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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负提示说明义务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负提示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陈某作为某公司雇员于保险期间在工作时不慎从集装箱上跌落,经评定为10级伤残,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公司在实际向陈某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关于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天数和比例赔付的约定,计算保险赔偿金。公司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条款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案涉保险合同分别约定了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天数和比例赔付的条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上述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负提示说明义务。特别是案涉残疾赔偿比例表,虽记载于特别约定中,但仅据此难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还需结合保险限额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加以确定,如果不作解释,普通的保险消费者难以理解其含义。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对上述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应认定上述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相应免赔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寄语】

本案是一起因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条款不产生效力的典型案例。法院以公平正义为核心,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天数和比例赔付等虽未直接标注“免责”字样,但本质上却大幅减轻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践行了此类复杂赔付计算条款亦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裁判规则,同时重申保险人负有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彰显了倾斜保护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有效遏制了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赔付陷阱”的不当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示保险公司规范产品设计与销售行为,共同构建清晰、透明的保险交易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温馨提示】

1.保险消费者:一字一句看条款,莫被宣传所迷惑。保险合同中,那些约定“绝对免赔”“比例赔付”等看似普通实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事关您的核心权益。请务必逐字阅读,不懂就问,避免投保时“省小事”,理赔时“吃大亏”。

2.保险公司:明明白白说免责,清清楚楚留证据。对于免责条款,请务必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帮助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内涵与法律后果。“已履行说明义务”不能仅凭口头主张,告知行为需留存记录,这不仅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