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 301 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1 民终 12345 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 301 号确实存在,但案件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股权代持毫无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 01 民终 12345 号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观点与原告律师提交的内容完全相反。



情节轻微:主观无恶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在判决书中训诫(如本案); 情节较重:多次提交虚假材料、故意误导法庭、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情节特别严重:利用 AI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制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直接予以罚款、拘留;
若伪造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对提交法院的所有材料负有最终责任:无论使用何种工具,律师都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独立核查,AI 工具的局限性不能成为豁免专业责任的理由; 未核实 AI 生成内容构成专业失职:律师未对 AI 生成的案例、引注进行核实,即提交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构成专业失职,将面临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负有监管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 AI 使用管理制度,对下属律师使用 AI 工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否则将承担监管疏漏的责任。
必须对 AI 生成的所有内容进行人工核验;
应当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披露 AI 工具的使用情况;
不得将 AI 生成的虚假材料作为证据或参考依据提交。


快速检索法条、整理裁判观点;
生成法律文书初稿、梳理案件争议焦点;
辅助进行法律分析、提供诉讼策略参考。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