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意义

游戏角色元素可获反法一般条款保护:当游戏角色名称、形象、台词等元素未被商标法或著作权法充分覆盖,且被告并非简单使用单一名称,而是全面模仿角色群像、互动模式、视觉元素等整体设计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游戏产业的核心资产(角色及世界观)提供了补充性的法律保护。

案情概况
叠纸公司主张红蓝公司在“叨叨记账”软件中,使用其《恋与制作人》游戏中的角色名称(李泽言、周棋洛、白起、许墨、凌肖)、角色形象、角色台词,并全面模仿游戏的沉浸式恋爱互动模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一)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指出,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控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在记账软件的AI形象角色名称中使用“李泽言”“周棋洛”“许墨”等名称,并非用于识别记账软件本身的来源,用户不会据此判断软件的提供者,而是将其作为虚拟角色的称呼。因此,该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控行为不构成反法第六条第(一)项(包装、装潢)
原告主张被告软件整体模仿了其游戏的沉浸式互动场景,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法院认为,“包装、装潢”是指贴附或包裹在商品外部的包装造型和表面设计,而被告的记账软件内部界面和功能设计不属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被控行为不构成反法第六条第(二)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原告主张“白起”作为其游戏角色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擅自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白起”是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因原告在游戏中使用该名称就获得垄断性权益。但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不仅使用了“白起”名称,还使用了原告游戏中“白起”的形象及台词,使得被控软件的AI形象与原告角色在多种要素上重叠,这属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在一般条款中评价。
(四)被控行为构成反法第二条的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系统阐述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考量要素:
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商业道德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被告的“叨叨记账”软件全面模仿和抄袭原告《恋与制作人》的游戏模式、场景、角色名称、角色形象、角色台词,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复制搬运到自己软件中,作为吸引用户的特色功能,并从中直接获利(VIP付费、广告等),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是否存在竞争性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被告的模仿行为已经引起大量原告游戏用户的注意和主动询问,实质上借用了原告游戏的知名度吸引流量,破坏了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关于“用户自定义”抗辩:被告辩称角色名称系用户自行设置,其并非行为主体。法院认为,不能割裂评价单一行为。综合全案事实:被告软件会主动推荐热门角色名称(如“李泽言”出现在推荐列表);当用户设置角色后,软件会主动推送原告游戏中的画面供选作头像;AI形象可根据用户指令发送原告游戏角色图片并使用原告角色台词。因此,被告是积极的实施主体,其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案号索引:(2022)沪0115民初28336号

关于作者:

王志峰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总支副书记
隆安(全国)争议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徐汇区政协委员
编 者
王志峰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wangzhife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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