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幕 两秒间的世界
2026年6月24日。一辆车在高速路上。驾驶员打开高德地图,启动页弹出了一张全屏广告。
2秒。就2秒。他的手指移向"跳过"按钮,1个在手机屏幕角落里、被设计成比系统默认字号小两号的按钮,花了大约0.3秒。点击。但这是一条设置了"向上划动开启详情"的广告。点击没有跳过,跳转了。导航界面消失了,一个购物页面出现在本该显示前方出口引导的位置。
60公里时速下,车辆2秒行驶约33米。加上驾驶员低头确认发生了什么、找回导航界面的时间,整个过程持续4到6秒。如果前方有障碍物,如果旁边车道有车变道,不需要任何修辞来补充这个句子。
这一天,一位博主将类似经历发布到社交媒体,迅速传播。"开屏广告没了"登顶微博热搜。当天实测,百度地图、高德地图、腾讯地图三款主流道航App均无开屏广告。
两天后,6月26日,江苏一位用户在小红书发布截图,点名高德地图:"这才几天啊,又回来了,点击右上角'跳过'反而直接跳转至第三方网站。"
多名用户同步晒出截图:百度地图与高德地图均再次出现开屏广告。登上开屏首页的品牌包括巴黎欧莱雅、雪碧、雅诗兰黛、阿迪达斯。
又过了几天,当"导航软件跳转广告司机险遇车祸"再次冲上微博热搜后,三大平台的开屏广告再次集体消失。
撤了,再上,再撤,连续四天一个循环。

被反复触发的,不止是手机里的重力传感器。
按照60公里时速计算,一次开屏广告2秒,车辆约向前行驶33米。一个标准游泳池的长度。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资料显示,驾驶中使用手持手机会使碰撞风险升至未使用手机的3.6倍;美国交通部也曾将视觉和手动任务的碰撞风险描述为最高约3倍。
这不是一道乘法题。这是一个在数亿台手机屏幕上每天上演数亿次的场景。
如果仅从"有没有发生事故"来判断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前提是,我们已经有一套机制,能把"导航广告弹出时驾驶员异常操作"精确地从事故认定书中提取出来。我们有吗?
目前中国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于"使用手机"的描述通常止步于"驾驶人使用手机导航"或"驾驶人手持电话"。导航App的广告系统与驾驶员一瞬间的注意力丢失之间的因果链,什么时间弹出了什么内容、内容是否遮挡了关键路况信息、驾驶员对该内容的反应与后续操作行为的时间关联,这些数据不在任何一份事故报告里。
所以"没有证据证明广告导致事故"不等于"广告没有造成危险"。它只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开始记录。
一个每天在开车这一行为中弹出数亿次的干扰源,我们对它与道路安全之间的关联数据,一片空白。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网约车司机群体每天面对的现实。一台网约车平均每天运行10到12小时,司机在全程保持导航开启。如果在8小时工作制下,开屏广告的存在意味着每位司机每天被暴露在盲驾状态中的累计时间,可以按启动次数乘以2秒来粗略估算。而这群每天在方向盘上谋生的人,同时也是最没有能力在驾驶中精确操作"跳过"按钮的人。
▌第二幕 两秒钟的经济学
多家商业媒体转引的统计口径显示,2024年高德在线广告收入约78亿元,占总营收约65%。这一组数字并非高德单体审计报表的直接披露,只能作为媒体口径使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缺乏可直接比照的单体财报口径,本文只把它们视为同类商业模式压力。
这是一个结构性的数字。它不是在说"平台选择用广告赚钱",它是在说,如果砍掉这个收入来源,平台的财务模型需要从头重建。
但78亿这个数字本身并不说明问题。需要看的是背后的结构:
第一,开屏广告在总广告收入中占据什么位置。在移动广告市场的通用结构中,开屏广告因为强制曝光和全屏独占的特点,通常是流量变现的重要位置。如果按上述媒体口径估算,开屏贡献的比例越高,"下架开屏广告"对平台而言就越不是一次简单的产品调整,而是会触碰收入结构的财务决策。
第二,收入的增长逻辑。上述媒体口径称,高德2024年广告收入同比增长约12%。同期导航功能的用户增长率是否匹配?如果收入增速持续超过用户增速,说明变现深度在增加。每一个用户贡献的广告价值在上升。这不是"用户增加自然带来的广告收入",而是"对同一批用户不断加深变现"。
第三,成本侧。高德每年的地图数据采购、导航引擎研发、服务器和带宽维护、技术团队人力成本,保守估计在数十亿元级别。砍掉开屏广告后,其余收入能否覆盖成本?如果不能,替代方案是什么,用户付费订阅?增值服务?政府补贴?
