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环节中,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健康询问规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理赔的顺利与否,更是防范保险纠纷的核心要点。现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监管规定,梳理保险人核心义务、合规要求,解读这些规则。
一、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 一般说明义务(第17条第1款)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
【通俗解释】
简单讲,投保人买保险时,保险人不能只给保单让你自己看,必须主动把合同里的关键内容(比如保障范围、保费标准、保险期间、权利义务等)讲清楚,不能藏着掖着让你稀里糊涂签字,毕竟保单条款多为保险人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投保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律师点拨】
|说明范围需全面:涵盖合同全部核心内容,不能只挑有利的讲,遗漏关键条款(如保费缴纳方式、合同解除条件);
|形式无强制要求:书面、口头说明均可,但需留存证据(如签字确认单、录音录像),避免后续争议;
|电子投保需注意:网页、APP投保时,需设置强制阅读提示(如弹窗、滚动阅读),但不能仅以“已阅读”勾选框为由,免除说明义务,参考实务中“41秒完成投保未履行说明义务”被判担责的案例,说明义务需实质履行而非走过场。
2.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第17条第2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通俗解释】
凡是能让保险人“少赔、不赔”的条款(比如“战争、自杀免责”“免赔额、免赔率”),保险人不仅要在保单上用显眼的方式标注(如加粗、变色、单独列明),还要用投保人能听懂的话,把条款的意思、后果讲透。如果没做提示、没讲清楚,哪怕条款写在合同里,也不算数,保险人不能用这些条款拒绝理赔。
【律师点拨】
|提示要“醒目”:需区别于其他条款,比如用加粗字体、红色字体,或单独设置“免责条款提示栏”,让投保人一眼能看到;
|说明要“透彻”:不能只念条款原文,需解释条款含义(如“比例赔付”是什么意思)、法律后果(如违反后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确保常人能理解;
|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若双方就“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产生争议,由保险人提供证据(如签字确认的免责条款说明单、录音录像),拿不出证据则视为未履行义务。
3. 健康询问与如实告知(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通俗解释】
买健康险、寿险时,保险人会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如“是否得过高血压、癌症”),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故意隐瞒(明知有病不说)或因重大过失遗漏(比如忘了自己得过某病),如果这种情况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收多少保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隐瞒的,出事了不赔还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遗漏的,出事了不赔,但会退还保费。反之,保险人没问的,投保人不用主动说。
【律师点拨】
|询问范围有限制:投保人仅需回答保险人明确问到的内容,保险人没问的,即使投保人有相关情况,也无需主动告知,比如保险人未询问肿瘤家族史,投保人无需主动披露,参考90后重疾险拒赔案,保险人未明确询问家族史,不得以此拒赔;
|区分“故意”与“重大过失”:故意是明知故犯(如明知患癌仍谎称健康),重大过失是疏忽大意(如忘记多年前的门诊记录),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体检不能免除告知义务:即使保险人安排了体检,投保人仍需如实回答健康询问,体检未查出的问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人仍可解除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细化规则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健康询问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便于操作执行。
1.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核心条款
条款 | 核心内容 | 通俗解释 | 律师点拨 |
第6条 |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禁止概括性条款询问(除非有例外) | 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没问的不用答; 如果双方对“保险人有没有问”“问了什么”有争议,由保险人拿出证据; 保险人不能问“你有没有其他疾病”这种笼统的话,必须问具体疾病(如“有没有高血压”)。 | 1. 询问需具体明确,避免“其他疾病”“任何异常”等概括性表述; 2. 保险人需留存询问记录(如投保问卷、录音),否则视为未询问; 3. 若询问条款模糊,按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解释。 |
第9条 | 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给付等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款 | 不只是“责任免除”章节的条款,只要是能让保险人少赔钱、不赔钱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都需要保险人提示并明确说明。 | 1. 保险人需全面梳理免责类条款,不得遗漏; 2. 免赔额、免赔率等条款,需单独提示并说明,避免投保人误以为“只要出险就全赔”。 |
