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北京某公司、天津某公司(三原告均系关联公司)称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收集、整理了海量真实房源信息,建立了“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并开发运营相关房产交易平台,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被告温某波、任某、贾某辉共同开发侵权软件、设立某科技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张某与温某波系夫妻关系),通过某科技公司向非原告方的房产中介人员提供房源信息非法获利。原告认为五被告(温某波、任某、贾某辉、某科技公司、张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800万元及维权费用30万元。
原告诉称
其自建的“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集合了上亿套的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某全景图、户型图等信息数据,是原告重要经营资源,原告由此获得较大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开发的侵权软件用户数量144636个,充值金额40297341元。温某波、任某、贾某辉均承认通过侵权软件爬取并提供给其软件用户的被诉真房源信息及具体楼栋号信息均来源于原告方“楼盘字典数据库”。原告提供了其经营的网站的备案信息、相关数据资产登记凭证、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刑事案件判决书、维权费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被告抗辩
温某波主要意见:侵权软件仅仅是一个内部系统,公司客户可以使用,一般公众无法使用,也看不到房源,给原告造成损失很小;侵权软件支持读取的房源网站较少,读取界面去掉了跳转到原告网站链接,事先都告知软件用户,已减少给原告造成损害;刑事罚款20多万元和违法所得140万元已全部缴纳,请求优先使用违法所得赔偿原告损失;8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没有计算依据,且无力承受。
任某主要意见:我只参与了部分侵权软件开发,我的销售营业额较少,并无恶意;80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我方无侵权,不同意原告方提出的80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
贾某辉主要意见:侵权软件包括很多功能,且核心功能是发布信息,并非单纯的读取功能;原告方提出8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在刑事案件中,我已退赔20万,获得谅解,不同意原告方800万元赔偿请求。
某科技公司主要意见:侵权软件开发是其他被告开发,公司并未实施开发行为,公司只是挂名销售。因此,公司不认可原告方诉讼请求。
张某主要意见:我只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人代表,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经营,更没有参与侵权软件的开发,原告方将我作为被告不合理;我与公司并无财产混同,我对公司债务不应担责,请求驳回原告方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1、根据原告方诉称,被告温某波、任某、贾某辉开发侵权软件,爬取“楼盘字典数据库”中的房源数据,并将爬取的房源信息数据提供给房地产经纪业务从业者,侵犯原告方对“楼盘字典数据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原告方巨大经济损失,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本案属于不正当纠纷案。
2、“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是原告方通过资金投入、长期积累、持续更新,逐步形成的竞争优势,原告方具有竞争性的商业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被告温某波、任某、贾某辉与原告方之间在房地产中介交易市场因房源数据库的开发和使用形成竞争关系,被告爬取原告方“楼盘字典数据库”资源,提供给原告方同业竞争对手,损害原告方竞争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侵害了原告方对“楼盘字典房源数据库”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关于对被告温某波、任某、贾某辉的责任认定。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三人均系侵权软件的开发者、销售者,分工合作,共谋利益,系被诉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关于对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在案证据证实,某科技公司在侵权软件开发完成投放市场过程中,提供销售渠道,通过销售网络分销侵权软件,实现销售回款,某科技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处于侵权软件销售环节,如不通过销售侵权软件、不组建销售网络,被诉侵权所得难以实现,故应认定某科技公司以销售者身份参与案涉侵权行为,应与被告温某波、贾某辉、任某共同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6、关于对被告张某的责任认定。本案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是一人股东投资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事实,依法应对被告某科技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开发者自行开发的软件具备读取功能,并不违法,但不能用于爬取他人网站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数据权益。因此,建议企业开展经营前,聘请专业律师论证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否则,不止可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议企业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做好财务审计措施,以免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受到公司债务牵连。
3、著作权登记证书、数据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在诉讼中属于较为有利的证明权利或者权益的证据。如企业享有海量数据,建议通过著作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方式保护数据权益和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本文作者:数据合规团队于波、唐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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