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尼黑法院首次区分传统搜索结果与AI生成概览的法律属性
案件背景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嵌入搜索引擎,搜索服务正在从传统的"信息检索"逐步转向"答案生成"。与传统搜索结果主要展示第三方网页链接不同,Google推出的"AI Overview(AI概览)"功能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动整合多个来源的信息,并以概括性文本的形式直接向用户提供答案。
当AI生成的内容包含不实信息,并对特定主体的声誉造成损害时,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原始信息来源的提供者,还是生成并发布AI概览的平台?对此,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Landgericht München I)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的26 O 869/26号判决,提供了值得关注的司法判决。
本案中,两家出版企业认为Google AI Overview生成的内容将其与所谓"诈骗模式""不诚信商业行为"等负面评价相联系,并错误引用与其毫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信息,从而侵害其企业人格权。Google则主张,其仅系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相关信息来源于第三方网页,应适用欧盟《数字服务法》(DSA)中的责任限制规则。
法院最终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临时禁令请求,认定Google应当停止传播相关内容,并在责任性质、DSA适用范围以及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

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一为一家综合性出版集团,整合多个出版社品牌并经营网络销售平台。
原告二为原告一关联企业,以"GeraMond"为品牌出版科技、历史类图书及期刊。
被告为Google德国搜索引擎(google.de)的运营主体。
(二)争议内容
2026年1月,用户以"Verlagshaus24""Betrugsmasche(诈骗模式)"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时,Google AI Overview生成了多项针对原告的负面内容,包括:
原告因不诚信商业行为而闻名
原告与特定问题企业存在关联
原告设置"订阅陷阱"
原告在客户付款后仍继续催收
原告频繁更换名称和网址
原告拒绝提供已经付款购买的数字内容
原告电话无法联系且忽视客户咨询
其中部分内容被表述为确定性的事实判断,并辅以"不要付款""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等建议性内容。
原告认为,上述内容中的大量信息实际上来源于与其无关的第三方企业,相关事实并不真实,且AI概览所引用的主要来源文章并未提及原告企业。
(三)案件经过
2026年2月2日,原告通过律师函要求Google删除相关内容并出具附违约金条款的停止侵权声明。
Google要求原告通过线上投诉渠道重新提交申请。原告依要求提交后,Google又要求补充材料。
尽管部分内容在后续有所调整,但原告认为相关侵权信息仍持续出现,遂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
(四)判决结果
法院大部分支持原告请求,禁止Google继续传播相关不实陈述;对于个别缺乏充分举证基础的请求,则未予支持。诉讼费用由Google承担80%。
法院的主要观点
(一)AI Overview属于Google自身内容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法院并未将AI Overview视为传统搜索结果,而是认为其属于Google自身形成并发布的内容。
法院指出,AI Overview并非单纯展示第三方网页链接,而是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对多个来源的信息进行筛选、整理、总结和重新组织,最终形成新的文本内容。
特别是,涉案AI概览并非简单引用第三方网页,而是以"是的,Verlagshaus24因不诚信商业行为而闻名"等确定性表述直接回答用户问题,并采用"总体结论—问题类型归纳—行动建议"的结构呈现内容。
在法院看来,这种表达方式已经超出了搜索结果展示的范畴,而构成Google自身的陈述(eigene Äußerung)。
(二)DSA责任限制规则不能当然适用
Google主张,其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应适用欧盟《数字服务法》(DSA)中的责任限制规则。法院对此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DSA关于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主要针对被动存储、传输或者展示第三方内容的情形。而在本案中,争议内容系AI系统生成并以Google名义向用户呈现,已不属于单纯转发第三方内容的范围。
同时,DSA本身并未排除成员国法院依据国内法作出停止侵害命令的权力。因此,即使DSA适用,也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德国民法主张人格权保护。

从传统搜索结果到AI生成概览的法律属性转变
(三)传统搜索引擎判例不能直接适用于AI Overview
Google援引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搜索引擎和自动补全功能的既有判例,主张其仅应承担有限责任。法院认为,上述判例所针对的是传统搜索服务。
传统搜索引擎主要发挥信息检索功能,其价值在于帮助用户从海量互联网信息中寻找相关网页。因此,要求搜索引擎对全部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并不现实。
但AI Overview并非互联网使用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功能,而是一种由平台主动提供的增值服务。
更重要的是,平台对于AI生成规则、训练逻辑和呈现方式具有控制能力。因此,AI Overview与传统搜索结果在法律评价上存在本质差异。
(四)相关内容构成对企业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内容中的多数表述属于可以被证明真伪的事实陈述,而非单纯意见表达。
例如:原告是否与特定企业存在关联;是否设置订阅陷阱;是否持续催收;是否拒绝提供已付款内容——均属于客观上可核实的事实。
法院认为,Google未能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而部分内容甚至无法在其引用的来源网页中找到依据。因此,相关陈述构成不实事实陈述,并足以损害原告作为企业的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
(五)重复侵权风险仍然存在
虽然Google主张相关内容已经调整或删除,但法院认为,仅仅删除现有内容并不足以消除再次发生同类侵权的风险。
由于Google并未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停止侵权声明,因此重复侵权风险(Wiederholungsgefahr)仍然存在,发布临时禁令具有必要性。
简要评析
本案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法院支持了具体的禁令申请,而在于其首次较为明确地区分了传统搜索结果与AI生成概览之间的法律属性。
法院并未将AI Overview视为中立的信息展示工具,而是将其认定为平台自主生成并发布的内容。这意味着,在AI搜索服务场景下,平台责任的认定逻辑可能逐渐脱离传统搜索引擎责任框架,而向内容提供者责任框架靠近。
⚖️ 核心启示
如果这一思路在后续案件中得到延续,那么对于部署生成式AI搜索服务的平台而言,可能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事实核验、风险识别和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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