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剧制作团队的法务还没看完,运营已经把第一条推广发出去了。这是很多AI短剧团队的真实节奏。
大家关注的是选题、流量、变现,没多少人认真想过:我的制作流程,很可能已经踩在某条刑事红线上了?
2026年5月,一份来自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让这个问题变得具体。覃某某、沙某某翻录了1716部AI短剧,在网盘低价销售,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决书里有一句话值得每个AI短剧制作方认真读:AI短剧“凝聚了人的智力劳动和创作意志”,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个认定是双向的刀。你的作品被翻录,刑法第217条保护你;但你在制作过程中怎么用素材、拿谁的脸来训练、生成了什么内容——同样进入了刑法的评价范围。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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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误解
行业里最大的误解是:AI短剧的刑事风险只在“抄了别人的剧”。
真实情况是,这里会有三条刑事红线分布在制作链的不同节点,分别对应训练数据、AI换脸、涉黄内容——而且它们之间可以叠加。
01
训练数据的风险:开机之前可能就已经在犯错
很多制作团队的理解是:我用AI改过了,就没问题了。北京首例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打破了这个逻辑。被告用AI对他人美术作品做了“微调”——改颜色、调背景——之后销售。法院的认定很清楚:关键元素一致、实质相似,就构成侵权。AI参与了中间环节,不影响结论。这个案子还追究了单位犯罪,公司有没有建立素材来源审查机制,被作为量刑参考。
“微调”是输出端的问题,但AI短剧制作方面临的,是一个更根本的输入端问题:用大量未经授权的素材训练专用模型,涉及对作品的下载、存储和参数转化——这些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目前的答案是:没有合理使用条款可以援引,也没有现成判决明确豁免。欧盟和日本都已立法开辟AI训练的合理使用例外,中国法律尚无对应条款。我们也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并未明确要求逐一取得授权。但是,这不等于不需要。这个空白,是刑法第217条对制作方目前最主要的不确定性:使用未经授权素材训练模型,处于可被追诉的位置,却没有现成的抗辩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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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第一步
对于短剧制作方而言,现在可以做的第一步是:建立训练素材台账,记录每条素材的来源、授权文件和使用范围。与第三方AI工具服务商签约时,要求对方就训练数据合规性作书面承诺。这是被追诉时最核心的抗辩材料,比事后解释有效十倍。
02
AI换脸的风险:“我没有故意撞脸”不是有效抗辩

(图片由AI生成)
AI短剧里的换脸场景,触发的是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已将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经"单独同意"。
关于AI换脸,我们列举如下三个案例,覆盖了从平台自律到民事侵权到刑事追诉的完整链条,值得对照来看:
1、桃花簪案:汉服博主的化妆照被用来生成AI短剧反派角色,处理结果是平台下架、停更处置,未进司法程序。
2、迪丽热巴案:44集的短剧中,AI换脸让角色“神似”该演员。制作方主张“没有输入过她的名字”,但是法院对此主张却是不予采纳。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的判断标准是:专业机构对AI生成内容负有主动预判义务,标准是“一般公众能认出来,你就应当在上线前发现”,而不是“你有没有故意撞脸”。此外,法院同时明确了另一件事,即著作权授权不覆盖肖像权。具体而言,指即使获得了演员图像的使用授权,但并不等于授权其肖像出现在未经许可的角色扮演中。
3、虞某案:该案中被告人批量收集他人人脸信息,通过AI换脸技术制作淫秽视频,并建立“定制群”牟利。该案例中,刑事部分被认定构成刑法第363条判处七年三个月;此外,被告人同时另就个人信息保护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诉将AI换脸行为本身单独定性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追究。
以上三个判决的核心逻辑是法律评价的触发,不在于你有没有主观上想用谁的脸,而在于输出结果是否能被公众识别,以及换脸数据的处理方式是否取得了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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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第一步
对于短剧制作方而言,现在可以做的第一步是:在角色设计环节建立高相似度比对机制,对主要出镜角色与公众人物进行比对,可识别的上线前完成修改。签演员或形象授权协议时,明确确认授权范围是否覆盖“AI生成内容中的角色形象呈现”。这里提示,标准协议通常不覆盖这一用途,需要单独列明。
03
涉黄内容的叠加风险:两个合规问题,指向两个不同的行为时点
刑法第363条的量刑是以上所述罪名中最为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关于AI生成涉黄内容,在已有判决中已经明确了相应的基本规则,即生成物须经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为淫秽物品,同时生成、传播、牟利的行为构成“制作”。
但对AI短剧制作方真正重要的警示,不是“不要故意做涉黄内容”,而是前述虞某案中揭示的一个结构性风险:收集人脸、AI换脸、输出成片,在制作时是一气呵成的;但在法律认定上,它们被拆分成了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时点。第一个时点在数据处理环节:以换脸为目的收集人脸,必须取得《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单独同意”,未经同意,在处理数据的这一刻就触发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该时点与最终成片是否涉黄无关;第二个时点在内容输出环节:只有成片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淫秽物品,就会构成刑法第363条的规定。两个时点的法律评价完全独立。“成片尺度合规”不能免除“未经授权使用人脸”的法律责任。这对“擦边”内容制作方就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涉及AI换脸的大尺度亲密场景,是两类责任叠加的高风险地带。很多团队把合规重心放在“这条内容够不够黄”,但换脸数据的问题,早在数据被处理时就已经独立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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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第一步
对于短剧制作方而言,现在可以做的第一步是: 涉及AI换脸的内容,个人信息合规(换脸数据的授权)和内容尺度审查(成片是否违规)是两个独立问题,须在不同阶段分别介入,不能用内容最终未被认定违法来倒推数据使用合规。
04
红线合规节点一张图

