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被百度AI“判刑三年”:AI幻觉不是免罪金牌编者按:2024年9月,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自己名字时,“AI智能回答”生成“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的内容并配上职业照。名誉权是律师群体职业生命的核心载体,与职业信誉、业务拓展、客户信任度深度绑定。一旦律师遭遇污名化,虚假负面信息会瞬间摧毁客户信任基础,不仅可能导致现有委托业务中断,还会造成潜在客户大量流失,引发连锁性经济损失,甚至动摇职业发展根基。此前,我们已先后探讨过中国AI监管框架中国AI监管体系:从政策、法规到标准、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争议同案不同判?北京:有版权!杭州:没有!AI生成图究竟归谁?及AI幻觉30多家法院检察院集体出错: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为何被引用多年?问题。本文以该案为起点,聚焦生成式AI的另一种侵权形态——名誉权侵权,剖析其法律边界。
一、个案全览与司法定论
2024年9月25日,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百度搜索“李小亮律师”时,发现“AI智能回答”生成“李小亮律师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内容,并展示其身着律师袍的职业照片。该内容通过搜索下拉词、“大家还在搜”等板块扩散。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百度公司的上诉案,并于2026年3月作出(2025)苏01民终1427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百度的抗辩逻辑核心有三:一是AI幻觉无法预见,大模型技术消歧性受限,AI生成过程无人工干预,搜出什么取决于用户输入的提示词,公司没有主观贬损的预见能力;二是用户诱导提问,李小亮输入提示词的核心是“被判几年”“李小亮”,“律师”并非主要提示词;三是技术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应为意料之外的工具用途负责。李小亮的主张则指出三个关键事实:一是百度具备屏蔽能力但怠于履行——一审开庭前百度临时清空谣言、庭后又立即复现,他投诉后即使邮箱每次回复“已转交工作人员跟进处理”,核心谣言从未彻底清除;二是侵权持续升级——在他提起诉讼后,系统仍新增“怎么让一个律师身败名裂”“律师被杀的多吗”等恐吓性推荐词;三是同类平台(如豆包、DeepSeek)相同查询无此问题,说明这并非技术必然。法院的裁判逻辑明确否定了百度的抗辩。南京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案涉“AI智能回答”相关信息内容指向性明确,包含诸如“被告人李小亮”“有期徒刑三年”等贬损性词汇,客观上造成了李小亮社会评价受损。百度公司“AI智能回答”相关侵权内容系百度公司通过AI技术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中产生。一审法院结合百度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百度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这份判决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AI幻觉不等于不可预见,技术发展阶段的局限性不等于法律责任的豁免。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模型进行必要的对抗性训练,对高风险的刑法专有名词设置安全阈值,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可以采取的安全措施。二、侵权何以从偶发走向持续
李小亮在案件中陈述,百度AI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生成数十种不实版本,包括被判二十年、儿子判刑、枪毙过程、前妻及遗产分配等。在他提起诉讼后,系统依然在“大家还在搜”等板块新增恐吓性推荐词。这些新生成的内容已超出“幻觉”所能解释的范畴。原因在于,李小亮的维权行为——频繁搜索、邮件往来、提交诉状——被AI系统抓取并纳入数据关联。由于百度在模型训练和实时搜索索引中持续将“李小亮”与“官司”“投诉”“爆炸罪”等司法术语进行高频关联,算法的关联推荐机制将这些信号推定为用户的真实兴趣指向,从而在未经过滤的情况下自动生成更具攻击性的内容。这套机制的核心问题在于,生成式AI的逻辑是“有问必答”,哪怕答案是随机拼凑的幻觉,系统也必须给出一个看似权威的回复。当模型缺乏对虚假信息的自我核验机制,无法识别自身生成的敏感内容,更无法对反复侵权对象进行风险标记时,持续性的侵害便不可避免。三、平台责任边界:从《暂行办法》看合规底线
技术中立原则的基本逻辑是,科技或工具的发明者无法控制使用者如何使用该工具,所以也不应为意料之外的工具用途负责。但这一抗辩在AI生成内容领域面临适用限制。传统搜索引擎仅对第三方网页内容进行索引和排序,其算法不改变、不加工网页内容本身,因此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具有合理性。生成式AI则完全不同——它并非被动展示原始网页内容,而是根据用户输入,利用大模型自主组织语言、合成情节、形成具有独立表达意义的完整文本,再将该文本作为搜索结果直接输出。这一过程是内容的主动生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5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要求,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这意味着,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不仅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更是AI生成内容的法定生产者。生产者责任是严格责任,不因“技术不可预见”而当然豁免。第四条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百度作为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未标注AI信息源、未进行权威信源校验,法院认定其“将文字内容与图片加工合成,错误、贬损性质的内容明确指向李小亮,主观上存有过错”,正是基于其作为内容生产者未尽到事前审查义务。在防范机制的具体要求上,建议在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强制要求生成式AI服务在系统内设置关键词过滤机制,将刑法专有名词标识为高风险触发词;对高危法律关键词的回答设置硬性触发机制,强制调用并比对权威司法机关公布的公示信息,以此作为回答的前置验证条件。四、连环诉讼:从孤例到集体应对
李小亮案并非孤例。同一平台、同一套AI系统,在三个不同的人身上复刻出了同一种伤害模式。案例一:黄贵耕诉百度案
2025年11月2日,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黄贵耕起诉百度AI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百度AI生成其“威胁法官、伪造印章”等虚假罪名,索赔金额总计约109万元。2026年2月6日,该案一审开庭。百度方面答辩称,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自然语言理解能力对搜索来源信息进行整合,AI并非拥有独立意志的发布者,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百度提供的是中立技术服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百度还主张,AI幻觉在当下发展过程中属于行业通行但现阶段无法消除的现象,不是缺陷,会通过技术迭代解决。黄贵耕则认为,“AI幻觉”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技术中立”不能推卸审核责任。他曾使用豆包、腾讯元宝、阿里千问、DeepSeek等其他AI平台进行同样互动,均未生成类似严重失实的虚假内容。当日庭审尚未进入辩论阶段即休庭,目前尚未宣判。案例二:寇延丁诉百度案
2025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有“AI名誉侵权第一案”之称的寇延丁诉百度纠纷,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案号为(2025)京0491民初25588号。AI生成内容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十年”。寇延丁在她的公号上写道:“百度‘判’我十年刑,我送百度上法庭。”三个案件的原告均为社会评价对其职业至关重要的群体,侵权方式均为AI将真实新闻报道中的模糊指代错误替换为原告姓名并生成虚假犯罪记录,百度方均以“AI幻觉”“技术中立”进行抗辩。当侵权从个案走向连环,法律的天平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提供生成式AI服务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平台的合规责任需要在算法设计阶段植入源头核验与实时风险评估。五、结语
南京中院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案涉百度公司‘AI智能回答’相关信息内容指向性明确,包含诸如被告人李小亮、有期徒刑三年等贬损性词汇,客观上造成了对李小亮社会评价受损。”这段表述既是对个案的法律定性,也确立了生成式AI侵权的基本规则:AI幻觉不是免责理由,谁生产内容,谁对内容负责。该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责令删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名誉权侵权的法定救济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关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李小亮在二审中主张百度应“立即删除并永久屏蔽所有涉及李小亮的虚假及误导信息”,正是基于该项请求权。从个案判决到制度回应,技术可以迭代,但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底线不可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