第11条 | 明确说明义务标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需解释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 | 保险人解释条款时,要用普通人能听懂的话,不能用专业术语绕弯子,还要讲清楚条款的意思和违反后的后果。 | 1. 避免使用“比例赔付”“绝对免赔”等未解释的专业术语; 2. 对文化水平较低的投保人,需更通俗地讲解,必要时录音留存。 |
第12条 | 网络/电话投保: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提示说明可认定履行义务 | 线上买保险(如APP、微信投保),保险人通过弹窗提示、音频讲解、视频演示等方式,向投保人说明条款,视为履行了说明义务。 | 1. 线上投保需设置“强制阅读”环节(如弹窗停留时间、滚动阅读后才能勾选); 2. 留存线上提示说明的记录(如阅读时长、点击记录、音频视频存档)。 |
第13条 |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如果投保人说“保险人没给我讲清楚免责条款”,保险人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讲过,拿不出来就视为没讲,免责条款无效。 | 1. 优先留存书面证据(如投保人签字的说明单); 2. 线上、电话投保的,留存录音、视频、点击记录等,避免口头说明无证据。 |
2.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
第5条: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知道体检结果仍承保的,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通俗解释】
即使保险人让被保险人去体检了,投保人还是要如实回答健康询问;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体检结果(比如体检报告显示有异常),还是同意承保,之后就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
【律师点拨】
|体检是保险人的核保手段,不能替代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收到体检报告后,需及时核保,若发现异常仍承保,视为放弃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若发现体检报告有异常,即使保险人未询问,也建议主动补充告知,避免后续争议。
三、监管部门专项规定(合规红线)
监管部门通过专项规定,进一步规范保险人的销售行为,明确说明义务、健康询问的具体要求,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1.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第26条: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费、免责条款、索赔程序、犹豫期、等待期等。
【通俗解释】:投保人买保险时,保险人要把“买的是什么、保什么、保多久、交多少钱、不赔什么、怎么索赔、能不能退、多久能理赔”这些核心信息,全部说明白,不能遗漏关键信息误导投保人。
【律师点拨】:建议制作“合同核心信息告知单”,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留存作为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
|第27条: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健康询问须具体明确,不得有概括性条款;对询问表中专业术语应作出解释说明。
【通俗解释】:保险人要提醒投保人“要如实回答健康问题”;健康询问不能问“有没有其他疾病”,必须问具体的(如“有没有糖尿病、冠心病”);如果询问表中有“既往症”“先天性疾病”等专业术语,要给投保人解释清楚是什么意思。
【律师点拨】:健康询问表需细化,避免概括性表述;专业术语需附加通俗解释,可在询问表旁标注注释,参考重疾险纠纷中“肿瘤家族史未明确询问”被判败诉的案例,询问内容需具体可操作。
|第28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单显著位置提示并明确说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通俗解释】:免责条款要放在投保单最显眼的地方(如首页、单独栏目),保险人讲清楚后,让投保人签字确认“我已经看懂并理解所有免责条款”。
【律师点拨】:单独设置“免责条款确认栏”,明确标注“本人已阅读并理解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自愿接受其约束”,由投保人亲笔签字(电子投保的,需电子签名并留存确认记录)。
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39条:销售健康保险应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以下事项:1. 保险责任;2. 保险责任的减轻或免除;3. 保险责任等待期;4. 犹豫期及投保人权利义务;5. 退保及费用扣除规则;6.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适用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通俗解释】
买健康险(如医疗险、重疾险)时,保险人必须把“保什么、不赔什么、要等多久才能理赔、后悔了能不能退、退了扣多少钱、医疗险不能重复报销”这些事项,明确告诉投保人,还要让投保人确认已经明白。
【律师点拨】
|等待期、犹豫期是投保人的核心权利,需重点说明(如“犹豫期内退保无损失,等待期内出险不赔”);
|费用补偿型医疗险(如百万医疗险),需明确说明“不能重复报销,报销金额不超过实际花费”,避免投保人误解;
|所有需确认的事项,需在投保单中单独列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留存证据。
