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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9点说明 | 江苏省市监局2026年对2019年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

附9点说明 | 江苏省市监局2026年对2019年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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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合集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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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后续研讨时援引,笔者将江苏省市监局2026年2月3日对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2019年组织会员单位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转发于此。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访问原链接。
该处罚决定于2026年3月17日在江苏省市监局官网上发布,但截至2026年5月11日并未在市监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二司或竞争政策协调司官网上获得转发。
值得注意的是:
1.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01955日组织其会员单位共同制订了《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2019年5月7日被江苏省市监局依据2007年版《转发:《反垄断法》(全文)》展开调查,并于2019年6月3日正式立案。
2. 但是,直到6年多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才在2025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披露为什么立案后6年多都没有能够作出处罚决定。
3. 根据在2019年依旧适用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不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有关办案时限的限制。这也客观上导致反垄断执法个案的办案周期可能因为——没有对外公开的原因——而持续多年,甚至达到8年,例如甘肃省查处的燃气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相关讨论参见《2019年至2024年,甘肃省市监局反垄断执法工作统计数据(摘自市监总局2019年至2024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垄断协议调查、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有关时限、立案、案件管辖的规定除外。

  反垄断执法机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转发:《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全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0/08/content_5723507.htm
不过,2019年10月28日,中国砂石协会曾发布报道《每方上涨50元!查超致运费暴涨!12家混凝土公司联合涨价!》,再度曝光宿迁泗阳县多家混凝土公司联合发布了调价函。试想,如果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及时公开查处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01955日组织其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行为,宿迁泗阳县的这些混凝土企业还会采取同类的联合涨价行为吗?

据了解,由于无锡超载车辆导致高架桥侧翻事件,江苏省交通厅在全省开展超载车辆整治行动,并且超载行为纳入刑法,且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所有车辆运输成本增加,无法满足各混凝土公司的原材料供应,致使混凝土公司原材料运输成本大幅度提高。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12家建材供应商联合发布了函件,提出自10月21日起泗阳合同项目混凝土供应每方上调50元。

https://www.zgss.org.cn/zixun/hangye/9154.html?_refluxos=a10
4.2019年5月8日,环球破碎机网发布报道《又是密密麻麻的红章! 十几家混凝土公司齐刷刷宣布涨价! 搞行业垄断?》,对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2019年组织会员单位联名发布调价通知的情况进行了曝光https://m.ycrusher.com/news/detail.php?id=136018&_refluxos=a10)。
这篇报道还提及2017年5月、9月无锡也曾先后两次出现混凝土行业联合提价的情况。

但是,截至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公开对无锡混凝土行业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
5. 该处罚决定没有说明垄断协议的实施情况。不过,江苏省市监局2026年对2019年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参与达成但未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中指出:“另查,价格调整通知没有实施。”但是没有给出相关证据资料作为佐证。
6. 截至2026年5月11日,江苏省市监局官网上只发布了对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一家会员单位(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相关处罚决定,对其余16家会员单位的处罚决定并未一并发布。
7.  该案处罚决定并未提及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在2019年5月组织会员单位调价前,上游水泥、砂、石子的价格是否已先行上涨,以及上游厂家是否也涉嫌存在垄断协议,是否也已经同时予以立案调查。
例如,水泥网曾在2019年12月4日发布文章《[原创]先访海螺!后到南方!周育先开启中国建材“掌门人”之旅!》,对中国建材集团与海螺集团通过组建销售平台,变相实施垄断协议进行了报道。而此类合作模式在2021年2月山东省市监局查处淄博水泥业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中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近年来,中国建材集团与海螺集团之间的合作越发紧密,作为国内水泥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两家企业,二者的合作对于行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2018年3月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材旗下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安徽江北海中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占比51%,上海南方水泥占比49%。

  安徽江北海中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中建材旗下上海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总裁林国荣担任董事长。

  江北海中建材贸易公司作为海螺集团和南方水泥所生产熟料、水泥等产品的统一供销平台,在2018年很好的巩固了海螺水泥和南方水泥在长三角地区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对稳定华东地区水泥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https://www.ccement.com/news/content/754218918172265001.html
8. 早在2017年底,笔者就曾通过媒体呼吁对全国各地水泥行业的垄断协议启动反垄断调查(参见《回眸(2017):专访 | 水泥大幅涨价,三年前上书的学者再度呼吁反垄断调查》),但是截至2026年5月11日,仅有个别省份对水泥行业的垄断协议作出了处罚决定,相关讨论参见:
9. 2019年12月21日笔者在《水泥业:“暴利美学”背后的乱象与根源》中罗列了国内水泥行业的利润增长幅度是如何地“凶猛”。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水泥业:“暴利美学”背后的乱象与根源
导致水泥行业在从2016年至2021年出现持续利润上涨,并持续维持多年较高利润水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与房地产和基建项目的拉动的因素,垄断协议的影响可能才是决定性的。
(上图摘自:水泥网2024年7月24日在搜狐网上发布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水泥行业发展走势、展望及对策建议》,https://www.sohu.com/a/795639442_425331》)
索  引  号
01400022-0/2026-00071
分        类
通知公告  
发文日期
2026-03-03
标        题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17 14:47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聿懂;

住所:宿城区洞庭湖路111302室;

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法规、技术推广培训与咨询、经验交流。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956,宿迁市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传播,在行业内以及下游市场中产生较大影响。我局获取线索后,201957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案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施行前,按照新旧法律适用原则,仍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对涉案行业协会和混凝土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201963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20259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后,20251028日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发布送达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01955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与其会员单位协商,制订《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明确“对混凝土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自201956日起,市区C30普通混凝土的售价,一律在原销售价的基础上,每方混凝土价格上调35元;其它等级标号混凝土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希望各会员单位接此通知后,尽快与用户对接,做好解释工作,实现价格调整到位。”

同日,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将价格调整通知发至会员企业微信群,约定同意价格调整的会员企业,于56日到协会对价格调整通知盖章确认。经查, 17家会员企业对调价通知予以签章确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提供的《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证明当事人与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

2、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17家会员单位《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行业协会其他会员单位达成垄断协议的事实。

3、当事人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本案的商品市场为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为建筑施工所用的人造石材,以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其他建筑材料难以对其形成替代。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宿迁市,受预拌混凝土供应有效运距的限制,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涉案企业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本案的涉案单位为当事人和宿迁市其他17家混凝土经营企业:宿迁市仁恒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华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华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华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宿迁贝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宿迁市政大建材有限公司、宿迁恒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海(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新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17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混凝土销售,且均在宿迁市经营混凝土,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会员企业达成价格调整协议,客观上限制了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原件,通过所在地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网点现场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其他缴费方式,如支票、电汇等缴款至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茂大厦支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69号,户名:省罚收入暂收款项,账号:10100201012001908,执法机关代码:165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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