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主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案,核心在于消费者要求生产者说明车辆“安全使用期限”以及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车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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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事实:刘建明购买了一辆宝马X3汽车,使用多年后出现多次故障和维修。保修期届满后,车辆又出现发动机高温、分动器渗油等问题。刘建明认为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广告宣传的“持久耐用”品质,构成欺诈,要求生产者宝马中国公司、销售者等说明车辆的安全使用期限和合理使用期限,并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及三倍赔偿。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建明上诉,二审维持。刘建明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诉,本案为再审审查。
三、焦点:生产者是否有义务对已使用多年的特定车辆说明“安全使用期限”;车辆使用多年后出现的故障能否证明出厂时存在质量缺陷。
四、判决理由:法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产品的保修期限和报废标准有规定,但对“安全合理使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使用寿命受到生产技术、驾驶方法、维修手段、地域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一概而论。涉案车辆已交付刘建明使用多年,车辆状态一直处于动态变化中,难以要求各被上诉人针对已长期使用的某一特定车辆固定一个具体明确的“安全合理使用期限”。关于质量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故障现象,但难以认定是属于生产制造还是使用导致的质量问题。刘建明所举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车辆存在缺陷。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要件。关于欺诈主张,广告宣传针对不特定多数群体,难以认定构成对刘建明的具体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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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启示:消费者要求生产者对已使用多年的车辆说明“安全使用期限”,缺乏法律依据。车辆使用多年后出现的故障,需通过鉴定证明故障系出厂时即存在的缺陷所致,否则难以认定生产者责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