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方发送过劳动合同模板,原以为申请人输定了,但裁决结果出乎意料根据申请人在委托时候的陈述,说的是公司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还说企业这边是三家公司都用了同一套班底。于是,我方便把三家公司都作为被申请人。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二甩出一套钉钉截图,显示已经发送过劳动合同模板给申请人,钉钉也显示了申请人的状态是“已读”,是因为申请人这边的原因,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当时心都凉了半截,因为在委托的时候,这个情况申请人并没有跟我说。但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便仔细查看被申请人二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二这边提交的钉钉截图,显示发送劳动合同模板两次。但是头一次的模板上面显示的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一,我便当庭提出质疑。不过说实话,我原本也只是想说有混同用工,没想到这会是翻盘的关键。当时的想法是,因为合同的期限、薪资待遇都是空白的,加上不知道用人单位到底是哪个主体,所以申请人才未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联系,进一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实际上,当时我这么陈述也是心虚的。因为申请人入职之前是由被申请人二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应聘,入职后的直属领导也是被申请人二的委托代理人,薪酬也是跟被申请人二的委托代理人协商好的,加上平时请假、工作汇报都是找被申请人二的委托代理人。所以仲裁委是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仲裁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仲裁委的理由是:“被申请人二分别于2025年9月21日、2025年11月17日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发送了劳动合同模板。其中被申请人二于2025年9月21日发送的劳动合同模板中,载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一,并非被申请人二,故该阶段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二。202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二再次向申请人发起劳动合同模板,申请人未就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被申请人二沟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二的相关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采纳,即确认自2025年11月17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二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1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然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三存在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行为,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其接受该两被申请人的用工管理,亦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一或被申请人三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以仲裁委并没有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或被申请人三存在劳动关系。
即便我方认为三家公司相互之间都是关联公司,但是关联公司的认定是很严格的。因为一旦认定为关联公司就意味着连带责任,这个责任还是比较重的。所以不轻易认定混同用工、关联公司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结语
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不要一味相信当事人的陈述,因为人都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可能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而从当事人那里了解到的案情可能不够全面。并且,这个案件也是给用人单位提了个醒,发劳动合同模板的时候,要细致,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栏要注意不要写错。
李怡杰律师,厦门市公司法学研究会成员、厦门市法援中心入库律师,长期从事公司治理、股东纠纷、知识产权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服务过多家企业。欢迎交流与探讨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