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全球AI诉讼观察 |(一)AI生成物纠纷

全球AI诉讼观察 |(一)AI生成物纠纷

VENUS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I生成物纠纷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前沿议题。20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在Thaler诉Perlmutter案中明确,无人类介入的AI生成图像不受版权保护;同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作出相反认定,确认用户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对生成结果享有独创性表达,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些分歧折射出各国在技术创新激励与传统权利保护之间的不同立场。本文梳理全球关键判例与立法动态,为理解这一领域的规则演进提供参考。

01

美国:“人类作者”标准

在AI生成物著作权认定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两头收紧"的做法。确权端美国法院和版权局坚持"人类作者本位"。纯AI自动生成的内容,没有人类参与,一律不享有版权。机器本身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只有当人类确实付出了实质性创作投入,比如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筛选修改、进行艺术编排和判断,才会对人类贡献的那部分给予有限保护。整体上,美国明显在弱化AI生成物独立确权,防止权利泛化、主体混乱;在侵权端,美国则强化输出端追责,保护原版权人利益。也就是说,AI生成内容如果侵犯了他人在先作品,照样要承担责任,不因"机器生成"而免责。
1. 司法实践:确权与侵权“双轨规制”
美国AI生成物版权争议的标志性案件,是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为其AI系统"Creativity Machine"生成的图像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申请版权登记案。

案件名称:Thaler v. Perlmutter

案号:No. 1:22-cv-01564 (D.D.C.)

审理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2018年,Thaler提交申请,将AI列为唯一作者,自己作为权利人。美国版权局以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为由拒绝。Thaler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版权局审查委员会维持拒绝决定。2023年8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官Beryl Howell明确阐述:"人类作者是版权的基石要求。"法院认为,美国《版权法》虽未对"作者"明确定义,但一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牢固确立作者必须是人类的基本原则。Thaler主张宪法赋予国会的版权保护权力足够广泛,应能涵盖AI生成作品,但法院回应:若人类作者要求最终"阻碍原创作品的创作",那是国会需要面对的困境,而非法院。
Thaler不服上诉,2025年3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并援引司法克制原则,拒绝超越制定法去揣测AI时代的良好政策,强调"国会与版权局才是政策论点的恰当听众"。2026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调卷令申请,联邦法院三级裁判一致确认:AI自主生成的作品,因缺乏人类作者身份,不属于美国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该案严格否定纯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正式确立“无人类创作介入则无版权”的刚性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确权端收紧的同时,美国在侵权端并未放松对版权人的保护。Kadrey v. Meta案(2024年)集中体现了这一立场。

案件名称:Kadrey v. Meta

案号:No. 3:23-cv-03417 (N.D. Cal.)

审理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该案中,原告指控Meta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训练AI模型,并主张模型生成的内容构成侵权。法院明确指出,原告若主张输出端侵权,必须证明生成内容以某种形式包含了原告作品的一部分,即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原告未能证明Meta的生成内容与原作在表达层面存在可识别的相似性,或包含原作的独创性表达,法院最终驳回其对生成内容的侵权指控。
这一裁判逻辑表明,美国在AI输出端侵权问题上坚持了传统版权法的核心标准——"实质性相似"(substantive similarity)与"接触+相似"(access + similarity)的证明框架。法院并未因AI生成内容的"机器来源"而降低侵权认定门槛,也未创设专门针对AI的侵权标准;相反,其严格适用既有规则,要求原告完成完整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版权人能够证明AI输出内容复制或改编了其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侵权追责机制将正常启动,不因AI的技术中介性而豁免。
Kadrey案与确权端裁判形成制度呼应:确权端否定纯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防止权利泛化;侵权端则维持对在先作品的保护强度,确保版权人利益不因AI技术而减损。这种"确权从严、侵权从实"的双轨结构,既守住了版权制度的人类中心底线,又保留了输出端的责任空间,体现了美国在技术变革期对版权利益平衡的审慎考量。
2. 行政层面:版权局的行政立场
在Thaler案推进的同时,美国版权局通过行政指南逐步构建规则框架。
2023年3月,版权局发布《版权登记指南: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明确三项原则:第一,符合作者资格的作品必须是由人类创作的,版权局不会登记由机器或机械过程自动生成的、没有人类任何创造性投入的作品;第二,同时包含人类创作和AI生成材料的作品是否可以登记,需个案审查,关键看AI的贡献属于"机械复制"还是作者"独创性思维构想"的结果;第三,申请人必须披露AI使用情况。在该行政框架之下,美国版权局对AIGC作品登记整体持否认立场,曾拒绝对多件AIGC进行版权注册。
2025年1月,美国版权局首次对以AI生成为主、经人类筛选编排的作品《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予以版权登记。尽管仅保护人类“选择、协调、编排”的原创贡献,AI生成部分不享有独立版权,但也表明美国一定程度上降低了AIGC版权登记门槛。
同月,版权局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报告基于超过10,000条公众意见,重新系统阐述了立场:纯AI生成内容,即使通过详细提示词生成,也不具备可版权性;若人类在AI输出基础上添加可感知的创造性元素(如选择、编排、实质性修改),则作品可能获得保护,但需个案评估。
报告特别澄清了提示词的法律地位。版权局认为,提示词本质上只是"传达不可保护想法的指令",仅凭提供提示词的行为,因缺乏对表达性要素的充分控制,普遍无法满足版权登记要求。这一立场在2023年的Zarya of the Dawn案(Midjourney图文小说)中已有体现:尽管人类作者撰写了数千字描述性提示词,版权局仍认定Midjourney以"不可预测的方式"生成图像,人类作者不能成为AI生成图像的"作者"。
报告同时区分了AI的四种使用方式:作为"辅助工具"使用AI不影响版权保护;提示词本身不构成作者身份;"表达性输入"(如上传人类创作的作品作为AI处理基础)可能产生版权;对AI生成内容的修改、选择与编排若达到创造性标准,可获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局在2025年4月发布的第二部分政策报告中,特别指出国际路径分歧,点名中国司法实践正朝着将AI"使用人"更广泛地认定为作者的不同道路发展,也表明了中美两国在AIGC版权问题上的分歧。

