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拍摄公共场景是智力创造与审美的独特表达吗?

案涉照片虽系宜昌历史客观存在的建筑物、街边景象等实物实景写照,但可以看出照片中融入了拍摄者想要表达的主题思想,是拍摄者对拍摄对象、角度、层次、取景构图等要素选择后从而形成的一种独创性智力成果,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对已公开发布的照片借助AI再创作,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吗?

案涉照片虽源于公共场所翻拍或下载,但在公众平台发布或者公共场所展示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任意取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将上述取得的照片用于短视频制作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发布,获得流量以及产生收益,即使微薄也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陈某提交了金额只有数十元的短视频后台收益明细。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同于有形财产损害的直观可量化特性,无形财产并无明确的客观计算标准等因素,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进行酌定。酌定的依据是充分考虑到徐某的作品类型、知名度,陈某为普通个人,目的为非商业性社交分享,影响范围有限,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以及一定程度上参考类似照片交易市场许可使用费行情。努力实现法理与价值的平衡,促进规范构建健康的版权生态和社会共识。
摄影作品
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
1.作品被公开展示并不意味就赋予了任何人任意取用的权利。
陈某未经许可,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徐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使得网络用户在打开陈某制作的短视频后,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作品,已构成对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有授权的改编合法,无授权的改编即使有独创性也构成侵权。
陈某擅自将部分照片用AI转换为动态画面进行播放,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徐某作品的改编权。
3.AI改变了作品形式,但不能当然割裂原作品的版权归属。
AI转换不等同于“新创作”,关键在于审查AI生成内容是否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陈某虽然对部分照片进行了AI转换,一定程度改变了原照片形式,但其生成的动画中,拍摄景物、拍摄人物的面部特征、神态、姿势、背景环境等核心表达元素,与原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即便增加了动画的动态效果,也难以摆脱侵权的认定。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