一个共识是:如果导航App的高管决定永久下架开屏广告,他需要回答的问题不是"凭什么不能下",而是"下架之后,财务缺口怎么补"。这不是在为谁辩护。这是说:在这个激励结构下,很难指望平台自愿把这部分收入长期关掉。
而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对"自律"这个治理路径的判决。
更深一层。
导航App的用户与一般工具类App的用户,在商业逻辑上处于不同的位置。一个社交App的用户是消费者,他为服务付费(以现金或注意力)。一个导航App的用户同时也是产品,他的位置数据、路径数据、出行习惯数据,是平台向车企、广告主、商业地产出售的数据资产。
在阿里体系的公开叙事中,高德长期被视作本地生活和出行的流量入口。入口的价值不仅在于"有人路过",更在于"所有路过的人留下了什么"。
这条逻辑推导出一个反常识的结论:导航App的用户不是"免费享受服务"。他们用每一次启动、每一段行驶路径、每一条搜索记录为这个平台付费。在这个双边市场里,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被售卖的资产。
"免费App当然应该有广告"这个辩护,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即用户没有支付任何东西。事实是,用户已经在用数据支付了。在这个基础上叠加一层会让用户在高速上盲开33米的开屏广告,不是"收费",是"双重收费"。第二重收的不是数据,是注意力,是反应时间,是在方向盘上的容错空间。
三家导航平台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不是独立的导航公司。高德隶属于阿里巴巴,百度地图隶属于百度,腾讯地图隶属于腾讯。导航业务在各自的集团版图中,定位是"流量入口"而非"核心利润中心"。
这带来一个微妙的结构性问题:当导航App的广告争议上升为公共安全事件时,对阿里巴巴、百度、腾讯的集团决策层而言,这是一个什么级别的问题?
如果导航只是集团获取移动端日活的渠道之一,如果按78亿元这一媒体口径放进集团数千亿元营收的背景里,那么"为了安全砍掉开屏广告"在集团层面的决策优先级有多高?反过来,如果集团不认为这是一个"涉及集团声誉和战略方向"的问题,那么谁会为"我决定让导航业务的营收下降"这个决策签字?
在竞争对手同样没有撤、监管没有强制令、用户没有付费替代方案的三重条件下,"等等看"是每一个平台内部最理性的博弈选择。等,等舆情过去、等下一次自查通知、等竞品先动。
这不是合谋。这是寡头结构下的博弈均衡。不需要坐下来开会,每个人都会做同样的选择。
▌第三幕 规则与规则的缝隙
2023年前后,围绕App"乱跳转"的标准制定和执法规范开始加速,"摇一摇"广告的触发机制被明确纳入治理视野。多个平台短暂调低触发阈值、缩减开屏广告时长。整治期过后,投放强度又逐步恢复。
2025年7月,全国网安标委秘书处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摇一摇广告触发行为安全要求》。它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是标准相关技术文件;其中给出了加速度、转动角度和操作时长等参考阈值。但标准文件能够约束的是触发参数,无法自动覆盖所有驾驶场景。多位用户实测反馈:车辆过减速带、路面正常颠簸产生的震动,依旧可能触发广告跳转。
2026年6月,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针对618期间App信息窗口违规跳转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相关企业立即自查整改。导航软件虽然不是唯一被讨论的对象,但它把"信息窗口"问题推到了驾驶安全场景里。
三份文件。三年。同一条曲线:整治,收敛,反弹,再整治。

如果我们将三份文件放在一起做逐条比对,会发现一个结构性的特征。
2023年的整治针对的是"乱跳转",以摇一摇为代表的传感器触发式跳转。
2025年的实践指南进一步细化了摇一摇的触发参数,但将限制范围聚焦于"跳转行为"本身。
2026年的专项检查,新增了对弹窗广告的规制,但仍以"跳转"为核心抓手。
每个文件都精确地描述了上一个周期中被集中投诉的形式。但每次描述,都会在下一轮被新的设计方式绕开。
当摇一摇被限制后,行业将触发机制调整为"向上滑动开启详情"。
当跳转被限后,行业保留了展示型广告,不跳转,但全屏遮挡导航界面2到5秒。
当展示型广告被持续投诉后,平台的做法是缩短广告时长,从5秒降到2秒,但没撤。
每一版规则都留下了一个确定的、可预见的、可操作的规避空间。
这不宜简单归结为"监管能力不足"。更准确的说法是:当规则主要围绕App交互和广告跳转来写,而驾驶安全领域的专家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成为同等重要的约束力量,产品边界就容易留得足够灵活。
比标准起草更根本的是管辖权问题。
导航App的开屏广告,横跨三个部门的职责边界:
- 工信部管App的行为规范(弹窗、跳转、权限)
- 交通运输部管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行为、道路设施)
- 市场监管总局管广告内容与发布(虚假宣传、违法广告)
当一条开屏广告在高速行驶中被触发,这三个部门中谁的管辖范围恰好覆盖了"广告在驾驶场景中被推送"这个完整的风险链条?
