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 AI 飞速发展,不少科技企业自主研发游戏引擎、美术音乐素材库、智能视频生成工具。用户只需输入文字剧本,在平台素材库挑选人物、场景、道具,设置镜头、景深等参数,依托平台底层资源,就能一键生成短剧短视频。为规范权益归属,平台与用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两点:
用户借助 AI 工具创作短剧,由用户与平台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
短剧仅可署名上传至平台官方小程序,面向观众付费观看,禁止私自转载、翻录、售卖。
2024 年 2 月至 5 月,多名创作者通过该 AI 平台创作产出1000 余部原创短剧,全部合规上线平台小程序付费播放。而被告人覃某、沙某盯上了其中的商业利益,在未经任何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通过录屏软件、短视频平台爬虫工具,批量翻录复制平台独家短剧,存储至个人网盘。二人以付费发网盘链接的方式,在各大社交、电商平台公开售卖传播侵权短剧资源。
二、案件事实:1716 部侵权短剧,获利两千余元仍被判刑
经司法鉴定与侦查统计:
二人网盘内留存1716 部短剧,均与平台上线正版短剧完全一致;
2024 年 2 月至案发,累计售卖分享链接约 200 次,违法所得 2300 余元;
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覃某、沙某提起公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被告人覃某、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
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3000 元;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现已生效。
三、很多人疑问:违法所得才两千多,为什么还能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刑?这也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要点。
AI 生成短剧,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
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AI 自动生成的内容,到底算不算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法院给出了明确司法裁判标准,也是同类案件的重要参照:用户使用 AI 工具生成短剧,并不是简单的机器自动输出,而是投入了大量个性化智力创作:剧本撰写、素材筛选、场景搭建、镜头调度、人物设定、拍摄参数调试…… 创作者对短剧整体表达做了完整构思、编排与设计,最终内容呈现由人类创作行为起决定性作用。裁判结论:具备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 AI 生成短剧,符合著作权法 “独创性” 要求,依法认定为视听作品,受法律完整保护。也就是说:不是 AI 随便生成就不受保护,只要有人的个性化创作编排,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创作品,他人不能随便翻录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