(3)项目部应具有内外部沟通协调管理职能。
第三章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一节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一、相关法律
二、相关行政法规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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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概要
二、工程监理核心工作
三、设备采购、监造及相关服务
四、附录
【考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考点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考点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考点4】《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考点5】合同分类
【考点6】合同效力
【考点7】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点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考点9】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考点10】邀请招标、不招标
【考点11】属于、视为串标的区别
【考点12】废标、拒收的区别
【考点13】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一节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一、相关法律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1.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方面。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工程规划】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招标在前、领施工许可证在后】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
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联合体承包,按资质低的,前提条件是同类资质】
【禁止超越资质、禁止借资质】
【转包:自己拿到活,不干,全交给别人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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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别人以自己名义去揽活、自己什么都不干】
【合法分包可以,违法分包不允许】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3)安全生产防护。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
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区别:权利、义
务】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1.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议标不是招标方式】
2.投标
(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
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
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3.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
应当参考标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
外。【企业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三)《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则属于委托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订立
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与承诺
有些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
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第 13 页 共 21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a)要约被拒绝;
(b)要约被依法撤销;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不买、不卖、过期、砍价】
【例题·单选】2017 年 3 月 1 日甲施工企业向乙钢材商发出采购单购买一批钢材。要求乙在 3
月 5 日前承诺。3 月 1 日,乙收到甲的采购单,3 月 2 日,甲再次发函至乙取消本次采购。乙收到两
份函件后,3月4日,乙发函至甲表示同意履行3月1日的采购单。关于该案的正确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3月2日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B.乙3月4日的行为属于新要约
C.甲的要约已经撤销
D.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
【答案】D
4)合同成立。【合同各方认可合同】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②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
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b.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
2.合同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双方认可】
【合同生效——法律认可】
【鼓励交易、保护交易、保护诚实守信履约的人】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5.合同变更和转让。
1)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
合同主体。
①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根
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b.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③债务转让
第 14 页 共 21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只用通知;
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干完了①③】【不干了②⑤】【不用干了④⑥】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7.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定金】
4)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
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
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强调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④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相关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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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法定的最低,双方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否则无效】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管全面、定制度、找钱】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
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抓落
实、花钱】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ABC证】。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6)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
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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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审查。
(9)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
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质量事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及其职责。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
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
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 17 页 共 21 页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不只一家可选,但可选不多】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有一家可选】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招标工作的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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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
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
定最低投标限价。
差异 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
不得公开,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予
公开性 必须公开,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以保密
强制性 不具有强制性,仅供参考使用 具有强制性,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必须作废
不能为废标依据,也不能作为中
废标依据 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应当作为废标依据
标依据
2.投标
(3)投标文件的拒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
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5)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被抓住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推测有行为】
【例题·多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 )。
A.互相借用投标保证金
B.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C.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账户转出
D.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
E.有相同的类似工程业绩
【答案】BCD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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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一个是招标人、一个是投标人】
3)弄虚作假。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
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都是假的】
3.开标、评标和中标
(2)评标
3)投标的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拒收 否决投标 要求澄清、说明
(当场就能发现) (当场不能发现)(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
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未按照要求密封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
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
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
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中标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5)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
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提交人 防范 有效期 额度
开标—决标后
投标保证金 所有投标人 不审慎投标 ≤2%
30日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 不履行合同 开工—竣工 ≤合同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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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退还时间 退还金额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已经收取投
终止招标后及时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招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 投标保证金
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不退利息,因错在投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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