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不服北京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复议一案
补充提交材料的说明
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就“**不服北京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复议一案,申请人已于2026年2月1日通过EMS(单号:**)向贵部寄送了《关于(2025)朝司鉴投**号行政复议关联程序进展的告知函》及《行政复议补充证据及意见书》(下称“前次材料”),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
鉴于以下事由,申请人现补充提交本次材料:
1.为排除程序疑虑:因前次寄送过程存在不规范情形,为确保贵部收到的文件内容完整、未经篡改,特此将核心内容重新整理并规范寄送。
2.为补充关键证据:申请人在前次寄送后,新发现了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的、与其原决定相矛盾的重要表态。该证据对认定本案程序违法事实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立即呈报。
本次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明知故犯、前后矛盾并蓄意剥夺申请人程序权利的补充说明》及相关附件,是在前次材料所述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结合最新证据作出的进一步整合、梳理与法律剖析,内容更为全面。
恳请贵部将本次提交的材料与此前收到的所有材料一并纳入案卷,予以综合审阅。
特此说明。
申请人:2026年2月2日
关于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明知故犯、前后矛盾并蓄意剥夺申请人
程序权利的补充说明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就:**不服北京市司法局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复议一案
尊敬的复议机关:
申请人于今日(2026年2月2日)发现,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在其官网“政民互动”平台,就本案所涉监督事项作出了新的、与其先前决定自相矛盾的表述。此事不仅关乎案件事实,更直接印证并加剧了被申请人“明知故犯、蓄意违法”的严重程序过错。为全面呈现本案关键事实,申请人特此紧急呈报最新情况并进行法律剖析。
一、被申请人行为全貌:一条清晰的“违法路径”时间线
(一)申请人的首次程序预警(2026年1月6日):为避免监督程序沦为“暗箱操作”,申请人正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与行政监督程序关联事宜的紧急沟通》,明确指出《办理报告》是监督核心依据,并郑重请求“暂停作出最终监督结论”,待依法获取该文件并陈述意见后再行决定。(证据一:申请人1月6日书面沟通函)
(二)申请人的二次紧急提醒与被申请人的推诿(2026年1月7日上午):在1月7日,即被申请人作出所谓“最终结论”的当天,申请人再次致电被申请人(联系电话:55578959),重申上述“暂缓”请求。通话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正当诉求含糊其辞,仅表示“帮忙反馈一下”,并推诿称“您想跟他们沟通也可以(朝阳区司法局)”,并拒绝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作为上级监督机关应主动协调、保障程序公正的法定职责。(证据二:申请人1月7日通话记录截图)
(三)被申请人的终局违法决定(2026年1月7日):在申请人已通过书面与电话双重渠道、于结论作出前明确提出程序异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于当日径直作出监督结论,宣称依据《办理报告》认定下级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三:被申请人1月7日官网答复)该行为是本案中适格的、唯一的审理标的。被申请人于复议期间作出的‘暂缓’表态,是不具可复议性的程序性表态,既不能替代,也无法改变前行为作为审查核心的地位。
(四)行政复议程序启动(2026年1月11日):申请人对该违法决定不服,依法向贵部提起行政复议。
(五)被申请人于事无补的矛盾表态(2026年1月21日):在行政复议程序已正式启动后,被申请人却在另一则回复中称:“同意暂缓案件办理。……待您确认恢复程序后再行答复。”(证据四:被申请人1月21日官网答复)此时,其具有外部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已于两周前作出。
(六)下级机关正式封闭信息渠道(2026年1月31日):朝阳区司法局正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6)第3号-答),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书面拒绝公开作为被申请人决定依据的同一份《办理报告》。(证据五:朝阳区司法局不予公开决定书)
二、法律剖析:从“程序瑕疵”到“蓄意违法”的定性升级
上述环环相扣的事实,共同揭示了一个远比“程序瑕疵”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模式:
