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6年4月22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覃某某、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六千元、三千元,该判决于5月5日正式生效。案件的起因是2024年初AI短剧在短视频平台迅速走红,某游戏公司在游戏中内嵌了AI短剧创作工具,用户输入原创剧本、镜头要求等提示词即可“一键生成”短剧,作品由用户与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通过官方平台付费观看。
覃某某与沙某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他们购买付费短剧后,用录屏软件翻录复制,上传至云盘生成分享链接,以几元到十几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售卖。到2025年初涉案公司报案时,二人翻录复制的AI短剧至少达1716部。这起看似普通的知识产权刑案,却因为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成为了标志性判决。
著作权核心问题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AI生成内容是否有著作权,而问题的症结在于著作权法最核心的“独创性”。传统的著作权法框架建立在“人类创作”的前提之上,当AI能够“自主”产出文字、图像、音频乃至完整的视频内容,人类在创作链条中的角色变得模糊,法律该如何判断呢?有人将AI生成内容简单等同于“公版素材”,认为既无人类劳动,自然不受法律保护,可以随便搬运,覃某某和沙某某或许也抱持着类似的误判。
黄埔区检察院在本案中给出了明确标准:“AIGC著作权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有‘人类智力投入’”。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短剧创作的立项文档、沟通记录、原始文本,核查AI工具的参数设置、提示词设计、完整生成操作记录以及创作者对成片的后期修改痕迹。证据清晰显示:用户从剧本构思、镜头安排、叙事节奏到画面风格进行了全链路主导性创作,“AI只是工具,真正的创作意志和智力劳动来自人,人对于AI生成结果具有强引导和控制性”。
法律指引确立
黄埔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立了三条法律指引。第一,AI仅可作为辅助工具,作品必须体现创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如原创剧本、情节编排、镜头设计等,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这意味着只有当人类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真正的智力劳动,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第二,企业开发AI创作工具须承担严格的事前审查与管理义务,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这是为了保证AI创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数据来源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第三,对普通用户而言,AI生成内容并非“无主物”,擅自大量复制、传播即使未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指引明确了普通用户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的法律责任。
法律边界形成
这条法律边界其实一直在形成之中。回看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第一案”就引发过热议。该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因为原告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筛选修改等方面投入了充分的智力劳动。这一案例在民事领域率先打开了“AI作品可保护”的大门。
而广州的刑事判决则更进一步,它画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跨过它,就不再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刑事责任问题。另一个本土参照系是“AI换脸”治理,随着换脸诈骗、深度伪造色情视频频发,2024年《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明确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履行标识义务。从“AI换脸”的强监管到“AI短剧”的著作权刑事保护,一条从禁止性规范向赋权性规范延伸的法律脉络逐渐成形,法律正在为AIGC划出更加清晰的边界。
制度设计纳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首次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要求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计划也明确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
法律对于AI领域的规范和保护正在不断完善,以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立法和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平衡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AI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AI领域法律问题的重视,以及为创作者提供更有力法律保障的决心。
判例价值与思考
当独创性标准提高,是否会催生新的“创作表演”,即创作者为了满足“强引导”标准而刻意制造冗长的创作痕迹?法律会不会反过来成为真正创新的桎梏?这正是这个判例的价值所在,它不是终点,而是一个起点。告诉每一位AI创作者,你的智力投入值得被保护,但前提是你真的在“创作”,而不仅仅是“点击生成”。技术是中性的,AI是工具,但法律选择站在创作者一边,在机器越来越像人的时代,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捍卫人的创造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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