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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渗透,彻底重构了音乐行业的版权商业模式,也让延续数十年的传统版权规则陷入适配困境。近日,美国音乐家联合会(AFM)正式起诉环球音乐、华纳音乐两大行业巨头,指控两家唱片公司未经音乐人本人许可,擅自将海量录音制品授权给Suno、Udio等AI音乐平台,用于模型训练及商业化开发。
这起诉讼标志着AI版权博弈进入新阶段:手握传统录音版权的唱片公司,正依托老旧合约处置音乐人的声线与表演权益,默认可以“买断”歌手声音的商业价值——所谓“买断”,是指唱片公司通过旧合约中的兜底条款,主张获得将歌手声线用于AI训练的永久性授权,而音乐人从未获得单独协商的机会。这最终造成机构财产权与创作者人格权的严重割裂,行业结构性问题彻底暴露。

01
传统授权无法覆盖AI训练需求


图片由AI生成
在AI音乐产业化发展初期,行业争议主要围绕AI平台未经授权抓取、复制音乐音频素材展开。随着头部唱片公司入局规范化商业合作,行业形成了“唱片公司授权、AI平台付费”的新型合作模式,看似让版权交易走向合规化,却掩盖了底层的合约漏洞。
当下绝大多数唱片公司与音乐人签署的合约,均订立于AI技术兴起之前,合约中约定的授权范围,仅包含录音制品的传统复制、发行、公开表演、传播等经典商业场景,从未明确赋予唱片公司将录音制品用于AI算法深度学习、模型训练的权利。
从行为本质来看,传统版权使用与AI训练存在本质区别。传统商业开发只是对音频文件的机械式复制与传播,而AI模型训练是对录音素材的深度拆解、解析与学习,能够精准提取、模仿歌手独有的声线特质、演唱技巧、情感表达等核心艺术特征,这种深度开发模式,完全超出了传统合约订立时双方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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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争议,唱片公司往往以合约中“可对录音制品进行现有及未来全部商业开发”的兜底条款作为抗辩依据,这也是本次诉讼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点。该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是否包含AI智能化训练,目前尚无统一司法定论。但不可忽视的是,歌手独特的声线与表演风格,是音乐人长期艺术实践形成的专属人格成果,具备极强的人身专属属性。在未经创作者单独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人格艺术特征用于AI商业化训练与开发,本质上是传统合约无法规制的新型权益侵害行为。

02
AI音乐开发需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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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打破了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权利认知误区:一张录音制品并非单一权利载体,而是由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在中国法下;对应美国法下的录音作品版权)、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共同构成的复合型权利集合,多项权利归属不同主体、保护范围相互独立,不可混同处置。
唱片公司通过投资制作、签约合作,合法持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拥有对录音制品复制、发行、商业授权的财产性权利,这也是唱片公司能够与AI平台开展商业合作的合法基础。但这一权利,仅针对固定完成的音频作品载体,并不包含对表演者人身艺术特征的处置权。
著作权仅保护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具体表达形式,歌手的演唱风格、个人声线、演唱习惯等个性化艺术特质,并不属于传统著作权的法定保护客体。AI平台商业化的核心诉求,从来不是单纯的音频文件,而是隐藏在音频背后、专属于音乐人的声线与表演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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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确的是,声线与表演风格虽不受传统著作权保护,却属于表演者的人格权益范畴,具备人身专属性。即便旧合约中存在“将来商业开发”的兜底条款,由于声线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被预先默认授权——这正是法律需要明确解释的关键所在。当然,不同法域的法院对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可能有不同解释,但声线人格权益不能通过格式条款被默认授权这一原则,应当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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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确立清晰的法理规则:AI平台开展音乐模型商业化训练,必须建立在双重授权基础之上。一是获取唱片公司的录音载体使用许可,二是取得音乐人对自身声线数字化使用的专项许可。两项权利缺一不可,单一的唱片公司授权,无法支撑AI音乐训练的全部合法性。


03
制度滞后与人身权益的结构性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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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唱片公司被诉的纠纷,是整个全球音乐行业创作者弱势处境的缩影。在AI技术浪潮下,原创音乐人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表层源于合约失衡、法律空白、收益机制滞后,深层核心则是音乐人人身专属权益与机构财产垄断权利的结构性冲突。
合约层面,普通音乐人签约时话语权薄弱,无法为未知的AI场景预留权利空间,只能被动接受制式合约。法律层面,传统版权体系滞后于AI技术迭代,人声复刻、风格提取等新型使用行为长期处于规则灰色地带。收益层面,AI产业新增的商业价值基本被平台与唱片公司占据,创作者难以分享技术红利。
最关键的是,录音制作者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歌手声线、艺术风格依附于个人人格,具备不可转让、不可买断的人身专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音乐人不能自愿授权——恰恰相反,音乐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授权AI使用其声线。问题在于,唱片公司不能通过旧合约中的格式条款,代替音乐人做出这一决定。这种人身专属性决定了音乐人对自身声音的AI化使用,天然享有知情、同意与否决的核心权利。机构绕过本人直接授权AI训练,本质上是对创作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剥夺,长期将严重损耗行业原创动力。

04
法律补位与收益共享重塑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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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AI音乐版权的权益矛盾,海内外已形成清晰的整改方向,核心逻辑就是补全法律空白、平衡双方权益、建立收益共享机制。
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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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田纳西州ELVIS法案确立了“声音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原则,为AI训练场景下要求表演者单独授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照;美国演员工会也明确规定AI复制演员声音须单独授权并付费,正式确立了“录音权+人声人格权”的双重保护原则。需要说明的是,ELVIS法案主要针对商业推广中的声音模仿,但其确立的原则正在向AI训练领域延伸。
商业层面
行业已出现可落地的分成模式。好莱坞“残留费”机制让原创者按比例获得AI衍生收益;环球音乐与AI公司SoundLabs的合作明确以“艺术家同意和补偿”为前提;歌手Grimes公开要求使用其声线的AI作品支付50%版税。这些实践都指向同一趋势:AI衍生收益必须回流原创者,改变过去“一次签约、永久买断”的不平等格局。
具体路径:推动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化的AI授权补充协议,明确音乐人的单独同意权和收益分成比,同时规范AI训练数据来源标准,从规则源头减少权利侵占与权益失衡。

结语
从抱团维权到对簿公堂,环球、华纳版权诉讼一案,折射出AI时代传统音乐版权秩序的彻底重构。技术可以革新生产方式,但无法替代创作者独一无二的艺术劳动与人格表达。
版权保护的本质,永远是守护原创、激励创作。唱片公司不能以旧合约中的兜底条款为由,规避对创作者人格权益的尊重;必须回到谈判桌上,重新厘清AI时代的权利边界。唯有让音乐人拥有声线AI化使用的知情权、同意权与收益权,实现财产权利与人格权利的对等保护,才能建立更公平、更健康的行业新生态,让技术真正服务创作、赋能行业。
编辑:谢欣茹
审核:陈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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