答案是:没有。
工信部可以管"这个广告跳转是否合规",但只要它不跳转、只展示,工信部的抓手就失效了。交通运输部可以管"驾驶员是否分心驾驶",但管不到手机里蹦出什么东西。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管"广告内容是否违法",但如果广告内容本身合法(欧莱雅的护肤品广告不违法),只是它的投放场景不适合,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投放场景安全审查"的法定职责。
三个部门,各有一段管辖权。合起来,中间有一条缝。
导航开屏广告恰好落在这条缝里。
这不是哪一个人失职。这是管辖权切分方式与新兴风险形态之间的不匹配。每个部门都在自己的权责边界内做了该做的事。合起来,就是没有人能对这个完整风险链条说"停"。
对照三种不同的国际立法思路,可以看到中间这条缝不是必然的。
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DSA自2024年2月起全面适用后,对"超大型在线平台"施加了一项核心义务:系统性风险评估。平台必须主动识别其服务可能对公共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基本权利等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采取与其体量相称的缓解措施。
这条义务的关键之处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由监管者证明平台造成了伤害,而是由平台证明自己已经采取"相称的缓解措施"来预防可预见的伤害。如果导航App的在驾驶场景中推送全屏广告被认定为"可预见的公共安全风险",那么举证责任在平台,不在监管者。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弹性执法框架。FTC对"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或实践"拥有法定执法权,且该框架不依赖对具体技术形式的逐一立法。判断标准之一是"理性消费者的预期"。一个理性消费者预期打开导航App时第一眼看到的是地图还是广告?如果是地图,那么强制展示的、难以跳过的、利用传感器触发的开屏广告,是否符合"公平"的定义?
FTC模式的核心差异在于:它不需要先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再等待规避、再修订标准。它用原则性条款覆盖具体形式的迭代。如果一种广告形式在本质上利用了用户无法避免的注意力捕获机制,那么即使它在字面上绕开了某条具体规定,仍然可以被挑战。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驾驶中使用手机的严格罚则。日本警察厅目前公布的罚则显示,驾驶中保持使用手机等行为可被处以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套逻辑将主要注意义务放在驾驶员身上。方向盘在你手里,你就有义务忽略一切干扰。
日本模式的局限同时存在:当一个干扰源是被动弹出、用户无法预知的,责任的归属是否应该被重新讨论?就目前而言,日本尚未出现以"导航App广告致事故"为由起诉平台的判例,这种法律空白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
三种模式。三种关于"责任边界应该划在哪里"的不同回答。但它们的共同点是:每一种都在自己的法理框架内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切割方式。或归于平台(DSA),或归于行为设计(FTC),或归于驾驶者(日本)。
中国的现状是:尚未明确选择哪条路径。而在这个选择悬而未决的间隙里,78亿的广告流水在持续运转。
▌第四幕 谁该按停止键
整件事的困境在于:在这个系统里,没有人有足够的动机做"首先改变"的那一个。
导航平台。开屏广告是重要利润源。在竞品没有撤、监管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单方面下架开屏广告等于在竞争格局中主动交出优势。产品经理和法务团队就算写出这份提案,也很难让它变成长期政策。
广告主。欧莱雅、雪碧、雅诗兰黛、阿迪达斯这些品牌在导航平台开屏位上的投放,被广告主内部的投放部门视为"高曝光、高转化"的标准媒介组合。投放决策的评估框架是ROI,展示量、点击率、转化率。这个框架里没有"投放场景的安全外部性"这个字段。投放团队未必需要评估,也未必知道:这条广告在用户正在开车的时候被弹出来,会产生什么后果。
监管者。三个部门的管辖权拼图已经描述过了。跨部门协调需要启动成本,联合发文、联合执法、联合标准制定,任何一个部门主动牵头,都需要承担协调失败的行政成本。而在没有重大事故推动的情况下,牵头动作很难自动发生。
消费者。个体投诉的反馈路径长,结果透明度有限。一个用户向12315或平台举报导航App开屏广告遮挡导航界面,很难知道这条投诉最后改变了什么。即使有明确的投诉路径,数亿用户中愿意走完整个流程的比例,也不足以构成集体行动压力。
手机厂商和应用分发渠道。它们有能力设定上架条件,也有能力做系统级限制,但如果没有外部规则要求,它们未必有足够动机对导航App施加额外限制。
五方。每一方在自己的位置上都在做理性的事。合在一起的结果是:一个让驾驶员在高速上盲开33米的广告系统,在持续运转。
如果这个循环要被打破,需要改变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道德水平,而是至少一方的激励结构。
至少有三条法律路径可以被认真检视,且都不需要从零开始创制全新的法律:
路径一: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导航App在启动后强制展示与功能无关的全屏内容,在用户处于驾驶状态、无法安全操作手机的合理预见场景下,是否构成设计缺陷?
