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垄断协议调查、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
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转发:《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全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0/08/content_5723507.htm
据了解,由于无锡超载车辆导致高架桥侧翻事件,江苏省交通厅在全省开展超载车辆整治行动,并且超载行为纳入刑法,且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所有车辆运输成本增加,无法满足各混凝土公司的原材料供应,致使混凝土公司原材料运输成本大幅度提高。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12家建材供应商联合发布了函件,提出自10月21日起泗阳合同项目混凝土供应每方上调50元。
https://www.zgss.org.cn/zixun/hangye/9154.html?_refluxos=a10





近年来,中国建材集团与海螺集团之间的合作越发紧密,作为国内水泥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两家企业,二者的合作对于行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2018年3月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旗下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安徽江北海中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占比51%,上海南方水泥占比49%。
安徽江北海中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中建材旗下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总裁林国荣担任董事长。
江北海中建材贸易公司作为海螺集团和南方水泥所生产熟料、水泥等产品的统一供销平台,在2018年很好的巩固了海螺水泥和南方水泥在长三角地区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对稳定华东地区水泥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https://www.ccement.com/news/content/754218918172265001.html
7大追问:四川水泥垄断协议案——附四川省市监局对四川省水泥行业协会及四川双马水泥等6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全文 5个突破与5个不足:简评山东省市监局查处淄博水泥业垄断协议案 | 附处罚决定书 2024年10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陕西水泥协会及6家水泥企业诉陕西市监局及市监总局案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水泥业:“暴利美学”背后的乱象与根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17 14:4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聿懂;
住所:宿城区洞庭湖路111号302室;
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法规、技术推广培训与咨询、经验交流。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年5月6日,宿迁市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传播,在行业内以及下游市场中产生较大影响。我局获取线索后,自2019年5月7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案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施行前,按照新旧法律适用原则,仍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对涉案行业协会和混凝土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2019年6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后,2025年10月28日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送达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9年5月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明确“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年5月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
同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价格调整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约定同意价格调整的会员企业,于5月6日到协会对价格调整通知盖章确认。经查, 17家会员企业对调价通知予以签章确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提供的《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证明当事人与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
2、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17家会员单位《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
3、当事人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宿迁市,受预拌混凝土供应有效运距的限制,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涉案企业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宿迁市其他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华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贝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宿迁恒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17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宿迁市经营混凝土,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会员企业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原件,通过所在地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网点现场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其他缴费方式,如支票、电汇等缴款至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69号,户名:省罚收入暂收款项,账号:10100201012001908,执法机关代码:165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水泥行业提价落地背后暗藏垄断协议隐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监局约谈本地水泥企业,但反垄断风险不局限于宁夏 水泥延续错峰生产,多地再现协同涨价,恐再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建议调查:广西、云南、广东、江西水泥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协议,并追查煤炭行业是否存在垄断协议 举报:内蒙古、宁夏、山西、河北水泥企业涉嫌在行业协会组织下实施垄断协议 举报:粤桂闽等泛珠地区水泥行业协会涉嫌组织垄断协议,导致水泥价格上涨过快供需紧张,恐影响众多项目工期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