02

中国:“人类贡献”标准

2025年之前,中国法院的主流裁判立场为认定AI生成内容只要具备独创性,即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于实际投入智力的用户。为遏制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扩张趋势,2025年起,中国法院开始驳回部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请求,审查重心从形式上的独创性认定,转向对用户智力贡献度的实质性审查,对最终表达作出了可识别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
1.(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

案件名称:李某诉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中国AI生成物版权司法实践的起点,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李某诉刘某案。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数十个正向与反向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及随机种子等参数,生成第一张图片后,持续调整提示词、修改参数,最终获得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并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刘某在百家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并截去署名水印。李某认为刘某侵犯其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的核心论证如下:
关于"智力成果":法院认为,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包括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关于"独创性":法院指出,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同时,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属于美术作品。
关于权利归属:法院明确,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告是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2024年1月,该案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被评价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2.(2024)苏0582民初9015号:司法实践的分化

案件名称:丰某某诉东山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4)苏0582民初901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5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丰某某诉东山公司"幻之翼透明艺术椅"AI侵权案中,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该案中,原告丰某某于2023年8月通过Midjourney等AI工具创作完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认为被告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抗辩称,输入提示词不是"创作",提示词指令仅停留于"主题/概念/思想"层面,从文字提示词到最终图片生成之间有很长的距离,原告对"从概念到表达"这一真正的作品创作形成过程没有参与和贡献。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该案成为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犯著作权的第一案。
这一判决与2023年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形成鲜明对比,揭示了中国司法实践内部对AI生成物可版权性的分歧。北京互联网法院侧重于考察人类用户在生成过程中的介入深度与个性化选择,张家港法院则强调提示词与最终表达之间的"思想-表达"鸿沟,认为提示词本身不构成受保护的表达。本案同时遏制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不当扩张倾向,为独创性认定确立了核心标准。此后,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开始审查用户提示词的具体程度、创作过程的可证明性以及智力贡献度的高低,若相关生成内容被认定为机器自动运行的成果、用户仅作出极低限度的介入,则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版权局通过行政报告系统阐述政策不同,中国尚未出台针对AI生成物的专门立法或司法解释。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关于"作品"的定义"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为司法探索留下了解释空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判决中坦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非一概而论",体现了司法在立法空白期的谨慎探索。

03

英国及欧盟

除中美之外,欧洲及其他国家的实践进一步突显了AI生成物版权规则的碎片化。
英国是全球最早在立法中明确回应该问题的国家。1988年《著作权、设计与专利法》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作者为"进行必要安排的人",保护期50年。但该条款长期缺乏判例支撑,2024年英国政府提出的"选择退出"数据挖掘方案又遭创意产业强烈反对,立法陷入僵局。
欧盟尚未形成统一确权立场,但在训练数据领域已有突破性判例。2025年德国慕尼黑法院在"GEMA诉OpenAI"案中首次认定,AI训练中"记忆"歌词并通过提示词再现的行为构成侵权,不适用文本数据挖掘例外。而同年英国高等法院在"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案中则认定AI模型本身非"侵权复制品",两案立场相左。欧盟《人工智能法》侧重透明度与安全监管,未触及著作权归属。

04

结语

在AI技术重塑创作生态的时代,如何在激励人类创新与适应技术变革之间找到平衡,是中美两国乃至全球知识产权法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美国以"人类作者"为不可动摇的门槛,通过严格的准入控制维护版权制度的纯粹性,体现了普通法传统下的司法克制。中国则以"人类贡献"为评估核心,通过灵活的个案判断为AI创作留出空间,司法在立法空白期主动探索规则边界,体现了实用主义与产业导向。中美两国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倾向,也折射出不同的制度传统与政策目标。
讯息万变的AI大时代,我们将持续关注AI领域最新的监管与法律动态。
往期阅读:
[2026] HKCFI 1280 | 香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管辖权
AI+仲裁:全球主流仲裁机构人工智能应用实务观察
案例评析 | [2026] HKCFI 1437:内地ODI外汇管制不属于香港公共政策,不得据以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 [2025] HKCFI 6367:违反仲裁协议提起诉讼的讼费风险
国际仲裁 |(五)国际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下篇)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VENUS科技法律”。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点击公众号菜单栏Contact或发送邮件至venuscomlarb@gmail.com与我们联系

VENUS COMMERCIAL ARBI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