这条路径的核心难点不是"导航App是否算产品",而是"广告展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证明"。但如果将"危险"本身定义为可诉的损害,不是等事故发生了再证明因果关系,而是将"在驾驶场景中被动接收全屏广告"这一状态本身认定为暴露于不合理危险,这个门槛会大幅降低。
路径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该条列举的场所以线下物理空间为主,但"经营者"对服务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被严格限定于物理空间定位。在线地图服务提供者对其用户给出的导航指引,包括在用户遵循该指引的过程中不施加额外风险,是否构成一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延伸?
这条路不要求证明因果关系,只要求证明"有义务、未尽到、有损害"。但"损害"的门槛仍然存在,没有事故、没有肉身的伤残,仅凭"吓了一跳"或"分了心",能否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
路径三:准入条件设定。
这是三条路径中技术实现最直截、制度推动最轻的一条。
目前国内App上架应用商店的审核机制,主要审查隐私合规、内容安全、权限调用等维度。导航类App没有独立的、涉及驾驶安全的审核类别。
如果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一份"导航类App安全技术要求",将"启动流程中不得出现可能干扰驾驶的非功能信息"列为应用商店上架准入条件之一,那么平台不需要被"呼吁"改变,它需要在不改变和下架之间做选择。
技术可行性已经存在:导航App可以精确检测用户当前是否处于驾驶状态(GPS速度、加速度传感器数据、蓝牙连接状态),并在检测到驾驶行为后自动跳过开屏广告。加入这段逻辑的工程成本,相较于78亿的广告收入,几乎可以忽略。
问题从来不是"能不能做"。
写了这么多,需要停下来确认一件事。
这篇文章不会让开屏广告明天就消失。它不是在向任何一个具体的人或组织提要求。它只是在描述一个系统。
在这个系统里,每一方都做了最理性的选择。
导航平台选了利润。广告主选了曝光。监管者更倾向于在既有边界内处置。消费者多数选择放弃继续投诉,因为反馈链路太长。
很难把它归结为某一个个体的错误。
但一个系统在每一个节点都做了正确的事,却稳定地产出一个错误的结果,这个现象有一个名字,叫制度失灵。
一个已经失灵的制度不会因为再一次的舆情而被修复。修复需要改变其中的一个变量,或者改变这些变量之间的连接方式。哪一条法律条款可以被激活,哪一个管辖权的缝隙可以被填上,哪一个激励结构可以被翻转,这些是具体的、可操作的、不依赖任何人"良心发现"的工程问题。
这篇文章描述了目前的系统状态。如果有人在这样的描述中读到了"不可接受",那不是作者的论证,是事实本身的论证。
本文数据来源:新浪财经《BUG》栏目、扬子晚报、新华社/人民网关于工信部App信息窗口治理报道、全国网安标委《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摇一摇广告触发行为安全要求》、NHTSA和美国交通部公开资料、EU Regulation 2022/2065、FTC Act Section 5、日本警察厅公开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产品质量法》文本及最高检公开的《民法典》文本。高德广告收入相关数字采用媒体统计口径,不作为审计口径。所有分析基于公开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本文所有分析基于公开信息,不构成投资建议。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