3.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21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
【通俗解释】:投保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保险产品的所有关键信息,保险人不能隐瞒、误导。
【律师点拨】:不得隐瞒保险期限、保费调整规则、理赔限制等关键信息,避免“夸大保障、隐瞒免责”。
|第26条:不得隐瞒产品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通俗解释】:保险人不能故意不说产品的重要信息(如“理赔难”“免责范围广”),也不能误导投保人(如“只要出险就全赔”“不用体检就能买”)。
【律师点拨】:销售话术需规范,避免虚假宣传;对投保人的疑问,需如实解答,不得回避、误导。
四、健康询问义务的特殊要求
健康询问是健康险、寿险投保的核心环节,保险人需严格遵循以下要求,否则可能面临理赔纠纷、行政处罚。
|询问内容明确具体:健康询问必须问“具体疾病、具体症状”,比如“近3年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不能问“你有没有其他疾病”“身体有没有异常”这种笼统的话。
【律师点拨】:避免使用概括性、模糊性条款;询问内容需结合保险产品特点,聚焦与保险责任相关的健康问题(如重疾险重点询问重大疾病相关病史),参考90后重疾险拒赔案,模糊性询问视为未履行询问义务。
|术语通俗化解释:如果询问表中有“既往症”“先天性疾病”“代偿性肝硬化”等专业术语,保险人要给投保人解释清楚,让投保人知道自己有没有相关情况。
【律师点拨】:在询问表中对专业术语附加注释,或口头解释后留存录音;避免因术语误解导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单独提示与确认:健康询问事项要单独列在投保单中,不能和其他条款混在一起,还要有专门的区域让投保人签字确认“我已如实回答所有健康询问,无隐瞒、无遗漏”。
【律师点拨】:设置“健康询问确认栏”,明确标注确认内容,由投保人亲笔签字(电子投保的,需电子签名并留存记录)。
|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双方对“保险人有没有问”“问了什么”“投保人有没有如实回答”有争议,由保险人拿出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就视为保险人未询问,或投保人已如实告知。
【律师点拨】:妥善留存健康询问表、投保人签字确认单、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五、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健康询问不规范,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影响企业声誉。
|免责条款不生效:未提示、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即使写在合同里,也没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用这些条款拒绝理赔,如实务中“未提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被判支付赔偿金”的案例。
|合同可撤销/解除: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误导投保人(如隐瞒免责条款、夸大保障范围),投保人可以主张因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或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处罚:监管机构发现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健康询问不规范,可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
|民事赔偿:因未履行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损失(如误导投保人投保,出险后无法理赔),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律师提醒
|双重义务不可少:保险人对保单内容负有“一般说明义务”(全面说明),对免责条款负有“特别提示+明确说明义务”(醒目提示+通俗解释),两者缺一不可。
|健康询问三原则:有限询问(限于必要范围)、明确具体(禁止概括性条款)、通俗解释(专业术语需说明),避免因询问不规范导致理赔纠纷。
|证据留存是关键:无论书面投保、线上投保还是电话投保,均需留存说明义务、健康询问的相关证据(签字确认单、录音录像、点击记录等),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无证据则视为未履行义务。
|合规底线不突破:不得隐瞒、误导投保人,不得使用概括性健康询问,不得遗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否则将面临民事、行政双重责任。
|消费者救济有途径:投保人若发现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健康询问不规范,可通过投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确认免责条款无效或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障合同公平、防范纠纷的核心。若你是保险从业者,需严格规范销售流程,规避合规风险;若你是投保人,投保时需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对不清楚的内容及时要求保险人说明,妥善留存沟通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保险合同纠纷(如理赔被拒、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等),可联系本所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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