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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 UK ETS 碳合规履约说明

航运 UK ETS 碳合规履约说明

背景

UK ETS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执行,本文根据其执行草案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mendment) (Extension to Maritime Activities) Order 2026,对海事运营者UK ETS的履约要点进行说明。

01

海事运营者核心义务

排放监测计划是海事运营商在整个履约周期中的操作手册。运营商通过申请并获批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监测,依据监测数据编制并提交经核查的年度报告,最终根据报告结果清缴相应配额,从而完成其在英国排放交易体系下的全部履约义务

提交排放监测计划

  • 首次海事活动后 42 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计划

  • 计划需含船舶信息、燃料监测流程、核算方法、排放因子、数据管理规则等

注:排放监测计划存在被驳回的可能,需在31日内提交修订版

监测自身排放

计划中必须明确采用哪种监测方法(如方法A:基于燃油交付单和定期油舱盘点;方法B:船上燃油舱监测;方法C:流量计;方法D:直接排放测量),并确保方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注:需要注意的是,监测方法选定后需持续使用

提交年度报告

报告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次年3月31日前提交

报告内容:船舶明细、各燃料消耗量、三大温室气体(CO₂、CH₄、N₂O)排放量、减排申报、配额抵扣等

排放配额上缴

核算口径: CH₄按 28 倍、N₂O 按 265 倍换算为 CO₂当量

上缴比例:在英国和北爱尔兰港口间航行遵循配额上缴50%;其他海事活动,清缴100%的排放量。

时间要求2026 年排放可2028 年 4 月 30 日前上缴;后续年度排放次年 4 月 30 日前上缴

02

技术核算与数据管理规则

排放因子

UK ETS默认化石燃料、生物燃料、可再生燃料三大类,具体取值参考草案中的Table C2,即下表。运营单位可以通过实验室检测申请调整使用符合英国 2008 年《气候变化法》的合格燃料,可申请排放因子归零抵扣。

英国海事 ETS 规则明确:无官方默认值的燃料,标注 N/A,需企业自行实测并经认可实验室核验其中,e‑LPG 和 e‑DME 在表中大量标注 N/A(Not Available),核心原因是:在英国海事 ETS(UK ETS)的法规制定时,这两种燃料的技术、产业、标准和排放研究均不成熟,缺乏公认、可直接引用的官方默认排放因子。

缩写说明

  • TBM待测量(to be measured)

  • N/A:不适用(not available)

  •    -  :不适用

  •  Cj  :燃料泄漏 / 逃逸排放占燃料质量百分比,LNG 类在 50% 发动机负荷下取值

数据管理

数据缺失需用替代数据估算,避免低估排放。监测计划需每年复核更新。

03

执法处罚条款

处罚情景

未提交监测计划、未按时报告、未核验、未上缴配额、篡改数据等。

处罚标准

  • 基础罚款:20,000 英镑 / 次

  • 每日滞纳金:500 英镑 / 日

  • 滞纳金上限:45,000 英镑

参考资料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mendment)(Extension to Maritime Activities) Order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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