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特殊农用地地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熟悉本罪的都知道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立案追诉的农用地面积大小的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客观行为类型都有详细的解释,但对一些特殊的农用地的地类划分仍存在模糊之处。
其中《草原资源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一、司法实践中农用地地类划分难题
在实践中,司法官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包括审查犯罪嫌疑人占用的土地是否属于农用地。对农用地的范畴把握往往依据证人证言对土地用途的评价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出具地类说明,但这种诉讼证明却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那么什么是农用地,如何界定农用地范畴?
首先,根据2001年8月31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其次,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地类可以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一般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经常会遇见一些特殊类型的用地,这些土地从表面上看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但按照有关的土地政策规定,则是属于农用地范畴。
这些特殊农用地包括哪些呢?又是依据什么法规进行界定农用地范畴?
二、特殊地类的农用地范畴
按照2017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共有几类特殊农用地。
1.农村道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米、≤8米,北方宽度≥2.0米、≤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2.水库水面: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3.坑塘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4.沟渠: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小型泵站。
5.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加工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6.田坎: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河蓄水和护坡,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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