这张图以AI短剧制作流程为横轴,清晰标注了从训练数据采集、AI换脸处理到内容输出传播三个核心节点,每个节点旁对应着具体的刑法风险罪名(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363条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对应的合规动作要点。例如,在训练数据节点,图中用红色警示框突出“素材台账建立”和“服务商合规承诺”两个关键动作;AI换脸节点则明确标注“公众人物相似度比对”和“肖像授权范围确认”的硬性要求;涉黄内容节点则特别用双栏对比,强调“数据处理合规”与“内容尺度审查”的独立判定逻辑。
通过这张图,制作团队可以直观地将每个制作环节与法律风险点一一对应,避免“事后补漏”的被动局面。我们希望,这张图不仅是风险清单,更是AI短剧团队日常合规操作的“导航图”,帮助短剧制作团队在追求流量和变现的同时,踩稳每一步法律合规的节点。
SUMMARY
说在最后
我们时常说,法律风险最贵的地方,从来不是律师费,而是出事之后的沉默成本。因为内容下架、账号封禁、合作方撤资,这些加在一起,远比开机前解决问题贵得多。
你们团队目前在哪个环节感受到的合规压力最大——是训练数据的授权问题、换脸场景的肖像边界,还是内容审核的尺度判断?下一期我们聊AI短剧你关心的问题,欢迎后台或私信留言,我看到的都会回复。
律师简介

/ 白瑞泉 /
垦丁广州律所合伙人律师
【社会履职】
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届广州市律师协会数据与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IN认证数据保护官(DPO);
工信部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认证PIPP个人信息保护工程师;
广州数据交易所认证“数据合规辅导师”;
深圳数据交易所认证“数据交易合规师”;
广州市调解协会涉外专业委委员。
【业务领域】
白瑞泉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及人工智能(AI)合规与公司治理。主要业务内容包括:
协助企业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包括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合规制度设计与落地;为企业开展数据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提供专业指导,助力企业通过监管部门的数据合规检查;为数据跨境传输提供合规解决方案,涵盖《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及GDPR等国际规则下的合规路径规划。
在AI合规领域,为AI产品及服务提供算法备案咨询、生成式AI内容合规审查、AI软硬件产品风险评估及合规框架搭建;
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及公司治理服务,包括为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交易提供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协议起草与谈判等服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与数据合规、AI合规相适配的公司治理架构;为企业提供股东权益保护、董事及高管责任风险防控、内部合规制度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合规运营与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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