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I引发网络算命潮
近年来,东西方在人工智能赛道上你追我赶,人工智能大模型层出不穷。AI模型似乎已经有实力取代很多人类工作,颇有点本世纪此刻就是人类碳基文明的终点,AI硅基文明的起点的味道。 2025年1月20日,国内某公司开源推理模型DeepSeek-R1,进一步在国内掀起了AI应用和普适化的浪潮。更有吃瓜群众灵机一动,把主意打到老祖宗的遗产上面,将该AI推理模型用于八字、麻衣相法、紫薇斗数,星座算命。八字、紫薇斗数乃以个体出生时辰和地点方位依据中国传统五行,风水等学说和规则推衍具体个体之命运,既然碳基两脚兽即人可以依据规则推理他人命运,那么硅基AI机器通过学习也可以依据规则推理他人命运。天朝一些吃瓜群众将使用AI大模型算命教程-用AI分析八字等类似指南放到网上,一时用AI算命蔚然成风。 似乎AI在接手,改变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之前,就先揭示,改变了我们的“命运”。就连老祖宗留下的算命的饭碗也要被AI砸了。网上既有搞玄学私域,弄星座运势,挽救爱情等低门槛的暴利生意,也有不少算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公开叫卖算命服务,几十块几百块即可为人预测命运与凶吉。
并非只有天朝小民喜欢搞这些运势之类的玩意,洋人也喜欢,有的还大搞特搞。如2020年末的选举关键期,由于选情不利,特朗普的宗教顾问葆拉·怀特(Paula White)曾主持一场“充满激情”的祈祷仪式,为特朗普竞选助威的。她扬言,在大选之日,他们要再度“以耶稣的名义打败所有与恶魔为伍的人”。最终拜登在这次选举中取得胜利。2025年3月特朗普再次就任美国总统后不久,就邀请基督教福音派神职人员在椭圆形办公室祈祷。

美以伊战事紧张之际, 2026年3月5日白宫再变 “祈福现场”。

(基督教众主教为特朗普加持愿力 )
那么他人收费后通过AI模型或者说机器提供算命服务,或请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者信仰愿力等加持应作何论?西洋迷信还是东胜神洲的封建迷信?我们花钱进行网络算命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性质?我们的民法典作为基础法律,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二、何为民法上“无意义的给付”
“给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以极高频发生的。通俗一点来讲,给付在民法上是指债的关系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你到商店买东西,对方将你买的东西交给你,别人给你提供占星,算命服务或者风水改运服务。无意义的给付到底是啥意思呢?无意义当作何解?无意义并非指没有任何意义,亦非指对当事人没有意义,而是指超越科学常识的、荒谬的、迷信的、不合常理的,非理性的。无意义的给付,通常指需借助超感觉的能力及超自然的力量才能提供的给付。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马上就明白过来了,名词虽然很玄乎,但其实这种民法上“无意义的给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试举几例如下:如算命,算命先生用麻衣相法等为人看命,预测未来前途凶吉;民间神婆神汉做法事(算一次有的也要好几万)。再如试图沟通鬼神去灾降福,挽回爱情诅咒他人等均属此类。一般基于敬畏鬼神或者神秘力量的心理,这样的合同反而很少出现纠纷。另外,公司或者一些家族等组织,在开业或者处理祖宗事务时,也会请算命或者风水先生等确定黄道吉日以及物品具体的摆放,做法事等。甚至在天朝有些证券金融公司利用易经、风水等预测股市走向并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已被深圳证券监管部门处理),这些其实也属于“无意义的给付”。市场已经为这样无意义的给付标出了价格,风水、算命等在当前中国其实已经产业化了,有大量的人以此为生。在事实上大量存在这样的合同,并且这样的合同也得到了“履行”。
这类合同能否一概依据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无效?对算命/占星之人所获得的金钱作返还处理?公权力能否遽然介入作否定性的价值评判?严格来说,这类合同目前游离于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具体规范之外,对于无意义给付的合同,中国民法学界目前尚未有系统讨论(截至2026年5月30日星期六,笔者以“无意义,给付”作为关键词搜索中国知网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均未搜索到相关文章),民事立法上也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国民法典成文前夕,德国有教授曾来华就此问题与中国大陆学者做过一定交流。
三、德国民法上无意义的给付——自始给付不能
2019年9月17日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08室,德国波鸿大学法学院Peter A. Windel教授发表主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昊教授、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朱岩教授、朱虎副教授、熊丙万副教授、金印助理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主持、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运杨特聘副研究员翻译。这个会议还允许社科院和人大法学院的一些学生参加,我就跟着过去学习了一下。
Windel教授以一个女占卜师为他进行扑克牌占卜的小故事引入了本次讲座的主题——无意义的给付。Windel教授讨论了现行《德国民法典》对于无意义的给付承诺是如何处理的问题:《德国民法典》第311a条明确确认给付不能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有意将以占卜等内容的合同也纳入本条的适用范围。对于自始给付不能债权人可选择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或徒劳支出费用的返还。当给付人与受领人同时有背俗行为时,则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17条不能要求返还。
当时这个话题的精度很高,当然现在在中国民法学界精度依然很高。话题由孙宪忠研究员接下,为方便现场师生理解他首先用中文对给付不能范畴内的“无意义”一词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表示在法律上如何处理“无意义”的合同是一个有趣的视角和挑战。其次他对今晚所讲的无意义的给付做了一番梳理。最后,孙宪忠研究员回忆起在2016年Windel教授曾经作为德国法专家参与了中国民法典的讨论。此次讲座Windel教授又在最后部分结合中国法对给付不能的问题进行分析,孙宪忠研究员对Windel教授持续关心中国民法表达了称赞与感谢。