(一)核心违法:明知故犯,蓄意剥夺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在1月7日作出决定前,已明确知晓两个关键事实:其一,其决定所依赖的《办理报告》正处在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法定程序中;其二,申请人已正式请求等待该程序结果以确保程序公正。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任何协调、告知或等待义务,反而急于在当日仓促结案。这证明其主观上完全漠视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客观上故意选择在申请人无法质证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决定。此行为已构成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公然践踏。
(二)事后掩饰:复议压力下的投机性表态,构成程序干扰。1月21日的“暂缓”表态,是在贵部复议审查压力下的产物。其意图并非纠正错误,而是制造“原行政行为仍在进行中”或“行政机关愿意补救”的假象,根本目的是混淆复议审查焦点,将对其“已完成的违法决定”的审查,偷换为对某个“不确定的未来程序”的讨论。这实质上是对行政复议程序的不当干扰。
(三)系统矛盾:行为逻辑彻底崩坏,暴露整体违法性。被申请人在1月21日建议申请人“另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建议:
1.在事实上无效:申请人早已于1月5日提出申请,且该建议作出时(1月21日),申请的法定处理期限尚未届满,被申请人无权建议“另行申请”。
2.在性质上矛盾:其下级机关于1月30日将《办理报告》定性为“内部事务信息”拒绝公开,而该报告却被被申请人用作“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之唯一事实依据”。“内部管理”与“外部依据”的性质认定发生根本冲突,暴露了整个行政系统在剥夺申请人知情权问题上的协同性与违法性。
三、申请人的郑重主张与请求
基于被申请人上述清晰、严重的违法事实,申请人主张:
(一)请求明确定性审查对象:本案合法、唯一的审查对象是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终局监督结论。其1月21日及之后的任何表态,均系其在复议程序启动后,为减轻或规避法律责任所作出的、不影响原行为违法性的单方陈述,不应成为复议审理的焦点或拖延理由。
(二)请求加速审理,驳回一切拖延借口:被申请人“先斩后奏”、事后圆谎的行为模式,恰恰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违法性质严重,不容以任何“暂缓”、“协调”等名义拖延审理。恳请贵部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任何旨在拖延的程序提议,依法高效推进复议程序。
(三)第三次强烈请求举行听证会:面对被申请人出尔反尔、试图混淆视听的复杂局面,书面审查已难以穿透其层层托词。唯有举行公开听证,才能实现:
1.当面质证:要求被申请人当庭解释,为何在收到双重“暂缓”请求后仍急于在当日作出决定?
2.查明动机:揭示其1月21日“暂缓”表态的真实意图。
3.彰显公正:通过公开、对抗的程序,彻底查清本案程序违法的真相。(被申请人一方面在复议中面临审查,另一方面又对申请人作“暂缓”承诺,其诚信与行为一致性存疑,必须当面质证。)
(四)关于举证责任的最终提醒:被申请人必须就其1月7日决定的合法性提交全部证据,核心即《办理报告》。若其无法提交,或以其所称的“内部性”、“暂缓”为由拖延、拒绝提交,则依法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请贵部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四、结论
一条完整、无可辩驳的证据链已然形成:预警→ 推诿 → 违法决定 → 复议 → 矛盾表态 → 信息封闭。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的行为,已从个案的程序失当,演变为对依法行政原则的严重挑战。其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行政监督制度的公信力。
恳请贵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果断裁定被申请人2026年1月7日作出的行政监督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以司法正义修复被破坏的程序正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申请人:
2026年2月2日
附件清单:
1.证据一:申请人2026年1月6日《关于请求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与行政监督程序关联事宜的紧急沟通》截图。
2.证据二:申请人2026年1月7日与被申请人通话记录详情截图。
3.证据三:被申请人2026年1月7日官网终局监督结论答复截图。
4.证据四:被申请人2026年1月21日官网“同意暂缓案件办理”表态截图。
5.证据五:朝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26)第3号-答)复印件。
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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