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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兆顺第一城住宅包办理办法的进一步说明

关于兆顺第一城住宅包办理办法的进一步说明

2026年5月19日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兆顺第一城住宅包办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发布后,管理人收到部分债权人就相关事宜的疑问,现就共性问题作如下说明,本说明内容同时也作为兆顺第一城住宅包办理办法的补充。

一、关于业务号的转让问题

业务号是管理人与特定债权人达成的办理第一城住宅包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业务的顺序约定,不属于债权人个人可处分的财产权益,因此只能由抽中特定业务号的债权人本人与管理人办理资产选择和权益签署业务,一旦该特定债权人将业务号转让即视为放弃与管理人按特定顺序办理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的约定,因此被转让的业务号失去效力。

业务号失去效力仅代表债权人不能按业务号载明的顺序办理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但债权人的分配额仍然有效,该债权人(受让人)将在业务办理队伍的末尾从新排队办理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

二、关于联合体

1. 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参与抽签并各自抽中业务号的,组成联合体后只能以联合体指定的办理人(代理人)抽中的业务号为准,加入联合体的其余各方业务号即告时效,其余各方均不得再以本人名义或联合其他债权人的名义参与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

2. 联合体成立后各参与债权人即达成一致行动的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后果,任何单体均不再享有单独向管理人提出主张的权利。

3. 经公证后的联合体持公证协议与管理人办理资产选择和协议签署业务,在业务签署前联合体解散或成员变更的需持有新的公证书。

4. 联合体选定财产后与管理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可撤销或变更,联合体内部需要进行再次权益调整的需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自行处理,该行为与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无关。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

债权人选定资产后被选定的资产只能办理以债权人本人为对象的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完毕后物权人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关于“兆顺第一城住宅包”债权分配人数的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