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级党委“同意”是刚性的前置程序。第十三条明确要求“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较之以往“备案”的表述,程序要求更为严格。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前,上级党委必须进行实质审核并明确批复“同意”。未获上级党委同意的,不得公示,更不得直接作为发展对象。 逐人讨论表决。研究多个发展对象人选时,应当逐个介绍情况、逐个发表意见、逐个投票表决。(参考接收预备党员要求) 数量与身份。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培养联系人的延续。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工作的连续性。 入党介绍人任务延伸至预备期。第十五条明确入党介绍人任务涵盖预备期,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并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xxx、xxx同志正式列为发展对象。 如相关人选顺利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则指定xxx的入党介绍人为xxx、xxx;指定xxx的入党介绍人为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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