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开具要点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发票开具,核心在于准确匹配软件著作权信息、正确拆分收入以及规范填写发票备注。具体开票规范与操作要求如下:
一、 开票核心规范(合规要点)
项目名称与版本号必须一致
发票上的“项目名称”或“货物/服务名称”必须严格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保持一致(例如“XX管理系统V2.0”),且与与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内容一致,避免因名称不符导致税务核查不通过。
2. 税率选择必须为1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的税率为13%,开票时务必选择13%的税率,不可选择6%或9%,否则会导致退税失败。
3. 备注栏需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为便于税务系统识别及后续退税核查,建议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或“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二、 不同业务场景的开票方式
纯软件产品(独立软件)
开票方式:直接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按13%税率开具,直接体现软件销售额。
2. 嵌入式软件(硬件设备内置软件)
在货物栏分别列明软件、硬件的销售额; 在货物栏注明嵌入式软件产品整体名称,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和软件销售额。
开票方式一(拆分开票):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分别列明“硬件”和“软件”的销售额,软件部分按13%税率开具,硬件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免税)开具。
开票方式二(合并开票):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嵌入式软件产品整体名称”,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称:XXX,软件销售额:XXX元”。
(注:采用合并开票时,必须确保软件与硬件收入已单独核算,否则可能影响退税)。
三、 开票系统操作提示
在电子税务局或税控开票系统中开票时,选择对应的“商品编码”应为软件类编码,并在系统优惠/减免标识中,确认勾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注:各地税务机关对发票细节的审核口径可能略有差异,建议开票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当地的具体执行要求,并妥善留存发票、合同、著作权证书等备查资料。
什么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下同)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申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时间是以申报增值税还是开票所属期为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申报时点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也就是说,企业应先按13%的税率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然后在税款入库后申请即征即退。
实务中,不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或许会有所不同,有的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按照开票税款对应的所属期申报即征即退,有的按照未开票收入缴纳增值税后,即可申报即征即退。
建议企业在准备享受此优惠前,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实际执行口径。
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销售软件的同时收取的安装调试费、维护费等相关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软件收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退税,成本利润率如何确定?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方法计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0% 。
从实操来看,这样核算出的硬件价格与实际市场行情明显脱节;下游客户会因软件销售额占比过高质疑产品价值构成,甚至认为产品整体价值主要来自软件的价格。此外,也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质疑核算不准确导致多申请退税的问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行业的成本利润实际情况,对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
故建议,企业在退税前应尽量准确推算硬件成本利润率,关注硬件价格是否与市场脱节,留存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依据、成本利润率确定依据等与销售额确定相关的过程附件,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同时能否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纳税人既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又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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