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你身边的知识产权|你的AI短视频,侵权了吗

你身边的知识产权|你的AI短视频,侵权了吗
【葛洲坝法院“你身边的知识产权”专栏】
小到一张照片、一段文字
大到一项发明、一个品牌
每一份智慧的结晶
都值得被法律稳稳托住
案情介绍
短视频创作爱好者陈某,为展现宜昌城市发展变化,特制作数个介绍“历史上的八一钢厂”“东山大道BRT的前世”“磨基山”“九码头”等短视频,并发布在其个人视频号上对公众公开,已被数千人浏览转发。
摄影大咖徐某,发现一些视频中擅自采用了他的个人摄影作品,被AI工具生成了动态图进行播放。徐某认为陈某未经授权使用其照片且随意改编后嵌入视频制作,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3000元每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陈某辩称涉案照片拍摄对象为街景 、山川等公共场景,本身不具有专有属性,且未体现出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与审美,只是对客观场景的机械复制,故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同时,这些使用的照片来源于官网公开的公益资源及步行街文化墙上的现场拍摄,再通过AI工具生成了衍生动画,与徐某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载体形式不同,创作逻辑也不同。而且,陈某制作短视频,目的仅在于公益宣传本地历史文化,未以盈利为目的,属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发布时也标注了AI生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拍摄公共场景是智力创造与审美的独特表达吗?

案涉照片虽系宜昌历史客观存在的建筑物、街边景象等实物实景写照,但可以看出照片中融入了拍摄者想要表达的主题思想,是拍摄者对拍摄对象、角度、层次、取景构图等要素选择后从而形成的一种独创性智力成果,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对已公开发布的照片借助AI再创作,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吗?

案涉照片虽源于公共场所翻拍或下载,但在公众平台发布或者公共场所展示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任意取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陈某将上述取得的照片用于短视频制作并且通过网络进行发布,获得流量以及产生收益,即使微薄也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其次,陈某的视频虽是对城市发展历史变迁过程的讲解和展示,没有明显的商业宣传等特点,但通过公开发布的方式,以及已获取收益的事实,致使无法认定其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用
最后,陈某虽将照片利用AI制作并合成了短视频,作品载体发生了改变,但制作视频的内容还是取材于照片,表达内容并无改变,构成实质上一致。

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陈某提交了金额只有数十元的短视频后台收益明细。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同于有形财产损害的直观可量化特性,无形财产并无明确的客观计算标准等因素,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进行酌定。酌定的依据是充分考虑到徐某的作品类型、知名度,陈某为普通个人,目的为非商业性社交分享,影响范围有限,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以及一定程度上参考类似照片交易市场许可使用费行情。努力实现法理与价值的平衡,促进规范构建健康的版权生态和社会共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说法

摄影作品

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

1.作品被公开展示并不意味就赋予了任何人任意取用的权利。

陈某未经许可,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徐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使得网络用户在打开陈某制作的短视频后,即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作品,已构成对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有授权的改编合法,无授权的改编即使有独创性也构成侵权。

陈某擅自将部分照片用AI转换为动态画面进行播放,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徐某作品的改编权。

3.AI改变了作品形式,但不能当然割裂原作品的版权归属。

AI转换不等同于“新创作”,关键在于审查AI生成内容是否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陈某虽然对部分照片进行了AI转换,一定程度改变了原照片形式,但其生成的动画中,拍摄景物、拍摄人物的面部特征、神态、姿势、背景环境等核心表达元素,与原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即便增加了动画的动态效果,也难以摆脱侵权的认定。

综上,陈某未经徐某许可,在其制作的短视频中擅自使用案涉照片,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立案庭 张肖芳
编辑|综合办公室
审核|唐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