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所],[代理权限],[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 [需要鉴定的文件名称,如“落款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的《借条》”] 中落款处 “[被鉴定人姓名]” 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其本人亲笔书写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 [案由] 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关键书证 [文件名称],用以证明 [该文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否认该文件落款处 “[被鉴定人姓名]” 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本案中,该签名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属于必须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方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人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次鉴定申请。 申请人将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符合鉴定条件的检材原件及比对样本,并依照规定预交鉴定费用。 关于鉴定费用最后承担方,申请人提示:按照通常惯例,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先预交,待鉴定结果出来后,根据鉴定结果由不利方承担鉴定费用。若鉴定结果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主张鉴定费用最终由原告承担,请贵院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恳请贵院予以准许,以查明本案关键事实。 此致 [受理法院名称] 申请人: [申请日期] 1、样本准备:为提高鉴定可行性,建议申请人同时向法院提供或申请调取被申请人本人书写的历史样本(如其在银行、政府机关、劳动合同中留存的笔迹),或同意被申请人当庭书写样本。 2、费用预缴:笔迹鉴定费用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根据鉴定结果和案情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比例分担。不按时缴费可能导致鉴定申请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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