李昊教授表示,履行不能或给付不能的问题在中国得到的关注可能不是很多。关于本次讲座谈到的以占卜为内容的合同,李昊教授根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涉及占卜、迷信内容的合同效力可能与德国法的处理不同,亦即这样的合同在中国法语境下可能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被判定无效。
四、颛顼绝地天通与信仰祭祀垄断专营
颛顼绝地天通,说白了,就是当时“九黎乱德,民神杂糅”,家家为巫史,人人通神。祭祀规则已经放开,上至部落首领,下至普通平民,家家户户都能自行设立祭祀场所,随便一个人都能自称巫师、以神灵名义发言,不需要官方认可。颛顼绝地天通明令禁止民间私祀,规范祭祀体系。颛顼以部落联盟共主的名义,颁布禁令,废除民间私自祭祀、私自通神、私自占卜的行为,摧毁民间零散的祭祀场所,明确只有官方设立的祭坛、指定的神职人员,才能开展与神灵沟通的活动。从此,普通平民彻底失去了直接与上天神灵对话的资格,祭祀通神成为联盟上层专属的权力。这以现代的民法世界观来看就是:以前你们人人可为“无意义的给付”,颛顼绝地天通后,信仰专营祭祀垄断,只有其指定的人或者群体才可为“无意义的给付”。平民擅自做法通神祭神是要掉脑袋的。
据澎湃新闻2024年8月30日网络报道《湛江一对父子“做法事”涉诈骗罪案庭审:是否虚构事实成辩论焦点》,此案一审在广东湛江市坡头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检方指控,陈某贵、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湛江市区从事法事封建迷信活动中,通过虚构做法事为逝者招魂、超度等骗取他人财物。检方认定,陈某贵等人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86800元。
这种民间的神婆神汉,往往家族相传,靠帮别人做法事为生,也是在东胜神洲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的一个独特职业群体。此类群体,所作之红白法事,拿人钱财,替人祈福消灾,以现代民法学观点看之,则为一典型的无意义的给付合同。其为他人作法反遭司法机关制裁,除了民事立法竟付阙如,某机构泛刑事化冲动及考核指标或为直接诱因之外,民间身份或为致罪关键。君不见,莆田系曾承包多处寺、庙,观,以信徒之香火为食牟利;君不见,寺、庙、观,堂,被包场做法事之事屡见不鲜。如某驻法大使意外身故后,即请某寺为其作法事多日。如以虚构事实论,超度,算命,改运祈福等涉超自然力量皆可谓虚构事实矣。既然同为无意义的给付,何以一入刑一无事,岂非怪哉?
五、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为什么德国民法典将此类占卜,占星等涉及“无意义的给付”的合同视为有效?此类合同基于人类现有的科学及物理认知程度,在法律上被视为自始履行不能的范畴,明明一开始就没法履行,不能履行的。大家这么想,毫不稀奇,因为洋人的一些法学家也是这么想的。
“在学术文献中有人建议,通过采纳一个不成文的条文来解决这个难题,根据该条文,无意义的与迷信的义务由于不适于作为法律规定的对象因而是无效的。然而,上述观点应反对,因为当事人必须自己决定,合同是否有意义。(该处翻译已自行校正)”{《德国债法总论》(第七版)【迪尔克·罗歇尔德斯】著 沈小军 张金海 译 沈小军 校2014年9月第1版 P234}
无意义的合同之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被认定有效,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和底层逻辑就是:国家和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之间的意志和允诺,就是他(她)们自己的法律。“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谜底就在本章标题!不管别人乃至权威如何说,这东西对他(她)有意义,按时下流行的话说能满足其情绪价值,它就是有现实效用的,毕竟,颅内高潮也是真高潮。
正如李昊教授所预言,其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并未就履行不能制度进行精细化立法,属于自始履行不能领域的无意义的给付更是未置一词。中国当下的民法学者,如无德系民法学背景,对“无意义的给付”一词都是殊为隔膜的。考虑到现实世界存在大量这种无意义的给付类的算命改运预测凶吉等合同,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遗憾。网络上海量的算命占星合同,没人说违法也没人说合法;对于已经履行了的,也没指导机关说要返还财产之类的话,也没人对这些服务征税,似乎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了。民事立法上的制度供给缺失更是引发了大量刑事民事争议。某些机关在考核指标下存在强大的政绩冲动,以将此类“无意义的给付”民间法事等本质为民事合同定性为刑事违法为能事。立法不周全之害,可见一斑。若能通过民事立法规范,解小民之困,不失为一件大功德。
本文作者:程巅(执业证号:14401202310606024,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本硕先后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职业教育方面参加过法院系统组织的厦门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官业务培训,进行了审判技能的更新与完善。
有着近八年的中部省会城市一线民商事主审实践,累计审理约一千八百件案,案件类型涵盖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劳动合同,婚姻家事继承类等纠纷。善于解决难案,诉讼实务经验丰富。律师执业方向主要聚焦于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二审,再审)诉讼案件,往往能提出独到观点和特别的解决方案。
对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部分争议焦点及制度立法变迁有一定了解。精通我国合同法,对现行债法体系有独到的认识和思考;熟悉德国债法总则;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法国及美国合同法均有一定的认识。既熟练掌握目前司法实践中以法律关系为主线的法官裁判思维,也熟悉德国请求权基础方法。注重从法律制度来龙去脉以及移植,变迁的角度寻找办案灵感,能较好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向,尤为擅长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模糊类民商事疑难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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